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问:
老师,我单位第一次组织***岗位的员工去外地参加专业技能的培训,发生的支出有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资格认证费(报名费),都取得发票,报销单据用的是差旅费报销单,给员工发放的差旅补助,记账是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差旅补助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资格认证费计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请问此业务处理正确吗,有什么风险吗?
答:
从您的描述来看,贵企未准确区分培训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概念和列支范围,推测也建立职工教育的管理制度,导致业务部门对发生的费用无法判断其性质,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错误的报销单据进行了账务处理。接下来先区分职工教育经费的准确定义和列支范围,再分析此笔业务存在的不规范支出和风险。
一、职工教育的概念
1.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2.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
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5.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和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6.职工教育经费完整列支范围
(1)上岗、转岗、岗位适应性培训; (2) 职业等级、高技能、特种作业培训;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4) 企业外派职工培训支出;(5)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认证报名费、考试费;(6)教学设备、教具购置;(7)职工自学成才现金奖励;(8)教育培训部门管理办公费; (9)其他职工教育配套开支
依据:财建〔2006〕317 号
7.培训费是企业为开展职工培训而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例如支付给培训机构的授课费用、培训场地租赁费用、培训教材资料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差旅费等。它是职工教育经费在实际培训过程中的具体费用体现。
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
二、存在的风险
Ø行政责任风险: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规定
Ø业务风险:(后续有此业务时可能存在的风险)
1、企业无职工教育管理制度。
2、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未做到专款专用,计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3、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计入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未做到专款专用。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4、培训内容与企业需要不匹配,未达到提高员工技能的目的。
5、综合部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不准确。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
Ø衔接风险:
各部门未给综合管理部传递员工培训计划,综合管理部无法对于职工教育及时作出合理规划,甚至可能超支本期职工教育经费。
综合管理部存在未及时准确将职工教育经费计算表、按部门分类的职工教育经费汇总表传递给财务部。
各业务部门发生职工教育相关费用(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时,未准确给财务部门传递衔接证据,导致财务人员不能准确识别业务实质,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错误。
Ø财务风险:
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不准确。
报销时未准确区分培训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未做到专款专用。
各部门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按受益对象进行归集,全部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 —— 职工薪酬》
Ø税务风险:
1.混淆核算职工教育经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按培训费列支,全额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特殊:部分特定行业企业无限额规定(如果企业属于以下特殊行业类型的,可全部扣除)。
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ü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依据:《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ü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ü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2、扣除基数不准确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列支超范围,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4、已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未单独核算,存在税前全部扣除,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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