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规引发了建筑工程行业广泛关注。为此,笔者梳理了新规较此前规定作出的重大调整,供从业者参考。
一、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得主张资质使用费,且需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此前司法解释并未对施工企业是否可以主张资质使用费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一。新规施行后,明确了施工企业不得收取资质使用费。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住建部的规定,如无法认定挂靠的,按照转包进行认定。此后,施工企业必然调整交易模式,以避免被认定为出借资质,进而按照转包处理,并以约定工程价款下浮的方式取得差价。另外,新规实施前,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一般只需在收到业主单位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挂靠人承担责任。新规实施后,需在全部款项范围内对挂靠人承担责任。
二、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将不再有权要求发包人直接支付工程款,挂靠人得到同等保护。《建工解释一》规定,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承担责任。新规实施后,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不再享有该权利,只能按照民法典关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间接地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诉讼难度将进一步加大。《建工解释一》仅对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作出了规定,挂靠人如何主张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挂靠人往往仅能就被挂靠人已收到的工程款范围内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如被挂靠人未收到工程款,则挂靠人面临投诉无门的境地。《建工解释二》明确挂靠人有权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并赋予挂靠人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权利,挂靠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同等保护。
三、审计机构迟迟未出具结果或结果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允许承包人申请鉴定。此前,对于双方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承包人申请鉴定及申请鉴定的情形,导致发包人“以审压款”。新规实施后,非因承包人原因,审计机构在最长一年内未出具结果或结果与双方约定明显不符的,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法院审理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或工程严重质量问题的,应移送建设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此前,法院审理案件,鲜有将违法发包、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或工程质量问题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新规实施后,明确法院发现该类问题的,应进行移送,可以遇见以后将出现较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立案侦查。为此,建设工程行业各个主体将重视避免违法行为等问题的成立。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如有关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30日内与【佑成律师】联系。
欢迎转载,但须注明文章来源,尊重作者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