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全面拆解两大新政的核心内容、适用品类、申报规则及常见问题,清晰区分二者差异,为企业合规进出口操作提供参考。
第280号令
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4日
生效时间:2026年6月1日
监管部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核心适用范围: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工作
根据产品品类不同,企业注册分为官方推荐(CIFER)和企业自行提交(CIFER)两类模式,具体品类划分如下:
一、官方推荐类(CIFER)
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已签署议定书或已发布检验检疫要求公告国家的冷冻水果。
二、企业自行提交类(CIFER)
除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外的蔬菜及其制品、粮食制品及其他相关产品、茶叶类、坚果及籽类制品、酒类、饮料及冷冻饮品、饼干糕点面包、糖类(原糖、食糖、乳糖、糖浆等)、糖果巧克力及制品、调味品(不含食糖)、经烘焙的咖啡豆/可可豆及制品(不含巧克力)、水果制品、其他杂项食品、未签署议定书/未发布检验检疫要求公告国家的冷冻水果。
常见问题解答
Q
生咖啡豆6月1日可以由企业自行提交申请到海关总署进行注册吗?
不可以。生咖啡豆的监管部门是动植物检疫司,适用于第219号公告,不适用于第280号令。生咖啡豆的注册方式依旧是官方推荐。但如果是熟咖啡豆,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自行提交申请。
Q
官方推荐类的产品现在可以由企业自行提交申请至海关总署吗?
可以,但企业仍需拿到所在国主管当局出具的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并且企业要确保上传的所有材料符合中国海关的注册要求,如不符合要求,申请将被退回至所在国主管当局。也就是说,企业只有一次自行提交申请的机会。
A
第219号公告
文件全称:关于进境农产品境外企业申报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7日
生效时间:2025年12月15日
监管部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核心适用范围:所有向中国境内出口农产品的境外企业注册管理工作
核心规则:所有由动植物检疫司监管的农产品,其境外企业注册必须经由境外主管部门官方推荐,企业无自行提交申请的权限。
官方推荐类(DAPQ):陆生动物及其遗传物质(不含禽鸟类)、水生动物及遗传物质、禽鸟及遗传物质、动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含宠物食品)、非食用动物产品(含肥料等)、动物源性中药材、生物材料(实验鼠、血液制品、模式生物等)、粮食(含杂粮、杂豆、油料)、植物种苗、栽培介质、植物源性肥料、植物源饲料(含饲草)、加工用植物产品(生咖啡豆、生可可豆、甜叶菊、凉粉草)、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源性调味料、药食同源类物质、烟叶、线叶金雀花及其他农产品。
*注:由动植物检疫司监管的产品,其境外企业注册均需经境外主管部门官方推荐,企业无法自行完成申请提交。
常见问题解答
Q
无需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必须由境外工厂申请在华注册号吗?贸易公司是否具备申请资格
贸易公司分为两类:
1)纯外贸公司:仅有办公场所,无仓储设施。其运营模式为直接从农户处采购货物,再进行打包发货。此类公司不具备GACC注册的申请条件,无需申请注册。若计划向中国发货,可寻找已获得在华注册编号的境外厂家作为供应商。
*注:个别国家的产品例外,具体需参考该国与中国海关签署的双边议定书,如乍得的花生允许出口商注册登记。
2)自有仓储或仓库的贸易公司:拥有仓储设施或仓库,可在库内对货物进行简单加工和分装,再进行发货。此类公司具备申请GACC注册的资格,但能否成功注册,取决于出口国与中国签订的议定书中是否允许仓储(存放)企业注册。
Q
花生、芝麻、绿豆等进口油料干豆类产品,部分口岸要求必须为生产型注册企业,贸易型企业无法清关,海关是否有正式相关规定?
A
总结
1. 监管主体不同:280号令由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监管;219号公告由海关动植物检疫司监管。
2. 监管对象不同:280号令管进口食品,219号公告管进境农产品。
3. 注册模式不同:280号令分官方推荐、企业自行提交两种模式;219号公告所有品类仅支持境外主管部门官方推荐,无自主申请通道。
一句话总结:第280号令管的是食品,第219号公告管的是农产品。分清这一点,再看政策就清楚了。
end
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海关总署、GACC注册-Juli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