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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瓴律师沙龙第四期 | 重复仲裁事由在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中的争议 叶繁律师主讲

国瓴律师沙龙第四期 | 重复仲裁事由在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中的争议 叶繁律师主讲 国瓴数字云律师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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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仲裁事由在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中的争议——从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谈起

近日,我所举办了一场关于“重复仲裁事由在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中的争议”的主题沙龙活动。主讲律师叶繁结合其亲身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分享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复仲裁是否构成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三种主流观点。



一、案情回顾

本案涉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B公司作为总包方,将某高级中学的土方工程分包给A公司。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工程款,A公司按约履行并交付了工程成果。然而自2020年10月起,B公司始终未安排竣工结算,也未支付工程尾款。

A公司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主张工程款700万元。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挖土方和回填土两项工程的计费方式——是“场外运输”还是“场内运输”?前者单价是后者的三倍,差别巨大。然而,司法鉴定机构虽能鉴定总工程量,却无法区分场外与场内的具体数量。

在第一次仲裁(“1207案”)中,A公司主张全部为场外运输,B公司则主张除极个别外均为场内运输。仲裁庭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A公司,而A公司未提供关键证据——一份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具的阶段性结算报告,该报告明确记载挖土方场外运输为12万立方、回填土为27万立方,与B公司在仲裁中主张的不足2万立方相差悬殊。最终,第一次仲裁仅支持了约200万元。

第一次仲裁裁决后,A公司找到我所律师代理,决定凭那份阶段性结算报告另行提起仲裁。该次仲裁过程中,虽b公司提出了违反一裁终局的抗辩事由,但仲裁委员会仍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形成0318号仲裁裁决,后b公司以0318号仲裁裁决存在重复仲裁,违反仲裁程序为由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继而导致本案争议的产生。



二、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重复仲裁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在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中可以审查的事项?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违反法定程序说

该观点认为,一裁终局是《仲裁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重复仲裁明显违反该规定,属于仲裁违反仲裁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可依据《仲裁法》申请撤销裁决。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即持此观点。据主讲人介绍,上海地区的法院在2025年至2026年间普遍适用这一观点,将重复仲裁界定为程序问题进而予以审查。

观点二:无权仲裁说

该观点认为,重复仲裁意味着仲裁机构对同一纠纷无权受理却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决,属于“无权仲裁”的法定撤销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中国石化与UNI-TOP案”的复函中即持此观点。据主讲人介绍,浙江地区及北京地区在2024年至2026年间有法院采用此观点。

观点三:实体问题不予审查说

该观点认为,重复仲裁问题实际是在探讨前案与后案是否为“同一纠纷”,而是否为“同一纠纷”则需要对当事人、法律关系、仲裁标的等进行实体判断,属于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2019年北京高院在“神户天津事业开发株式会社案”中即持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上海法院最终采用了这一观点,驳回了B公司的撤裁申请。



三、案件启示

本案虽以A公司胜诉告终,但主讲律师叶繁坦言,其内心对是否构成重复仲裁仍存疑虑。结合本案,主讲律师分享了以下几点实务启示:

第一,仲裁裁决结果不理想不等于没有救济空间。 当事人可以尝试从裁决标的可分性等角度出发,另行申请仲裁。当然,这需要仲裁委员会愿意受理,且存在一定的运气成分。

第二,若希望保住仲裁裁决结果,仲裁庭最好对“一裁终局”或“重复仲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定性。 即使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申请人也可主动就此发表意见,避免将争议问题留给后续的撤裁程序。

第三,从被申请人角度,是否提出一裁终局抗辩需要审慎考量。 提出抗辩可能引发仲裁委员会对重复仲裁问题进行实体认定,进而导致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受限。

第四,在撤裁程序中,若撤裁申请人以违反仲裁程序为由主张撤裁,则重复仲裁可能会在属于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这两方面产生直接的争议。因此撤裁申请人若从无权仲裁路径提出撤裁请求的,或将规避上述争议。



本案能够取得相对圆满的结果,既有仲裁委对实体问题的定性防御,也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尊重与谦抑。正如主讲律师叶繁所言:“仲裁这个程序风险大就大在——它不像法院有二审、再审,一旦裁决作出,救济途径极其有限。”如何在维护一裁终局制度严肃性的同时,兼顾实体公正,仍是值得持续探讨的课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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