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规培”)制度实施以来,服务期违约金纠纷已成为医疗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高频法律问题,培训费用的认定存在“直接费用”与“工资性费用”之争。医疗机构选派医师赴其他医院进修或赴境外研修,同样涉及服务期与违约金的约定,但境外进修因投入成本较大,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量不同。此外,各类培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应如何设置方为合法?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下能否适用违约金上限规则?本文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及广东省、广州市的地方性规定为基础,结合广东法院尤其是广州两级法院公布的真实司法判例,系统考察医师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内容。
规培的法律属性分析
(一)规培的双重属性
规培法律属性的认定,是处理服务期违约金纠纷的逻辑起点。从制度设计看,规培兼具政策强制性与专项培训性。一方面,规培是全国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实施的国家制度,对医院而言是法定义务,对医师而言既是义务亦是法定权利;另一方面,规培的目的在于提升受训者临床诊疗能力与职业素养,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受训医师的专业技术培训。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将规培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专业技术培训”。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南方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与林某华劳动争议案【二审案号:(2020)粤01民终21024号;一审案号:(2020)粤0117民初3396号】中,法院认可双方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认定规培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范畴,并适用违约金上限的规定。
(二)外院进修与境外进修的法律属性
与规培相比,医疗机构选派医师赴其他医院进修或赴境外研修,其法律属性更为清晰。此类培训通常由医疗机构主动安排或经医师本人申请后批准,培训费用由医院直接承担,培训目的明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六——某医院诉陈某劳动争议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进修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有效,但其中关于“服务期未满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因违反劳动法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台山市某医院与郑某华劳动争议案【二审案号:(2019)粤07民终2839号;一审案号:(2019)粤0781民初281号】,法院认定医院为郑某培训支出的培训费用合计16.3万余元,判决郑某支付违约金16.3万余元,二审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境外进修因涉及更高的培训投入和更复杂的费用结构,其法律属性认定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林某案时(据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年3月2日发布),认定医院选派林某赴美进修学习并签订《协议书》约定服务期的行为,符合专项培训的规定,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无论是规培、外院进修还是境外进修,只要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即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适用条件。不同的是,规培的法律属性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而外院进修与境外进修的法律属性争议相对较小。
(三)区分不同类型培训的必要性
从实务角度,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培训费用的来源、构成及认定上存在显著差异。规培的培训费用往往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承担,用人单位主要支出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培训费用的认定存在“直接费用”与“工资性费用”之争。外院进修中,用人单位通常直接支付进修费、差旅费等有凭证的直接费用。境外进修则涉及生活费补助、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等特殊费用项目。不同培训类型下,违约金计算基础亦有所不同,有必要分别加以分析。
服务期与违约金的合法约定规则
(一)法律依据
服务期约定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法条同时规定了违约金的上限:“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在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下的法律适用存在特殊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陈某案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在医生培训违约金纠纷中,法院通常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违约金上限规则。
(二)服务期与违约金的合理设定
其一,服务期约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华案中,法院正是依据双方于2015年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中的约定条款进行裁判。
其二,违约金的约定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在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医院诉陈某案(广东高院2022年4月28日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六)中,法院认定《进修合同》中关于“服务期未满须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其三,服务期的长度应当合理。从本文梳理的判例来看,规培服务期约定通常为5年至10年。在林某华案中,双方约定规培后服务期为5年(60个月),法院予以认可。在外院进修中,服务期约定一般也为5年至10年;境外进修中,服务期约定多为10年。司法实践中通常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但若服务期过长且与培训投入不成比例,法院在个案中可能结合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三)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特殊法律适用
在广东省司法实践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陈某案典型案例明确: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非因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变相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一裁判规则对广州市各医疗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与司法调整
(一)培训费用的构成
1.直接培训费用:有凭证的培训费、考试费、差旅费等
此类费用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列举的培训费用范畴,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小。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陈某案典型案例中,进修共花费直接培训费用8560元,法院将此认定为培训费用并据此计算违约金。在台山市人民法院郑某案中,法院认定培训费用合计16.3万余元,其中包括培训费2.4万元及绩效工资、津补贴等。在规培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某医院诉陈某劳动争议案(据陆川县人民法院官网2023年12月8日发布)中,医院为陈某报销培训期间学费48000元,法院直接将此认定为培训费用。
