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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研析 | 结果合法,为什么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王长山律师谈职务犯罪家属常见疑问

芙蓉研析 | 结果合法,为什么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王长山律师谈职务犯罪家属常见疑问 芙蓉律师事务所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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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案件里,家属往往靠金额、结果、投案、账户这几个点来判断案子会怎样。这不是家属的问题——很多信息本来就不透明。但办案机关看的是另一套东西:权力怎么启动,钱怎么走,投案后交代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到底知道多少。本文结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材料,梳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和数罪并罚里几个容易被误读的关键点。

职务犯罪案件咨询里,我经常听到几句话。

"事情最后不是还在法律范围内吗?"

"人都主动投案了,为什么还判这么重?"

"钱没有进本人账户,只是转了一下、还了债,怎么又多了个洗钱?"

"中间人自己多收的钱,怎么能算到他头上?"

"金额也不大,最多是违纪吧?"

这些问题,我理解为什么会这样问。家属手里的信息,通常就是这些:一个结果、一个数字、一个态度、一份生活经验。在这些信息之上做出的判断,逻辑上是通的。

只是案件里还有另一层信息,家属通常看不到:请托关系怎么形成的,权力是怎么运行的,钱经过了哪几手,当事人在哪个时间点知道了什么。办案机关的结论,是从这一层信息里得出来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业务探讨"栏目曾公开过一则材料:一名公安大队长涉及受贿、滥用职权、洗钱,最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这个材料里,最值得看的不是最后判了多少,而是那些起初看着"问题不大"的细节,是怎么一步步变成刑事责任的。




一、"结果没问题"——但办案机关问的是另一件事


这句话我听得最多,也最能理解家属为什么会这么想:事情最后办得确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没有违法处理,那怎么还能扯上滥用职权?

这里的关键是,"结果合法"和"权力运行干净",回答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问的是裁量的边界有没有被突破;后者问的是这次裁量是怎么启动的、谁在推、有没有利益关系掺进来。

这则材料里有一个事实绕不过去:中间人并不是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却被违规安排进入办案场所,接触犯罪嫌疑人,当场商谈好处费。之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承办案件的职务便利,推动强制措施变更、争取从宽处理。

单看结果,这似乎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但把过程连起来看,问题就不一样了:不该出现在办案环节的人出现了,利益交换渗进了权力运行的过程,办事和收钱之间形成了对应关系。一扇门,依法能打开,和被私人利益从旁边推开,走的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只是外观上看不出差别。

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即便出现在同一组事实里,构成要件也要分别成立——程序上的违规,和刑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中间还差一段证明的距离。尤其当案件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执法公信力"当作入罪支点时,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先追问:影响具体在哪里,扩散到什么范围,有没有可以举证、可以质证的事实,这种影响和滥用职权行为之间能不能建立起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句评价不能只停留在文字表述上,它需要有具体事实撑着。

所以,"结果是不是还合法"只是第一层问题。第二层问题是:权力运行的这段过程里,有没有被利益关系介入,这种介入有没有达到刑法评价的程度。



二、"人都投案了"——量刑要看的是另一半


家属在量刑阶段最常问这句话,也是最容易觉得"不公平"的一个点。

投案和自首,中间隔着一步:投案是一个事实动作,自首是对这个动作加上后续供述的整体评价。除了自己主动到案,还要看到案以后是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这则材料中,涉案人员有主动投案情节,最终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

这个结果说明的是:主动投案确实起了作用,但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投案之后的供述状态,而不是投案这个动作本身。公开材料能确认的是他有主动投案的行为;至于是否依法构成自首、自首适用于哪些罪名,需要看完整判决书里对供述内容的认定——这是两件事,不能划等号。

会见的时候,我通常会先问当事人投案后每一次讯问具体说了什么,而不是先问投案的时间。原因就在这里:投案只是走进了门,自首还要看他有没有把主要犯罪事实一起带进去。即便最终认定自首,它也是量刑上的从宽情节,不是把责任清零。

所以看到"主动投案"这四个字,比起去猜能减几年,更值得先弄清楚的是供述覆盖了哪些事实、到什么程度,不同罪名之间是不是分别认定的。



三、"钱没进自己账户"——走账的方式本身会说话

这个想法很常见:钱不直接进本人账户,感觉上就安全一层。但在洗钱罪这个问题上,往往正好相反。

这则材料中,涉案人员没有让中间人把60万元直接转入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理由是"容易导致受贿行为暴露"。这笔钱后来由他人存现,经过多个银行账户多次转移,最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问题不在"还债"这个结果本身,而在钱走过的那条路径。不进本人账户、由他人存现、多账户流转、最后以正常债务的形式落地——这几个动作连起来,如果被证明是为了切断贿赂款和受贿行为之间的联系,就可能被评价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刑法修正后,"自洗钱"已经纳入洗钱罪规制,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在犯罪完成后又实施相对独立的掩饰、隐瞒行为,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成立与否,不取决于"钱有没有被使用",而取决于几件具体的事:上游犯罪是否已经完成,后续资金处理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行为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主观目的——这是在正常使用赃款,还是在刻意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之间的联系。

