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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
最高法发布三件植物新品种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鼎英语”软件整体界面交互设计高度模仿“易学派”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鼎英语”方被判赔103万元
江苏无锡中院:利用算法漏洞,恶意干扰百度搜索引擎的正常收录与排名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他人游戏运营中以诋毁、欺骗和诱导方式“拉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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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4521件,二审案件987件;知产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923件,审结725件;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1402件,同比增长57.4%;知产庭新收264件,同比增长48.3%
国家版权局发布《2026年度第八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涵盖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在内的6项体育赛事节目及《宇宙巨人:希曼崛起》等10部院线电影
中国版权协会在京组织召开“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网络版权保护会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将为该赛事提供“菜单式检察服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小红书已成立赛事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关于第23届国际足联世界杯版权保护的声明》:除授权合作机构外,任何机构与个人均不得以直播、延时播出、轮播、点播、回看或剧场播放等方式使用世界杯赛事节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为出海企业提供海外风险预警与维权指引
全国首例涉脆蜜金柑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已在广西南宁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原告主张三被告未经授权销售脆蜜金柑植物新品种苗木,请求法庭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2万元
江苏常熟法院:擅自使用“老字号”黄酒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且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生产商被判赔5.5万元
江苏宿迁宿城法院:达人探店营销模式下,商家是营销活动的主导方与实际获益者,对合作达人发布的宣传内容应负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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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
《指引》依据《民事诉讼法》《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旨在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民事和行政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覆盖的技术事实包括品种同一性、亲缘关系、派生关系,以及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差异是否由非遗传变异造成等问题。核心内容包括:
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路径:《指引》明确,技术事实查明不局限于法院委托鉴定,还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委托专家意见、专家辅助人出庭、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家陪审、技术咨询等方式完成。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说明,均应经过质证,并由法院结合样品来源、检测方法、机构资质、程序规范性和结论可靠性判断证明力。
细化样品规则与检测方法:《指引》明确,对照样品原则上优先采用品种行政主管部门或品种权授权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无官方标准样品的,权利人可自行提供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基因指纹图谱,但需证明来源真实、保存过程完整。检测方法包括田间观察检测和分子标记检测;若田间观察检测与分子标记检测结论不一致,原则上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明确证据采信标准与举证责任转移:《指引》对检测结果的采信规则作出明确安排:差异位点为零,或结论为“极相近”“相同”的,法院可认定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的,被诉侵权人需对二者存在不同特征、特性承担举证责任。亲缘关系鉴定结论为“疑似具有亲缘关系”的,可作为初步认定使用;被诉侵权人仅否认使用授权品种但不能提交育种记录、材料来源等证据的,法院可结合全案证据作出不利认定。
专家意见审查与法院程序控制:《指引》要求对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专家意见,法院应主动进行实质审查,不以对方是否提出异议为前提。审查重点包括待测样品与被诉行为的关联性、对照样品来源、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检测方法是否属于行业常规、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出具意见人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专家或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相关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鉴定期限与违规罚则:采用分子标记检测的,鉴定机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疑难复杂技术问题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确需延长的,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存在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鉴定等情形的,法院可终止委托、责令退费、发出司法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最高法发布三件植物新品种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三件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如下:
“香雪”栀子花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嵊州市某香花木公司是“香雪”栀子花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公司发现三被告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名为“无尽雪”的栀子花,遂经公证购买样品并送至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检测。检测机构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比对 46131 个位点,发现遗传相似度 99.9%,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一审法院认为检测机构缺乏栀子属专项鉴定资质,且栀子属同一性判断应以田间观察检测为准,未采信该检测报告并驳回权利人全部诉请。最高法二审认为,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均可用于品种同一性判断,并不存在田间观察检测当然优先的规则;在栀子属暂无专门分子标记检测标准的情况下,参照适用国家标准《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具有科学依据;检测机构虽无栀子属专项资质,但具备 MNP 检测技术能力。最高法认定检测报告可初步证明“无尽雪”与“香雪”具有同一性,被诉侵权方未能提交有效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改判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连带赔偿 33 万余元。