2.工资及绩效:广东法院裁判规则
在规培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某华案中,医院上诉主张培训费用应包括培训期间为林某华支付的工资、社保、奖金、补贴等合计157944.31元,但法院并未支持将全部工资性费用计入培训费用。法院最终认定,林某华应按协议约定只赔偿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非协议中约定的全部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陈某案典型案例认为: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非因培训产生的直接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退还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侵害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如果支持退还,则突破了对服务期违约金上限的限制,变相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在永城某医院诉李某某劳动争议案(永城市人民法院官网2025年3月11日发布)中作出了更为精细的区分:规培期间医师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每月享有的工资待遇中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属于“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应予退还;而社会保险费中单位承担的部分,系法定义务,不属于培训费用。在进修培训中,台山市人民法院在郑某案中认定,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系医院依法应履行的义务,不应作为培训支出;但绩效奖和津补贴因培训期间郑某未提供劳动,不应获得该项补贴,故计入培训费用。在境外进修中,余姚市人民法院在林某案中认定,医院支付的培训费、差旅费、工资等32.9万元属于培训费用范畴。
3.社保、公积金与基本工资
在广东省司法实践中,社保、公积金被认为系用人单位依法应履行之法定义务,不属于培训费用范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某华案中亦未将社保费用纳入可返还的培训费用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陈某案典型案例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与劳动者作出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约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兰某案【二审案号:(2025)云23民终373号;一审案号:(2024)云2328民初1963号】中同样认定,医院支付基本工资是履行《劳动法》的法定义务,“退还全部费用包括工资”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违约金的法定上限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总月数× 未履行服务期月数
这一公式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培训。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华案中,法院明确适用了这一计算公式。双方约定规培后服务期为5年(60个月),医院要求林某华赔偿培训期间的全部费用(157944.31元)的理由不成立。
该公式在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在陈某案中适用此公式:培训费48000元,约定服务期96个月,已履行12个月,未履行84个月,违约金不超过42000元(48000 ÷ 96 × 84),法院据此判决医院退还多收取的24万余元违约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生某奇案【二审案号:(2023)鲁11民终124号;一审案号:(2022)鲁1102民初5657号】中同样适用此规则。在重庆市梁平区小欧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网2024年7月9日转载报道)中,梁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阶段即适用上述公式,裁决小欧退还进修等费用59884元并承担赔偿金25250元,合计85134元。
(三)广东法院对违约金的酌情调整
司法实践中,法院除适用法定上限外,还会综合考量违约过错程度、服务期履行情况、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对违约金予以调整。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典型案例中,陈某提出离职时离服务期满还差48天,法院判决陈某仅须支付该48天对应的培训费用作为违约金,而非合同约定的“退回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及支付违约金”。在台山市人民法院郑某案中,法院认定培训费用为16.3万余元,判决郑某支付违约金16.3万余元,二审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境外进修的裁判实践中,法院对违约金的酌情调整更为灵活。在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案中,法院综合考量被告违约行为的情节、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培训费、经济补助,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二审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违约金的适用情形与抗辩事由
(一)典型适用情形
1.培训结业后服务期内离职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华案中,林某华规培结业后回到医院从事行政工作,上班仅9个月即离职(约定服务期为60个月),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应按未履行服务期比例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林某华在从事行政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窃取保留在医院的相关证书”,利用窃取的证书入职广州市某医院,该行为被法院认定为缺乏基本诚信。
在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案中,培训结束后郑某仅工作3日即辞职,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在外院进修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某典型案例显示,陈某完成3个月进修后返回工作,于2021年5月提出辞职,此时距5年服务期满仅差48天,法院认定构成违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菊案【二审案号:(2025)川34民终1067号;一审案号:(2024)川3426民初2469号】中,医院出资36.5万余元送唐某菊规培3年,唐某菊规培结束仅7天便单方面提出辞职,法院认定“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直接导致医院人才培养目的完全落空”,一审酌情判决支付违约金60万元,2025年8月二审维持原判。
2.培训期间中途离职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生某奇案中,生某奇2020年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后服务5年,2021年5月即提出辞职,培训尚未结束,法院认定其需承担违约责任。
3.培训结业后拒绝返岗
此类情形在境外进修中更为常见。在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林某案中,林某在完成赴美进修及博士研究生学业后,未按约返回医院工作,而是入职其他医院,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82.4万元。
(二)违约金的免除与酌减情形
