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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民法规则到诉讼实务的拆解

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民法规则到诉讼实务的拆解 星也律师XSTARLEGAL
202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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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旨在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边界及合同诉讼中的实务处理要点


在民事诉讼中,"连带责任"是一个常见概念。但如果问起"不真正连带责任",很多人可能会一愣:什么是不真正连带?与连带责任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和实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责任形态。它广泛存在于产品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等场景中。理解它,关系到如何确定被告、能否顺利执行、能否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

本文将从概念、对比、场景三个维度,把它讲清楚。






01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定术语,而是民法理论对一类特殊责任形态的概括。杨立新教授在其文章中[1]指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1] 杨立新:《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其核心含义是: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原因,对同一损害负有给付同一内容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主张全部赔偿,但其中一人承担责任后,其他人的责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它的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对外关系上看起来像连带,对内关系上其实是单一责任。多个责任人之间通常不存在按份分担,最终责任由真正的终局责任人承担,已经赔付的非终局责任人可以全额追偿。

02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一、产生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通常基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保证合同或法律明确规定,各责任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或共同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则往往是不同的。例如产品责任中,销售者因销售缺陷产品负责,生产者因制造缺陷产品负责,两者行为不同,但法律允许消费者同时起诉。

二、内部追偿不同

这是最关键的区别。连带责任中,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终局责任通常只集中于一方。例如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全额追偿;但生产者赔偿后,一般不能再向销售者追偿。这种"单向追偿"或"终局责任集中"的特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最核心的识别标志。

三、免责事由不同

连带责任中,债权人免除其中一个责任人的责任,可能会影响其他责任人的份额。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如果权利人向终局责任人主张并获清偿,其他非终局责任人的责任自然消灭;如果向非终局责任人主张,该责任人仍需先赔付,再向终局责任人追偿。

常见场景

责任主体

具体情形

产品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用人单位责任与第三人侵权

用人单位、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人代位求偿与侵权人

保险人、侵权人

保险事故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保险人赔付前,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两者在赔偿范围内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03

合同上的"连带"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何不同?

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一份合同中约定了多个义务人,或者多份合同分别约定不同的人对同一笔债务承担还款或赔偿义务。比如,甲公司与乙签订供货合同,丙公司又向乙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再如,多个合伙人分别与债权人签订协议,各自承诺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此时,表面上看每个人基于不同的合同条款,都要对同一债务负责,权利人可以向任意一方主张,这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十分相似。但这种情况并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为什么不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条款产生的多数人责任,通常不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而应当归入"连带债务"或"债务加入"的范畴。崔建远教授指出[2],真正连带债务要求数个义务必须具有"同一位阶性",即各债务人处于同一义务层次;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多数债务人往往处于不同义务层次,存在终局责任人与中间责任人之分。合同上的多数人责任因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各债务人通常处于同一义务层次,故应认定为连带债务而非不真正连带责任。

[2] 崔建远:《〈民法典〉所设连带债务规则的解释论》,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2期。

“同一位阶性”,最常见的情形是,多个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如共同侵权行为致甲损失1000元人民币,各个侵权行为人所负损害赔偿债务处于同一层次。如一个债务人作为损害引起人负责人,另一个债务人作为扶养义务人或保险人负责人,则不存在“同一位阶性”,此时若数个债务呈连带关系,均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理由主要有三:第一,产生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项债务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偶然发生联系;而合同上的多数人责任,无论基于同一份合同还是多份合同,其根源都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具有主观联系,而非偶然结合。第二,终局责任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强调"终局责任集中",最终只有一方真正承担责任;而合同上的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通常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份额关系,履行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人可以依据份额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第三,法律适用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编或特别法;而合同上的多数人责任,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规定。

《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519条进一步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据此,合同约定的多数人责任构成连带债务,内部按份分担,而不是由一方集中承担终局责任。

如果第三人通过单方允诺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方式加入原债务,则适用《民法典》第552条。

二、连带债务的责任如何分担与处理?

对外关系上,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向一个或多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也可以同时起诉所有债务人。这是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似之处。

对内关系上,如果合同对各债务人的份额有明确约定,则按照约定分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519条视为份额相同,平均分担。某一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可以就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取决于约定;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构成连带债务关系,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19条行使追偿权。

实务中,我们还遇到过一个真实案例:原告与三位被告签署了一份股权投资合同,因原告被迫退出项目,项目公司依约应当承担回购义务;同时,因代持平台擅自处分投资股份,应当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违约责任;而代持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GP)因未实现经营目标,依约也应当承担回购责任。

此时,投资人似乎可以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向三方主张同一笔退出款项,但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相互独立,且并未明确多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符合法定的连带责任规定,此时,到底应该如何确定回购责任主体、责任类型、责任份额?如果你是这位投资人,你又会如何制定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畅所欲言~)

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对于权利人而言,在合同设计时应明确责任形态。如果意欲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连带责任”的表述。对于义务人而言,如果并不认可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条件等,否则一旦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可能面临先行赔付后追偿困难的风险。


结语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个在法条中没有直接出现、却在实务中频繁适用的责任形态。它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不同于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其核心在于:对外保障权利人能够得到充分救济,对内则将最终责任归属于真正的侵权人或违约人。


【END】


作者简介


北京星也律所实习律师

陈嘉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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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也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创新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前瞻性的科技和行业洞察,结合多年重大疑难商事交易和争议解决经验,为科技型企业、创业型企业等领先客户,提供包括投融资、风险防范、合规经营、科技监管、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综合化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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