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对1995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全面修订,为各类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清晰、务实的合规指引。
《规定》明确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
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保护范围涵盖技术信息(如结构、配方、工艺、算法、计算机程序等)和经营信息(如创意、管理、客户信息、财务数据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符合条件的一并受到保护。同时,《规定》列举了八类合理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人员管理、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载体管理、设备管控、离职管理等,充分回应了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需要。
《规定》系统细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越权接触、技术入侵、非法传输等数字化手段;
二是违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三是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四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非法取得仍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权。
同时,《规定》明确了不构成侵权的情形,包括独立发现或自行研发、对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前员工利用通用知识技能开展工作、为揭露违法犯罪或维护国家安全依法披露等,为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安全港”。
《规定》完善行政查处程序和举证规则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及具体线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询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在认定规则上,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条件的,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涉嫌侵权人可举证合法来源予以反驳。
《规定》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包括造成权利人直接损失较大、对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等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的出台,为各类经营者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清晰、务实的合规操作指引,有助于从源头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侵权争议,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突出制度指引的价值引领与标杆作用,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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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公众号:番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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