“百农207”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华某种业公司是“百农207”植物新品种的被许可人。其从唐某门市部公证购买涉嫌侵权种子,包装袋和二维码信息显示品种名称为“阳光818”,生产经营者指向丰某种业公司。华某种业公司起诉丰某种业公司和唐某门市部,并提交单方委托形成的检测报告,主张被诉种子与“百农207”为同一品种。一审法院认为该报告中的“百农207”对照样品无编号、来源存疑,证明力不足,驳回全部诉请。最高法二审认为,单方检测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不明而证明力不足时,法院原则上应向当事人释明;如被诉样品仍具备鉴定条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应予准许。二审查明被诉种子系公证购买且封存完好,最高法遂委托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确认种子活力正常后,采用 SSR 分子标记法检测,结论为被诉种子与“百农207”为同一品种。最高法据此改判丰某种业公司、唐某门市部停止侵权,丰某种业公司赔偿 30 万元,唐某门市部在 5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荷兰安某公司取得“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权,昆明安某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获得中国独占实施许可。二安某公司公证购买广州卉某公司销售的被诉红掌植株,并分别送昆明研究所进行 DNA 测试、送上海测试中心进行 DUS 测试。DNA 报告显示,被诉植株与授权品种样本在 29 个 SSR 位点上完全一致;但 DUS 测试报告显示,二者在 40 个基本性状中有 12 个存在差异。一审法院通知检测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后认为,红掌品种暂无 DNA 测试国家或行业标准,且 DUS 测试显示二者属于不同品种,遂驳回权利人全部诉请。最高法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结果,其认定本案 DNA 指纹图谱仅基于权利人提供的 10 个红掌品种建立,样本数量和代表性不足,不能证明检测方法具有充分科学性;同时,DUS 报告显示二者存在明显性状差异,而该差异究竟由遗传因素还是环境因素导致无法查明,故权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安徽高院:“鼎英语”软件整体界面交互设计高度模仿“易学派”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鼎英语”方被判赔103万元
东方学子公司系英语学习软件“易学派”的开发运营方,该软件采用“九宫动态双循环筛查系统”“剪纸条”“剪纸盒”等具有特色的界面交互设计。东方学子公司主张,安徽鼎校公司相关负责人曾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担任“易学派”加盟商,深度接触并熟悉“易学派”软件的产品设计、交互流程及教学方法。退出加盟体系后,鼎校方推出“鼎英语”英语学习软件。东方学子公司认为该软件不当利用了其软件设计成果和竞争优势,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鼎校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东方学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3万元。鼎校方后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鼎校方相关人员曾作为“易学派”加盟商深度接触涉案软件,对“易学派”的界面设计、交互流程和教学方法具有明确认知,具备模仿机会和条件。经比对,“鼎英语”与“易学派”在34个软件界面及整体界面交互设计上高度近似,双方软件在层级结构、功能模块、界面布局、交互流程及前后界面衔接顺序等方面基本一致,整体视觉和交互体验呈现高度近似。
此外,安徽高院认为,鼎校方在具有独立设计空间的情况下,未进行独立创新或实质化改进,也未合理避让东方学子公司的在先权益,而是通过高度模仿方式节省设计、研发和测试成本,攫取东方学子公司基于智力成果形成的竞争优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高院据此驳回鼎校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资料来源:鼎校甄选官方微信号
江苏无锡中院:利用算法漏洞,恶意干扰百度搜索引擎的正常收录与排名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网讯公司系百度搜索引擎相关业务运营方,其发现无锡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网站宣传提供“7天网站关键词排名首页”“万词霸屏推广”“7天做到百度首页”等“关键词优化”服务。百度网讯公司认为,云某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批量生成关键词,并借助高权重网站二级域名发布特定推广页面,使相关页面在百度搜索结果中获得异常高排名,破坏了百度搜索引擎正常收录和排序机制,遂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无锡中院从技术干扰、利益损害和市场秩序破坏三个维度审查被诉行为,认为云某公司通过批量生成关键词、关联特定推广网页,并利用高权重网站易被搜索引擎收录和获得高排序的特点,使客户无需自行建设或优化网站、无需网站权重和点击量,也无需向百度支付竞价排名费用,即可在百度搜索结果首页获得展示。该行为实质上利用百度搜索算法漏洞,使搜索算法误判特定推广页面具有较高权重,从而干扰百度搜索正常收录和排序机制。同时,百度搜索排序服务是百度网讯公司长期技术投入形成的重要商业资源,云某公司的行为导致搜索结果失真,削弱搜索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损害百度网讯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及用户信任。
此外,搜索结果排名直接影响用户选择和网站经营者的知名度及流量获取。云某公司的行为破坏了百度网讯公司根据其搜索服务所形成的有序运行的搜索服务生态系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变相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无锡中院据此认定云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支持了百度网讯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他人游戏运营中以诋毁、欺骗和诱导方式“拉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原告A公司系《这城某》游戏的运营方,并依法享有该游戏相关著作权。该公司长期通过广告代言、商业合作等方式对游戏进行推广,投入了较高的成本。B公司负责推广《某江湖》游戏,C公司等为该游戏的ICP备案主体及渠道收款主体。A公司主张,B公司人员进入《这城某》游戏后,通过发布诱导性信息吸引玩家添加微信,随后以贬损《这城某》、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方式,引导玩家下载并体验《某江湖》游戏。A公司认为,B公司在引流过程中散布“《这城某》准备停服”等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同时谎称“《这城某》与《某江湖》属于同一平台游戏”,构成虚假宣传。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B公司在他人游戏运营场景中以诋毁、欺骗和诱导方式实施的行为,不当占用了《这城某》的游戏资源,干扰了《这城某》游戏内的正常社交环境,降低了玩家对于《这城某》的游戏体验,不当抢夺《这城某》游戏通过正当合法经营培育的用户群体,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法院进一步认定,由于B公司在以上过程中所实施的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手段的目的和结果均指向恶意拉走《这城某》的游戏用户,故应将B公司所实施的恶意拉人、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统一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令B公司等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5万元,C公司等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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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4521件,二审案件987件;知产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923件,审结725件;202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1402件,同比增长57.4%;知产庭新收264件,同比增长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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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26》发布:截至2025年底,中国低空经济有效发明专利占全球51%,专利总量占比超70%,稳居全球第一;在云台、多旋翼无人机、视觉芯片、图传系统等领域,中国已占据全球绝对或显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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