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商法下,目的港弃货后损失谁承担?(货代视角)如何避免背锅弃货后的损失?
安徽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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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新海商法即将实施,最核心的条款就是“目的港弃货后,由托运人(订舱人)承担后续弃货成本和损失”。
一、货代(特别是常用FOB术语的)最容易产生的误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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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我跟卖家和船司约定的都是FOB,业内习惯和外贸规则优先,大家都默认只要货上船了就跟我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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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弃货发生在国外,海商法是国内的法律。国内的法律怎么可能管的到国外的事情?我的公司在国内、我在国内签的合同,国外弃货怎么能让我在国内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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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以我自己的名义跟船司签合同,合同里只要把弃货后的责任和风险写死归卖家就可以了,有什么事情,他们自己去掰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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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弃货后赔偿的问题上,新海商法的规则优先。但与此同时,在货物权利的归属上,仍然是FOB规则优先。也就是弃货后的费用损失和货物权可以拆开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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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货后对船司造成的损失,船司可以依据新法,直接起诉托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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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货代和船司签订运输合同/订舱合同时,把弃货后的赔偿任写死归卖家,该约定无效!一旦发生争议,根据新法,托运人是唯一的赔偿责任人。另外,新法实施后,船司签约时也不可能同意“约定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弃货损失”,不但违背法律,而且增加自己的风险和追偿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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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货代和卖家双方的合同里有约定:由卖家承担全部弃货损失。但货代作为托运人,和船司签的运输合同中并没有体现该条款。一旦发生弃货赔偿,货代也没法凭借自己和卖家的合同约定,拒绝向船司赔偿。只能谁签约谁赔钱!货代必须先依据运输合同向船司赔偿后,再转向卖家追偿,但诉讼过程时间久,难度大!
三、新海商法下,建议货代在与甲方(卖家/外贸工厂)签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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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以代理人的身份撮合甲方和船司签约,不建议作为托运人(订舱人)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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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以代理的身份,代理甲方和船司签约的情形下,必须先获得来自甲方的书面授权书,明确代理权限(撇清自己托运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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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和甲方的合同中,先明确弃货后的操作流程和费用划分:在目的港滞留时如何仓储、滞留多久、如何转运回国、如何弃置、相关费用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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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述相关条款后续需要原封不动保留到甲方和船司的运输合同中,由船司和甲方依约执行弃货后的操作,三方责任义务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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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辅助跟进,并尽到提醒义务。即使发生弃货,只要自己及时帮助联络、及时提醒甲方、严格执行自己和甲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弃货流程,即可最大程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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