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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父亲和舅舅偷偷“嫁人”,逃离后与他人生娃被判重婚罪?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女生被父亲和舅舅偷偷“嫁人”,逃离后与他人生娃被判重婚罪?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听讼律师咨询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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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苟某菊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育,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苟某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并非自愿嫁给黄某来,不应构成重婚罪。2026年6月3日,本案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相关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案情回溯


2008年,未满16岁还在上学的苟某菊,被父亲和舅舅以喝喜酒为由,从贵州骗到湖南,由于语言不通,吃完酒才知是自己的“喜酒”,在一番纠葛后,她被父亲许配给34岁的黄某来,2009年、2011年先后生下两个儿子,2012年年满20岁时,为解决孩子户口问题,被迫和黄某来办理结婚登记


“我挣扎过,我反抗过,但我又无能为力。”苟某菊告诉红星新闻,“我身高不足1.45米,当时体重也就60斤。加上,父亲等至亲都抛弃了我,我能怎么办?只好每日每夜独自流泪。”


黄某来并不认可苟某菊对他的控诉。“他爸爸和舅舅明确把她嫁给我,苟某菊也是愿意的。”几人还签过协议,今年5月27日下午,黄某来告诉红星新闻,“我当时还不愿意娶她呢,因为她个子矮了点。”


而苟某菊2020年才发现这份协议,协议显示,父亲和舅舅本要将她嫁给黄某来邻村的孙某雨,因其抗拒引发两家矛盾,知情的黄某来表示愿意与她结为夫妇,并赔偿孙某雨的损失7160元。


且黄某来告诉记者,除了给孙某雨的7160元,为娶苟某菊,他还付出了6.6万元,其中6万元给她父亲,4千元给她舅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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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苟父否认了黄某来付出的金额,他表示,“我把她(苟某菊)交给黄某来时,只收了他1.28万元,也的确没有明确告诉苟某菊是带她出去相亲、嫁人。


“我养她这么大,拿1.2万元回来,没有什么要道歉的。”苟某菊的母亲也说,那时候当地女子14、15岁婚嫁并不罕见。


长期遭受家暴后,苟某菊2017年趁机逃出,2020年彻底与黄某一家断联,后在广东打工认识男子向某泽,与其同居并生育子女,因害怕失去这段感情,未向对方告知自己已婚的事实。“和他在一起,我感受到从未有过的温暖。”苟某菊说,向某泽以及他母亲都对她都很好。


苟某菊与向某泽的儿子出生后,向某泽提出了要领结婚证的事。2024年1月,苟某菊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与黄某来的离婚诉讼,但同年3月18日,她又撤回离婚起诉。


冲突爆发


撤回的原因正是双方矛盾的爆发,苟某菊告诉记者:2024年3月6日,经十多天蹲守,黄某来找到她的租住地并和向某泽发生肢体冲突,两人因此被当地警方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经双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显示:黄某来的右手无名指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黄某来的左侧第7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打架前,我不知道苟某菊结过婚。”向某泽告诉红星新闻。但黄某来提供的录音显示,对于苟某菊已婚一事,向某泽是知情的。黄某来还将录音提供给相关部门。


此前,向某泽认为,可通过协商来解决重婚罪的问题,这样就不用闹到法院。为避免彼此关系紧张,也为接下来的谈判“营造良好的氛围”,苟某菊主动撤回了此前提交的离婚起诉。


但随后的谈判和调解并不顺利。调解中,黄某来的要求是:向某泽和苟某菊需要支付给他35万元的补偿费。“要是拿不出35万元,你们就去坐牢!”黄某来说。向某泽说,他没那么多钱,“身上连几千块钱都拿不出来”,且他认为,黄某来的胃口“太大了”,调解也就不了了之。


2025年7月11日,苟某菊向双峰县公安局控诉称,黄某来涉嫌强奸罪、拐卖妇女罪。


2025年9月28日,双峰县公安局就此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经我局审查认为,黄某来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该案证据不能证实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发生,且案发时间为2008年,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立案条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苟某菊由于在20岁时领证,又与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确实可能涉嫌本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且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双方的婚姻能够撤销,那么自然可以从根本上破解当前局面。


然而实践中被胁迫方往往因缺乏法律意识或人身受限而错过这一时效,不只诉讼时效、证据收集和法律程序的复杂性都可能成为障碍。


2026年6月30日,二审宣判结果: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苟某菊重婚罪名的认定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查明,苟某菊在诉讼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与黄某来、向某泽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黄某来的刑事谅解书,对方请求对二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院指出,本案由夫妻矛盾引发,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结合苟某菊二审认罪认罚、纠纷已化解、需抚养年幼子女等实际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并从轻处罚。

最终,娄底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三、上诉人苟某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就是本期社会聚焦,你对本案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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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红星新闻、大皖新闻、封面新闻、深圳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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