遇到这类情况,我通常会先把资金路径画成一张图,再倒过来问每一步的动机:这一步为什么要这么走,不这么走会怎样。路径越绕,越需要一个解释;解释不了,问题就摆在那里了。



四、"他只拿了这么多"——中间人问题要往两头看


中间人是职务犯罪案件里很容易被低估的一个角色。

家属常见的算法是:他实际拿到120万元,就按120万元算。但在共同受贿或者通过中间人收钱的案件里,实际到手的金额,不一定是责任的上限,也不一定是责任的全部。

这则材料中,中间人从请托人那里实际收了560万元,却告诉国家工作人员总共只收了240万元,最后交给国家工作人员120万元,说"一人一半"。

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通常是核实当事人当时知道的共同收受范围,而不是先看最终的流水数字。这也是办案机关的思路:如果证据能够证明他明知两人共同收受的是240万元,只是自己分得其中一半,责任基数就落在240万元上,而不是他实际拿到的120万元。

这同时是一把双向的尺子:多出来的320万元,如果是中间人私下截留,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他的共同故意覆盖了这部分金额,这部分就要从他的责任里排除出去,不能因为中间人实收了560万元,就把这个数字整体倒推到国家工作人员头上。

资金流水能说明钱去了哪里,说明不了一个人当时脑子里想的是什么。遇到中间人的问题,值得尽快弄清楚:当事人知道多少,谁告诉他的,有没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见面场景、证人证言能互相印证,中间人有没有加价、截留、对两边说了不同的话。共同犯罪的金额认定,不是往大里估,是往准里查。



五、"金额不大"——关键从来不是数字本身


一笔一万元,很容易被当成一道安全线:金额不大,顶多算违规收礼,够不到犯罪。

但受贿案件首先看的不是红包厚薄,是这笔钱前后有没有形成权钱交易。至少要看三件事连起来没有:前面有没有具体请托,中间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后面收钱和前面用权之间,能不能连成一条证据链。

如果先有犯罪嫌疑人亲友请托,再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帮助争取从宽处理,事情之后又收下这笔钱,这笔钱就很难再被解释成普通的人情往来。

一万元本身不构成受贿罪的门槛,只是在这则公开材料里,这一万元最终和其他多笔受贿事实累计到280万元,才被一并计入受贿数额。真正的要害不是"一万元算不算多",而是它有没有被证据证明为职务行为的对价。礼金和贿赂的分界,不在红包厚薄,在请托、用权、收钱这三环能不能扣得上。



六、家属能做的,是把问题问对方向


职务犯罪案件里,家属手里的信息本来就有限,靠结果、金额、态度去判断,是一件很自然的事。这篇文章想说的是,这几个判断在案件里可能对应着另一层事实,值得在动手做辩护策略之前,先把这几层事实核实清楚:

权力为什么启动,沿什么方式运行,中间有没有私人利益介入?主动投案之后说了什么,是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钱只是被动收取和使用,还是另有一套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安排?中间人收了多少,当事人究竟知道多少,证据能不能证明他的主观明知?金额小的那笔款项,是否与具体请托、具体用权之间形成了权钱交易关系?

如果你正在经历这种情况,家人还在留置或者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比起先给自己一个"应该没事"或者"肯定完了"的判断,更实际的做法是先把上面这几个问题的答案摸清楚——这也是我接手一个案子时最先做的事:不是先下结论,是先把证据链上的这几个环节挨个核实一遍。

结论重要,但结论从哪几个环节推出来的,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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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山律师

智胜律法团负责人&智胜刑辩部主任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主要办理职务犯罪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刑事控告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案件,重点专注于无罪辩护、缓刑辩护、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案件专项工作。

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联系方式:1511644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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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胜律法团是依托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一支综合性法律服务精英团队,团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等知名院校,团队律师曾为多家上市公司、国企事业单位、连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很多案件获得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等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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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 | 王长山

编辑 | 雷郡

审核 | 周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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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事务所源于1956年的长沙市法律顾问处,1987年命名为“长沙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6年更名为“芙蓉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长沙,现有38家分所,专业服务人员超过2000名,连续三年位列全国规模百强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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