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由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主办,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大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协办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暨第二期仲裁法律沙龙在大连国际仲裁院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围绕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修订《海商法》,重点研讨诉讼时效制度修订及司法适用问题,汇聚法学专家、航运企业、货代协会、法律专业机构及跨境物流平台代表,聚焦时效起算、时效中断、货代法律关系定性、无单放货责任认定等实务焦点开展专业研讨。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兴国教授以“新《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变化与影响”作专题分享,明确新法核心调整:海上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一年时效期间保持不变,确立应当交付之日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双向起算规则,并将“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明确列为时效中断事由,显著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
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长杨晓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杏花村案”再审裁判规则进行判例解析,明确海事司法裁判口径:依据《海商法》第257条,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该起算点为客观标准,不因托运人是否知晓权利受损、贸易结算是否完成而发生变更,逾期主张将丧失胜诉权。
针对实务风险,杨晓光会长提示南美航线无单放货突出风险:巴西、阿根廷等部分国家依据当地法律,允许凭提单副本办理清关及提货,不认可正本提单物权凭证效力,承运人及货运代理均无法有效控制放货环节,风险极高。建议对南美航线业务采取100% 预付款或信用证结算方式,审慎采用 DP 托收结算模式。
圆桌研讨阶段,与会嘉宾围绕货代签发HOUSE B/L 法律关系认定、无单放货情形下诉讼时效抗辩、货代违约赔偿责任及时效适用等焦点问题,结合典型仲裁案例开展深度分析,就法律定性、时效审查、责任边界及新《海商法》适用趋势形成专业共识。
本次研讨会紧贴行业法律需求,强化新《海商法》实务理解与应用,为货代及航运企业提升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高效解决海事海商争议提供了专业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