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上海银罚字〔2026〕14号、16号)显示,曾经的持牌支付机构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下称“汇潮支付”)因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未如实提供执法检查材料4项违法行为,被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超690万元,并处罚款超2730万元。
同时,在“双罚制”持续强化的背景下,汇潮支付责任人杨某春对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亦被警告,并处罚款47万元。
引起关注的是,此次罚单中罕见地指出了“未如实提供执法检查材料”这一违法行为。这意味着汇潮支付在接受监管检查时,不仅未能做到高度透明,反而存在隐瞒或不配合的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汇潮支付成立于2011年3月,2012年6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其前身上海汇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完成更名。
202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第四批《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结果,因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被中止续展审查。
如今四年都过去了,汇潮支付的支付牌照仍未完成续展。
这是汇潮支付自成立起至今,所收到的金额最为巨大的一张监管罚单。
2024年11月,因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警告并处罚款128万元,时任总经理杨某春亦被处以罚款。
2019年5月,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被处以人民币630万元罚款。详情显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汇潮支付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30万元罚款;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200万元罚款。
2017年、2018年,汇潮支付均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分别被处以罚款4万元、81.83万元。
此外,该公司曾涉及多起司法案件,其支付产品在过往的“非吸”刑事案文书中出现频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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