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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批评了新商标法的很多条款,但这一条,我双手赞成

我批评了新商标法的很多条款,但这一条,我双手赞成 三十七计知识产权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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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才是真正能杀死囤标产业链的那把刀前段时间我连写了几篇批评新商标法的文章。
——商标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才是真正能杀死囤标产业链的那把刀
前段时间我连写了几篇批评新商标法的文章。
"心机商标"那条,我说这是多此一举,现有法律足够管了,硬加一条反而扩大了自由裁量空间,后患无穷。
有人看了说:你这人怎么这么拧?一会儿骂一会儿捧的。
不,我没在捧谁,我只是在说:一条好法律,应该让守法的人安心,让钻空子的人睡不着觉。
按照这个标准,这次修订草案里的大部分条款,我持保留意见。
但第六十一条,我双手赞成。

一、囤标为什么屡禁不止?因为成本太低了

说穿了,囤标这桩生意能存在,根本原因只有一个:
持有成本几乎为零。
现在在中国,注册一件商标的成本大概是300元。注册完,你什么都不用做,这件商标就安安静静地躺在那里,有效期十年。
十年里,你可以:
  • 什么商品都不生产
  • 什么广告都不打
  • 什么销售记录都没有
但只要没人来提"撤三",这件商标就是你的,你就可以等着某个企业来找你买,开价五万、十万、甚至几十万。
就算被人提了撤三呢?大不了这件标没了,你再去注册一件就是了。注册费还是300元。
这是一门持有成本趋近于零、收益上限极高的生意。
任何脑子正常的人,只要发现了这个套利空间,都会去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这次修订草案里,加入了很多试图打击囤标的条款——比如强化"不正当目的"的审查、比如加大对恶意申请的驳回力度。
但这些,都是事前审查。
事前审查的问题在于:你凭什么在申请阶段就判断一个人是"恶意"的?他说"我打算用",你能拿他怎么办?
真正的杀手锏,不在事前,而在事后。

二、第六十一条写了什么?

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全文不长,但每一个字都很重:
商标注册人应当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每满五年之后的十二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说明该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翻译成人话就是:
你的商标每活满五年,就要向商标局交一次作业。
作业内容:你这五年里,到底有没有在用这个商标?用了,拿证据出来。没用,说清楚为什么没用,而且这个理由得正当。
没交作业,或者交的作业不合格?
撤销。
不是等别人来撤你,是依职权撤销——商标局自己就可以动手。
这一条如果正式生效,意味着:
囤一件商标,不再是"300元买断十年"的买卖,而是每隔五年就要面对一次灵魂拷问。
你囤了10000件标?很好,你真的能在5年内把商标卖完么?还是准备好了10000件标的使用证据?

三、美国早就这么干了

有人说,每五年交一次使用证据,这不是中国特色,中国法律为什么要学这个?
学好的,为什么要排斥?
美国商标法的使用证据制度,是世界上运行最成熟、历史最久的同类制度之一。它的逻辑很简单:商标保护的,是在市场上真实使用的标志,而不是注册簿上沉睡的文字。
美国的制度分几个关键节点:
01
第一关:申请时就要交证据
美国商标申请有两种基础——
  • “实际使用(Use in Commerce)”:申请时就要提交使用证据,证明商标已经在市场上用了。
  • “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申请时不用交,但商标通过审查、公告期结束后,必须在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否则注册不予核准。这个期限可以延期,但最多延到36个月,不是无限期拖下去。
也就是说:在美国,你连注册都拿不到,除非你能证明(或承诺即将)真实使用。
02
第二关:注册后第5~6年,交第一次使用证据
这是美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Section 8 Declaration of Use)。
在商标注册之日起的第5年到第6年之间,注册人必须向USPTO提交:
  • 使用宣誓书(Declaration of Use)
  • 使用证据(至少每个类别有一件商品/服务有实际使用样本)
样本是什么?产品照片(商标贴在商品或包装上)、电商销售页面截图、服务广告页面、带有商标的发票或交易记录。PS的不算,一旦发现是伪造的,后果比不交证据更严重。
如果注册商标只用了部分商品项目?没用的那几项,必须主动删除。不删,日后被发现,可能被认定为对USPTO欺诈,商标注册整体无效。
没交?商标注册自动撤销,没有补正机会。只有6个月宽限期,但要额外交钱,而且宽限期不是无限续的。
03
第三关:每10年续展时,再交一次
续展不是交钱就完事,使用证据照样要。
这套制度运行了这么多年,结果是什么?
美国的商标转让市场上,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囤标倒卖"这门生意。
因为囤标者面临的是一个他无法跨越的问题:他交不出使用证据。
他可以在申请时赌一把"意向使用",但6个月(最多36个月)后他还是交不出来。他可以在第5年赌一把PS一张图,但USPTO的审查员不是瞎子,而且一旦被认定欺诈,代价远高于中国。
制度的力量,不是靠罚,而是靠让违法成本自然显现。

