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20年8月期间,邓某杰在明知曾某彬、曾某明、邓某桃等人(另案处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某石场股份的情况下,仍接受曾某彬、曾某明、邓某桃的安排担任某石场总经理,负责该石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在明知该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该石场的违法收益,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共计3269余万元。2022年1月17日,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杰犯洗钱罪案作出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68万元。
梅州邓某杰洗钱案中,邓某杰在明知某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该石场的违法收益,并将转入资金与个人收入、支出混用。经查,至案发时该账户共流入资金3726余万元,其中某石场违法收益共3349余万元,个人收入376余万元。在此期间,邓某杰3269余万元流转用于该石场的收开支、偿还曾某彬等人债务、提供资金给涉黑组织成员曾某华、曾某强等,使违法受益合法化。
相关提示
(一)涉黑洗钱危害大,守护正义靠大家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进一步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反洗钱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手段,精准“打财断血”,助力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于遏制黑恶犯罪、促进追赃挽损,维护黑恶受害者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重要作用。反洗钱,人人有责。
(二)自觉远离洗钱陷阱,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账户规避监管和侦查,我们要擦亮眼睛,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在办理金融业务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守护好钱袋子。
(三)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和洗钱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至5月15日,陈某颖雇佣并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向贩毒团伙购买毒品大麻,将毒品放置于不同地点进行隐蔽并拍照,通过Telegram即时通讯软件发送位置照片及定位信息通知吸毒人员收取毒品,以上述“埋雷”方式贩卖大麻。同时,陈某颖帮助该犯罪团伙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收益来源和性质,协助其将吸毒人员以泰达币支付的犯罪所得转换成人民币62750元。2022年10月19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颖犯洗钱罪案作出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
在广州陈某颖毒品洗钱案中,上游贩毒团伙通过某聊天软件与吸毒人员商议贩毒事宜,在确认贩毒意向后,双方多次以虚拟货币进行毒资交易,待购毒款项到位,该贩毒团伙指使陈某颖协助运输毒品。同时,陈某颖为协助其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的资金来源和性质,协助将虚拟货币泰达币转换成人民币62570元,从而切断资金链,使贩毒收益实现形式上的合法。
相关提示
(一)除毒拔根,让我们一同斩断毒品洗钱资金链
涉毒洗钱的存在,为毒品的进一步蔓延提供了经济基础和持续发展的血腥动力,必须打击涉毒洗钱犯罪,斩断毒品洗钱渠道,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才能筑牢禁毒防线,为建设绿色无毒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远离洗钱,让我们向毒品洗钱犯罪说不
毒品犯罪分子常利用身边人的金融账户试图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稍不注意,我们就可能变成毒品洗钱犯罪的帮凶。这需要我们警惕身边的洗钱陷阱,增强我们自身的反洗钱意识,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等,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帮助。
(三)警民同心,毒品无处藏身
毒品侵蚀我们的肌体,给我们的家人、朋友带来无尽的苦难,毒品不除,社会不宁。为了更好打击毒品犯罪,我们在生活中发现有人吸毒或从事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都应该勇敢地向公安机关举报,我们微小的一点光,将组成禁毒伟业的满天星。
(四)自觉远离毒品危害
毒品危害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危害社会安定,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和社会,甚至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问题,我们要清醒认识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自觉远离毒品。
(五)避免掉入涉毒洗钱陷阱
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毒贩通常会以各种理由向关系密切的人提出借用账户的需求,试图掩饰涉毒资金交易、逃避侦查打击,我们务必要明辨是非,谨慎交友,清楚认识哪些是洗钱行为,对关系密切的人提出的不合理需求也要谨慎处理,坚决拒绝为他人收取、转移不合法资金的要求,防止掉入涉毒洗钱陷阱,避免成为毒品犯罪的帮凶。
(六)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和替他人取现
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账户,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取现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方式之一。账户将真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我们要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否则他人可能冒用您的名义从事犯罪活动;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七)自行“清洗”犯罪所得也可独立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自洗钱”入罪,行为人实施七类洗钱上游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自行“清洗”犯罪所得,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集资诈骗团伙通过注册公司、网络推送手机APP等方式,以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收公众投资理财资金800多万元,2019年11月,集资诈骗团伙将APP关闭,致使受害人投资款被骗。肖某为将集资诈骗资金转换为现金,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待诈骗资金转账至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再将账户内的资金取现,取现金额为人民币53万元。2022年8月,韶关市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在韶关肖某洗钱案中,集资诈骗团伙注册“哈尔滨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网络推送手机“新桥资本”APP,利用高额投资利润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项目宣传,吸引投资人购买。在东莞张某洗钱案和珠海燕某中洗钱案中,诈骗团伙同样以虚假投资项目进行宣传,通过高收益率噱头诱导受害人投入资金。诈骗团伙将犯罪所得通过转账、取现、投资等方式进行清洗,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相关提示
(一)保持理性谨慎投资
不要轻信包装完美、宣称无风险、许诺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理性分析和思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精准识别防受骗。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
不法分子可能借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等进行洗钱活动,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我们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切断资金流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杜绝受利益诱惑使用个人账户或对公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严某航等人(另案处理)在电子交易中心平台及微信公众号上,以运营茶叶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2.8亿元。刘某明知严某航等人从事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仍提供本人名下账户帮助严某航归集投资款,并通过管理与茶叶项目有关的10个银行账户协助转移资金,金额逾1.8亿元。2022年9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广州刘某洗钱案中,严某航利用某茶叶电子交易中心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以运营茶叶项目的名义,空卖空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指使刘某转移诈骗款项。刘某作为严某航聘用的财务人员,明知严某航等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情况下,提供其本人银行账户用于归集投资款,并全程操作资金进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实现掩饰、隐瞒诈骗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相关提示
(一)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理性看待高收益项目,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切忌盲目相信招商会、熟人介绍、专家推荐,警惕“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陷阱,拒绝高收益诱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导致他人借用您的名义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成为他人犯罪活动的替罪羊。保护好个人信息,对提出出租、出借身份证件要求的人员保持警惕。
(三)不要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
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易被定性为涉案资金账户,不仅账户会被冻结,甚至可能会因为“帮信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请勿使用自己的账户协助他人过渡来历不明的资金。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的便利,伙同伍某春等人向多家地产公司索要城市更新项目的施工场地表面清理工程项目,转让给下游施工方后,以收取管理费或转让费的名义获取非法所得916.98万元。其中,李某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账户转移非法所得300万元;伍某春利用他人账户接收非法资金后,将其中的149.58万元用于购置惠州市某房产。2022年9月14日,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日,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决伍某春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两宗洗钱罪案件来源于同一受贿案件。
李某、伍某春受贿后通过他人账户或购买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属于“自洗钱”犯罪。
相关提示
(一)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要守住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坚决不能成为“洗钱”环节中的一分子。洗钱会帮助违法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不公平,损害国家声誉;洗钱活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保持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警惕
要对他人提出的要求加以甄别,切勿受亲戚朋友之托碍于情面或受利益诱惑,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等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切勿使用本人账户或公司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切勿以本人名义协助他人或公司进行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虚设债权债务等操作,勿当洗钱“工具人”。
(三)持续强化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同时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四)要勇于举报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转发:长江金融部落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