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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以后责任全归卖家和货代了?

目的港无人提货,以后责任全归卖家和货代了? 广东联仓供应链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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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货卖家该怎么自保?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第93条的修订极具颠覆性,核心聚焦“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彻底改写了沿用30余年的旧规则,对跨境电商、外贸企业、货代及承运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新《海商法》第93条的核心变化,是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从“收货人优先承担”改为“托运人原则承担”,同时明确责任边界、强化承运人义务。




为更清晰理解修订影响,结合旧《海商法》(原第86条)与新条款做核心对比,明确差异点:




此次修订的核心背景,是解决旧规则下“境外收货人弃货后,承运人跨境追偿难”的行业痛点:


此前,目的港无人提货、收货人失联或拒提时,责任均由收货人承担,但境外收货人往往存在失联、注销等情况,中国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成本高、周期长,多数承运人无法获得赔偿,只能自行承担滞港费、仓储费等损失。


将责任主体转为境内托运人,缩短追偿路径、提升执行效率,同时借鉴《鹿特丹规则》等国际通行规则,完善权责体系,适应新时代航运贸易发展需求。


随着航运和贸易规模、业态的发展,旧《海商法》部分规定滞后,此次修订也是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说白了,就是出了事,船东很难追责到收货人,只能转向国内的货代、卖家追责,从而迫使货代和卖家,在贸易合同和托运合同上进行优化,对国外客户进行筛选和把控。



9610模式为B2C直邮出口,卖家多为境内托运人,此次修订对其影响最为直接:


风险转移:此前“收货人弃货,卖家无责”的局面终结,若境外买家失联、拒绝提货,卖家需承担滞港费、仓储费、货物处置费等全部相关费用,尤其低货值商品的处置费用可能远超货值,直接影响资金链。


货代作为“契约托运人”(订舱方),将直接面临承运人追偿:若发货人(跨境电商卖家)失联,货代需独自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全部费用,责任大幅加重;同时需清晰界定“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身份,避免违规担责。


利好与义务并存:一方面,可直接向境内托运人追偿,降低维权成本、保障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需建立完善的通知机制,在无人提货时及时通知托运人,并留存通知证据,否则需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在贸易合同(与境外买家)和运输合同(与货代、承运人)中,明确约定无人提货的责任划分、收货人联系方式、弃货处置流程及费用承担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对新客户、高风险地区客户,加强资信调查,可要求预付全款或提供担保,降低买家弃货概率,尤其适配9610模式下小额多单的交易特点。


货物到港后,及时跟踪提货进度,若3日内未提货,主动提醒收货人;发现收货人失联,立即启动退运(依托9610全国通退政策)或货物处置流程,避免费用累积。


货代需在合同中清晰界定自身“契约托运人”或“代理人”身份,跨境电商卖家需确认自身托运人地位,避免因身份模糊承担额外责任。




新《海商法》第93条的修订,本质是航运贸易领域的一次风险重构,核心是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风险从境外收货人转移至境内托运人。


对于9610模式跨境电商卖家而言,此次修订与9610全国通退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密切相关,需将弃货风险防控纳入日常运营,提前优化合同、审核客户、完善处置流程,才能在新规则下规避损失、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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