四、真正用商标的人,其实一点都不慌

我知道,看到"每五年交一次使用证据",很多企业经营者的第一反应是:又多了一道负担。
但请你想清楚一件事:
这条规定的目标,不是针对你。
你在生产商品、你在提供服务、你在打广告、你在开发票、你在做电商——你天然就有使用证据。
平时留好发票、合同、产品照片、电商截图,五年到了整理一下,提交上去,这件事就完了。
真正该慌的,是那些注册了大量商标但什么都没做的人。
而这,恰恰是这条规定的精妙之处:
  • 守法经营者:几乎零新增负担,甚至因为囤标者退出,品牌空间更干净了
  • 囤标者:持有成本指数级上升,每多持有一件标,就多一件要定期交作业的负担
  • 商标代理行业:靠囤标牟利的模式失效,被迫回归专业服务
这是一把手术刀,切的是病灶,伤的不是健康组织。

五、这对认真做商标代理的人,是一件好事

说句实话。
这些年,商标代理这个行业,有时候让我觉得耻辱。
不是因为专业不够,而是因为专业不值钱。
一个人,认认真真研究商标分类,研究类似群组的判定逻辑,研究审查标准的变化,研究怎么帮客户做品牌布局——他可能花了一周时间给客户出一个专业的商标策略方案。
另一个人,什么研究都不做,注册3000件商标,坐在那里等人来买,卖一件赚五万。
谁赚到了钱?谁是行业里被人敬仰的"标杆"?
是后者。
我见过太多这样的故事:一个年轻人入行,满怀热情,想做好专业服务。他认真学、认真做,但收入微薄。然后他抬头一看,隔壁那个什么专业都不懂、专门囤标倒卖的人,开上了保时捷。
他说:师父,我是不是也应该多注几件标?
这是这个行业的耻辱。
当一个行业里,投机赚的钱远比专业服务赚的钱多的时候,这个行业就不可能有尊严。
年轻人不会去学专业,他们会去学怎么钻空子。客户不会尊重专业能力,他们会觉得你"不够灵活"。那些踏踏实实做了十几年、几十年专业的人,反而成了行业里的"老实人"——而这个词的潜台词是:你不够聪明,你没赚到钱。
我不愿意看到这个行业变成这样。
第六十一条如果实施,囤标这门生意的持有成本会失控。这门生意不好做了,投机的钱没那么好赚了,人才会重新回到专业服务本身上来。
这对认真做商标代理的人,是好事。
不是因为"竞争对手少了"——而是因为,当投机者的路被堵住之后,专业服务的价值才会被重新看见。
一个客户,买不到囤标者手上的标了,他会去找谁?去找那个能帮他做品牌布局、帮他分析注册路径、帮他规避风险的代理人。
这时候,专业能力才真正值钱。
让专业的归专业,让投机的无路可走。
这才是一个行业应有的样子。
我赞成第六十一条,不只是因为它能打击囤标。
更因为它能让这个行业里,认真做事的人,抬起头来。

六、接下来几年,会发生什么?

我做一个预测,而且我愿意把话说得很直接:
第六十一条正式生效前的这段时间,是中国商标转让市场最后也是最大的一波抛售潮。
逻辑很简单——
囤标者现在有两个选择:
  1. 继续持有,等法律生效,然后每件标每五年交一次使用证据。但他交不出来。他手上几千件、几万件标,哪来的使用证据?PS?风险太大。找一个真实使用的人合作?成本比注册费高多了。
  2. 在法律生效前,能出手的就出手,回一点是一点。出手不了的,主动放弃,省下后续的持有成本和代理费。
选哪个,不言而喻。
所以接下来几年,你会看到:
  • 商标转让平台上,大量"好标"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挂牌
  • 以前开口五万、十万的标,现在可能五千、一万就出
  • 有真实使用需求的企业,反而迎来了一个"低价接盘"的窗口期
但我要提醒一句:别贪。
不是所有便宜标都值得买。买标还是要符合你自己的品牌战略,不要因为便宜就乱买,最后买了一堆你根本用不上的标,到头来你自己也成了囤标者。

七、你打算怎么做?

第六十一条不会解决所有问题,它甚至可能会带来一些新的执行层面的争议——比如"什么是正当理由不使用"、比如"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如何统一"。
但方向是对的。
让商标回到"使用"这个本质上来,让法律保护的是市场上真实存在的品牌,而不是注册簿上沉睡的文字游戏。
这个方向,我支持。
最后说一句:
法律还没生效。修订草案还在审议中。
但窗口期已经打开了。
如果你是企业,有真实使用的商标——现在开始养成留存使用证据的习惯,五年后你会感谢现在的自己。
如果你手上囤了标——想清楚还要不要持有,时间不等人。
作者:一个有时候批评商标法、有时候赞成商标法的商标代理人。立场只有一个:让这个行业变得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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