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因谎报专利、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000元罚款。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 2018年 3月,主要从事于化妆品销售。2019年8 月,在天猫上开设店铺,名称为×××旗舰店。2020 年 1 月,当事人上架了的某款产品中,在产品详情页面上发布“5-10分钟突出棱角 收缩毛孔”和“专利类肉毒素成分”等内容。
另查明,当事人为了突出自身产品的效果显著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从而用时间表述杜撰了上述涉案产品的效果。当事人上述产品使用的专利号为201510943689.6,名称为一种含γ-氨基丁酸和透明质酸的组合物及其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其专利成分未含有肉毒素或类肉毒素,并未在上述产品详情页面上标注上述专利号。
由于γ-氨基丁酸的功效和肉毒素相近,当事人误以为可以使用类肉毒素这个名称作为专利成分用于宣传。截止案发,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销售量仅为 1件,并且涉案店铺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
当事人发布“5-10 分钟突出棱角 收缩毛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专利类肉毒素成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发生后,上述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仅为 1 件。另外,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对消费者造成健康、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和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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