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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依法规范跨境电商物流新业态发展——“门到门”运输货物清关中的问题与建议

【案例分析】依法规范跨境电商物流新业态发展——“门到门”运输货物清关中的问题与建议 江苏货代协会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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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开栏语6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2025海事审判白皮书”专栏,聚焦海事管辖、海洋新质生产力、货物运输、跨境电商物
开栏语

6月,广州海事法院推出“2025海事审判白皮书”专栏,聚焦海事管辖、海洋新质生产力、货物运输、跨境电商物流、涉海民生保障、海事行政审判、善意文明执行等七大重点领域,以案释法、提示风险、提出对策。


今天推出的是:《依法规范跨境电商物流新业态发展——“门到门”运输货物清关中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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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清关资料的审查

跨境电商企业A公司委托货代企业B公司通过海运加卡车派送运输鹌鹑孵化器等货物从深圳至捷克布拉格,B公司还代办进口清关、税款申报等事宜。A公司坚持要求安排货物在比利时清关,B公司未按照A公司的要求并安排货物在德国汉堡清关。货物被德国汉堡海关查验,查验原因为未附有德国操作说明和安全信息、标明的220V额定电压低于欧洲市电电压、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联系地址缺失等。A公司的货物由B公司安排退运至香港,A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将货物转运至西班牙销售。A公司请求B公司支付头程运费、退运香港运费及赔偿重新出货的运费上涨差价等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B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应知晓该国对外国商品进口清关的相关要求。在A公司坚持要求安排货物在比利时清关的情形下,B公司仍安排在汉堡清关,其更应知晓德国对进口商品清关的特殊要求,德国海关的查验文件并未确认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且货物之后在西班牙顺利进口清关销售。德国海关查验文件所反映的货物存在的问题均是可以通过货物外观和审核清关资料所发现。B公司未依约尽到谨慎尽责的义务,以致货物未能完成进口清关导致退运并重新出运,对此存在过错。遂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头程运费及退运香港运费。


货代企业在揽货清关时,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依约向委托人如实告知目的港海关对进口商品的认证文件、产品标准、原产地证明等法规政策要求。要澄清认识误区,货代企业完成受托事项并非简单转递清关材料,其在业务办理中应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协助货主/委托人合法合规进行清关。谨慎注意义务不仅包括对清关资料的形式审核,还包括协助货主/委托人进行规范申报以及依据货物外观和清关资料即可发现查验风险的通知、协助义务。对此,广州海事法院建议,货代企业应充分评估货物“门到门”“双清”的相关法律风险,谨慎、勤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对其先行行为引发的清关风险更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产生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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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值低申报的交易风险

货代企业B公司接受跨境电商企业A公司委托办理货物通过“海运+卡派”方式出运C国海外仓,B公司还负责起运港和目的港清关。进口申报材料中,A公司为申报出口商,申报进口商为A公司在C国设立的关联公司,申报资料以货物出口FOB价格作为进口消费税及关税的完税价格。2022年,C国海关在对A公司商品进行查验发现A公司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价格且A公司商品用于在该国亚马逊进行转卖,遂要求B公司的目的港清关行按照该国亚马逊销售价格进行补税,B公司在向目的港清关行支付补税款项后要求A公司承担上述补税税款及费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B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专业的货代企业,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帮助货主完成包括运输、清关等“门到门”运输中的全部事宜,B公司理应知晓A公司以出口FOB价格申报其在C国转卖货物违反了C国的海关进口政策,未明确要求A公司进行规范申报,反而继续进行进口申报,违反了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A公司作为出口方,未提供准确、完整报关资料,以出口价格申报其出口转卖货物违反C国海关政策,意图逃避缴纳税款义务,亦具有过错。故判决由B公司和A公司对已发生的补税税款费按照50%比例进行分担。


对出口方在进口国进行转卖产生的收益征收关税等税费是各国海关普遍施行的政策。一些出口企业尤其是跨境电商企业在进口国设立关联公司并虚构贸易合同,意图以较低价格进行进口申报进而逃避转售收益的税款缴纳义务,而货代企业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没有意识到低价申报进口的风险,放任甚至主动帮助出口企业虚构材料,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对此,广州海事法院建议,货代企业在办理目的港清关事宜时,应充分了解目的国海关的进口政策,主动审核委托方提供的贸易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要求并协助委托方进行规范申报,自觉抵制灰色清关模式,避免因低价申报导致后续被目的港海关要求补税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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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被海关查验的风险负担

货代企业A公司专门办理货物以“双清包税到门”模式出运至加拿大私人地址的运输事宜。留学生B通过微信委托A公司将其由淘宝购买的酒类货物运输至B在加拿大的住所,A公司告知B酒类货物属于“敏感货物”需收取额外费用且因目的港海关查验导致丢货不予赔偿,B同意并向A公司支付了运费。A公司接收货物后通过拼箱方式办理了该酒类货物的出运事宜,因A公司迟迟未将货物送至指定地址,B询问货物运输情况,A告知B货物被加拿大海关查验认定属于违禁品并被销毁。B要求A公司进行赔偿,A公司以“敏感货物”被海关销毁为由不予赔偿并向B提供了其上家货代企业的微信记录证明货物被海关销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A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负有及时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址的义务。A公司以其上家货代企业发送的微信记录不能证明货物的具体下落,A公司在法院释明后仍未提供相关公文书等证据以证明加拿大海关查验及销毁货物的事实。A公司既不能说明货物具体下落,也不能继续运输货物,应当认定货物已灭失,A公司应当赔偿B货物灭失的损失。A公司以货物因自身原因被查验导致丢货不予赔偿为由主张免责,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货物被海关查验及销毁的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双清包税”(DDP运输)是货代企业办理“门到门”运输中的一种常见模式。在实践中,下家货代企业对外宣传“双清包税”低价揽货后,将货物转委托给上家货代企业进行拼柜,由一些所谓的“庄家”通过瞒报、低报的方式“灰清”“冲关”,货物的进出口均通过虚构的交易主体、虚构的货物信息进行,是一种不合规的经营行为。一些货代企业为了低价揽货,甚至揽收违反目的国进口政策的“敏感货物”,一旦货物被海关查验,无法继续派送,将面临货主的货损索赔。由于货物进出口并没有相应的报关申报材料,货代企业在诉讼中往往很难证明货物因属于违禁品而被查验销毁这一关键事实,即便其能够证明货物被海关查验销毁,亦可能被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广州海事法院建议,货代企业应避免“内卷式”竞争,将重心从“卷价格”到“卷产品”“卷服务”上来,充分认识到“灰清”“双清包税”等模式的法律风险,合规办理进出口清关事宜,共同维护货代行业市场秩序,推动跨境电商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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