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域电商和跨境消费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东南亚市场购买国际品牌商品后通过代购、跨境平台进行再次流通的现象日益普遍。此类商品多为正品,但未经目的国品牌权利人授权进口。本文旨在厘清“平行进口”的法律概念,梳理东南亚主要法域的法律立场,供相关企业参考。
在泰国、新加坡、越南等东南亚市场,消费者易接触到价格明显低于本地专柜的国际品牌香水、服装、电子产品等商品。这类商品通常并非假冒商品,而是未经目的国品牌权利人或其授权经销商许可,由第三方从其他市场购入后再行进口并销售,法律上,这一行为通常被称为“平行进口”。
需要明确的是,平行进口与走私、假冒销售存在本质区别。本文讨论的范围限于:商品来源真实、在出口地合法投放市场,并依法完成进口申报、检验检疫(如适用)及纳税义务的情形。
因此,核心问题不在于“平行进口商品是否违法”,而是要看商品是否真实、来源是否可追溯、进口是否合规,以及其销售方式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或损害商标、专利等权利的法定利益。
一、平行进口不等同于假货
在日常语境中,平行进口商品(又称“水货”)常被笼统理解为假货或仿冒品,这一理解并不准确。
从法律角度看,平行进口通常应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第一,商品为真实商品,即由品牌权利人、其关联主体或获授权的生产主体制造,并非仿冒品。
第二,进口商并未取得目的国权利人或本地授权经销商的渠道授权。
第三,商品已在出口地合法进入流通环节,并在进口地依法履行海关申报、纳税及强制性标签、认证、检验等要求。
因此,平行进口属于“商品真实、渠道非授权”的跨境流通问题,其合法性并不取决于价格高低或“是否来自官方渠道”,而主要取决于目的国关于权利用尽、消费者混淆、商品状态改变及监管准入的具体规则。
二、为什么东南亚是平行进口高发区域
01
区域内价格差异长期存在
在同一品牌、相近型号商品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因消费能力、税费结构、渠道成本、促销政策和品牌定价策略不同而形成明显价差。这种价差为跨境采购、代购和第三方分销提供了商业动力。但应当注意,价格差异本身并不当然违法,也不当然证明商品来源合法。
02
区域贸易便利化降低流通成本
在东盟货物贸易安排及RCEP等区域经贸框架下,成员经济体之间的货物流通、关税减让和供应链协同持续推进,客观上降低了跨境分销成本。
03
平台经济扩大了非授权渠道的可见度
Shopee、Lazada等电商平台的出现提升了跨境商品的触达效率。实践中,平台规则通常更关注商品真实性、禁限售品、消费者保护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等问题,而不必然以“是否取得区域授权”作为商品的唯一准入条件。
由此,东南亚既可能成为部分商品的货源地,也可能成为平行进口商品的销售市场;对企业而言,应对平行进口的关键在于将价格机会置于合规框架内评估。
三、主要法域对平行进口的判断重点
从比较法角度看,平行进口的核心在于“权利用尽”规则:当权利人或经其同意的人已经将商品投放市场后,权利人能否继续以知识产权阻止该商品在另一市场进口、销售。
1.中国《专利法》第75条第(一)项已将“进口”纳入专利权用尽后的非侵权行为范围,通常被理解为在专利产品层面承认国际用尽;但中国现行《商标法》并未以明文方式统一规定商标平行进口规则,司法实践更重视商品真实性、来源披露、商品状态及消费者是否混淆。
2.新加坡《商标法》第29条对已由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商品,原则上承认较开放的流通空间;但若商品状态被改变、受损,或相关使用损害商标显著性、声誉,仍可能构成侵权。
3.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为2005年制定,并经多次修正,2022年第三修正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125条第2款b项通常被视为平行进口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限制工业产权权利人阻止已在国内外合法流通商品的后续流通和进口;但药品、疫苗、生物制品等特殊品类仍可能受到额外监管。
4.泰国商标法本身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规则。泰国最高法院2000年第2817/2543号判决(WAHL案)通常被视为认可商标权国际用尽的基础性判例;但后续判例和实务观点仍有差异,具体商品是否可平行进口仍需结合案情判断。
5.印尼的平行进口规则更具不确定性,其商标法层面的合法边界并不清晰,若当地存在独占被许可人或本地代理商,平行进口商品可能面临较高执法风险;在专利法层面则对特定专利药品基于公共卫生和消费者利益的考量设置了有限豁免。
四、企业合规指南:进口商和品牌方分别怎么做
01
进口商:把“真品”证明做成证据链
1.留存完整交易材料,包括采购合同、订单、发票、付款记录、物流单证、出口地合法销售证明、进口报关单、完税凭证及必要的检验、
认证、标签合规材料。
2.避免实质性改变商品状态,不擅自更换包装、覆盖原产地信息、删除批号或改动说明书。确需加贴中文标签或补充说明的,应以满足目的国强制性法规为限,并保留原始识别信息。
3.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销售页面、发票或商品说明中明确标示“平行进口”“非品牌官方授权渠道”等信息,避免将其包装为官方专柜、官
方旗舰店或本地授权经销商品。
4.对高监管品类保持谨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婴幼儿用品等通常还涉及市场准入、标签、检验、备案或许可要求,不能仅以“真品”作为合规依据。
5.持续关注目的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消费者保护和平台治理规则的变化,并在进入新市场前完成品类化、国家化的合规评估。
02
品牌方:将渠道控制转化为可执行机制
1.在经销、授权和跨境供货合同中设置明确的区域限制、禁止转售、订单追踪、违约责任和审计条款,以合同手段约束平行进口上游渠道。
2.通过包装、编码、批次管理和售后政策区分不同市场版本,以便识别平行进口商品的来源,并降低消费者对保修、召回和售后责任的误解。
3.建立平台监测和证据固定机制。对于冒用官方授权身份、篡改包装、遮蔽来源、销售监管不合格商品或构成混淆宣传的行为,应优先固定网页、订单、物流和实物证据。
4.在海关保护机制较强或执法资源较集中的市场,可结合当地规则进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备案,并与海关、平台和本地律师建立响应机制。
5.需要注意的是,品牌方仅以“未经授权”为由限制真实商品流通,在部分法域未必当然成立;更可行的路径通常是围绕混淆、商品状态改变、质量安全、虚假宣传、合同违约和监管准入展开反制。
总结:进口商应证明商品来源、保持原状、充分披露;品牌方应强化合同、追踪渠道、区分服务并精准执法。
五、RCEP背景下的有条件开放
RCEP自2022年起陆续生效,覆盖东盟十国及中日韩澳新。其知识产权章节第11.6条明确保留各成员方自行确立权利用尽制度的空间,未对平行进口作统一规定。
这表明区域内平行进口制度差异将持续存在,部分市场强调商品自由流通,部分市场更关注本地授权和消费者保护。平行进口争议不会因RCEP生效而自然消失。
对企业而言,需逐项核验平行进口的三条底线:
来源合法 —— 采购、报关、纳税等文件形成闭环;
状态清晰 —— 不擅自改装、重贴、遮蔽来源;
披露充分 —— 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是否来自官方渠道、是否享有本地保修及售后服务。
平行进口的合法化保护的是真实商品的流通效率。法律重点规制的是走私、假冒、混淆、虚假宣传和监管规避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