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的存在,正是为了弥补初审审查的局限性。作为商标确权过程中唯一的二次救济途径,复审环节采用人工综合评审模式,结合企业提交的设计原创证据、品牌使用记录、市场宣传材料、行业区分证明等内容,全方位、多角度重新判定商标的可注册性。对于存在争议、初审误判、临界近似的商标,通过专业的答辩梳理与证据补强,完全可以实现成功确权。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80403806号“NO FDO CLUB”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的构成、外观、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0403806号“NO FDO CLUB”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NO FDO CLUB”商标被驳回案例。从企业发展角度而言,商标复审是守住品牌在先权利、规避权属风险的关键举措。商标确权遵循申请在先原则,放弃复审意味着原有申请资格彻底失效,在先优先权彻底灭失。企业不仅需要重新起名、重新申请、重新等待审查周期,更会在权利空窗期面临被竞品抢注、被他人近似占位的巨大风险,造成品牌权属混乱、市场流量被分流、品牌口碑被稀释等一系列不可逆问题。
视频号内容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