并非所有服务期未满离职的情形均构成违约。以下情形值得关注:第一,因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视为违约。第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就违约责任达成结算协议的,一方事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违约金约定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存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风险。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在丁某案(据河北法治报2024年5月23日报道)中确认“规培协议约定2倍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超过培训费用部分应属无效。第四,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减。
(三)境外进修的特殊裁判规则
境外进修案件中,法院裁判呈现出若干特点。其一,诚实信用原则被频繁援引,用人单位投入的培训成本通常远高于一般进修,医师享受了特殊培养资源后拒不履行服务义务,被法院认定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其二,“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等特殊费用项目是境外进修案件的特色争议。余姚市人民法院在林某案中认定每年10000元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性质等同于违约金”。其三,培训费用的举证与认定更为复杂。林某案中,被告辩称境外期间的费用为“生活费”而非“培训费”,但法院并未采纳该抗辩。
不同类型培训的法律适用差异
规培中,培训费用往往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承担,用人单位主要支出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某华案中已明确,培训期间的全部费用并非全部可计入培训费用,违约金计算应以实际培训费用为基础,按未履行服务期比例分摊。
外院进修中,用人单位通常直接支付进修费、差旅费、住宿费等有凭证的直接费用,此类费用争议相对较小。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陈某案典型案例明确指出,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属于培训费用,不应要求退还。
境外进修中,除培训费、差旅费等直接费用外,还涉及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读研读博期间经济补助等特殊费用项目。法院通常结合协议约定及实际支出进行综合判断,在协议约定清晰、费用支付有凭证的前提下,倾向于支持将上述费用纳入培训费用范畴。
医疗单位与医师的权益保护路径
(一)医疗单位的合规建议
1.协议设计的规范化
医疗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与医师签订特定的书面协议。规培应当签订专门的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外院进修应当签订外出进修协议书,境外进修应当签订公派出国进修协议书或类似协议,明确约定培训费用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以及服务期年限和违约金计算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陈某案典型案例指出,协议不得约定“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条款。同时,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在丁某案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倍数的条款超过培训费用部分应属无效。约定条款应当精确、可执行,违约金约定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及按比例分摊后的金额。
2.过程管理的证据化
医疗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费用台账制度,对不同类型培训分别建立档案,留存培训费用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记录(区分基本工资与超额待遇)、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记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某华案中,医院提供了培训期间各项费用明细合计157944.31元,但因部分费用性质存在争议,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全部费用的返还请求,这提示医疗单位在证据管理上应更加精细化。
3.违约金主张的合法化
违约金的主张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总额及按比例分摊后的金额。境外进修中涉及的特殊费用项目(如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应当注意其法律定性,避免因约定不当被法院认定为重复计算或无效条款。
(二)医师的权益保护
1.签约前的审慎评估
医师在签订各类培训协议前,应充分了解服务期的法律含义,客观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境外进修的服务期通常较长,培训费用金额较大,一旦违约将面临较高的违约金赔偿风险。
2.争议解决的法律武器
医师在面临违约金索赔时,可援引以下裁判规则提出抗辩:第一,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系劳动报酬,不属于培训费用,不应要求退还,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某华案;第二,违约金约定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超过部分无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丁某案即持此立场;第三,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陈某案(培训费48000元,法院仅支持42000元)及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某奇案均严格适用此规则;第四,用人单位存在先行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构成违约。
3.诚信履约与职业规划并重
医师在享受各类培训政策红利的同时,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某华案中对林某华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窃取证书、擅自离职的行为持否定态度,认为其“缺乏做人的基本诚信、缺乏医德”。医师应以诚信为本,对确有职业发展需求的,可通过协商方式与用人单位达成合理补偿方案,避免单方面违约给自身职业信用带来不利影响。
结语
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制度,本质上是平衡医疗人才培养投入与人才合理流动的法律机制。无论是规培、外院进修还是境外进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均为服务期违约金划定了“培训费用”的上限红线,而广东省的司法实践则通过个案裁判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规则的适用边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医疗培训违约金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用人单位不得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未满服务期须退回进修期间工资待遇”的条款;违约金的计算应以有凭证的直接培训费用为基础,按未履行服务期比例分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某华案中的裁判实践,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规则的具体适用。
规培纠纷的核心在于培训费用的认定——工资性费用能否计入培训费用;外院进修与境外进修中,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培训费用的特征更为突出,纠纷的核心在于服务期长度的合理性及违约金数额的公平性。境外进修因投入成本较大、培训机会稀缺,法院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往往表现出更鲜明的价值导向。
医疗事业单位应当以合规的协议设计和规范的过程管理为基石,针对不同类型的培训制定差异化的管理策略,严格遵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避免在协议中使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条款。医师在追求个人职业发展的同时,亦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恪守执业伦理与法律底线。唯有如此,方能在保障医疗人才培养秩序与尊重医师职业选择自由之间,寻得合乎法治精神的平衡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