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协会工作安排,定于2026年4月23日,联合举办第二期仲裁法律沙龙研讨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26年4月23日(周四)14:00-17:00
二、会议地点
大连国际仲裁院六楼会议室(西岗区英华街55号A座)
三、会议主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四、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
协办单位:大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委会
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JCtrans杰西圈
五、会议议程
13:30-14:00 签到
14:00-14:30 专题交流:
新《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变化与影响
曹兴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14:30-16:45 圆桌讨论:
(1)案例介绍
(2)案例分析
孙国蔚大连和洋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晓光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长
魏作才JCtrans杰西圈风控专家
刘 杨大连律协海事海商与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16:45-17:00 会议总结
附件:案例分析
案件涉及主体: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卖方/托运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运人)
申请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签订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委托被申请人将两个集装箱的货物从大连运往德国汉堡。被申请人接受委托后,向申请人签发了货代提单(HOUSE B/L),并于2024年4月1日将申请人的货物运到了汉堡港。在被申请人放货前,申请人指示被申请人:由于买家尚未支付货款,提单还未转移给买家,暂时不要放货。被申请人回函表示:可以配合,货物在其掌控之下。
2024年6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询问货物状态,被申请人称:货物仍在其控制中。
2024年8月,申请人从某海运公司网站上看到承载其货物的两个集装箱已经返回新加坡港,遂再次询问被申请人货物下落,被申请人称:由于当地港口无法存留货物,其已经于2024年5月底将货物交给买方。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货款损失30万美元被申请人辩称:实际承运人早在2024年4月底就已经将货物交给了买方,申请人在2025年5月20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海商法规定的“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的诉讼时效。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4年6月1日还谎称货物尚未交付,故诉讼时效最早应从6月1日起算。
引入问题:
一、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货运代理关系还是海上货物运输关系;
二、被申请人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应否支持;
三、如果货代公司未按托运人指示放货,托运人要求货
代公司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从何时起算?
四、目前,大国仲海事海商案件整体受案数量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对于大国仲海事海商案件的拓展路径有何建议?
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026、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