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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国企业因涉违反伊朗制裁规定,同意向美国财政部缴纳2.75亿美元和解金

非美国企业因涉违反伊朗制裁规定,同意向美国财政部缴纳2.75亿美元和解金 涉外合规与风控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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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执法公告,宣布印度某大型多元化集团就其表观违反伊朗相关制裁法规的行为与OFAC达成民事和解,同意缴纳2.75亿美元和解金。本次执法公告所涉和解协议公布于OF

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执法公告,宣布印度某大型多元化集团(以下简称“印度集团甲”)就其表观违反伊朗相关制裁法规的行为与OFAC达成民事和解,同意缴纳2.75亿美元和解金。本次执法公告所涉和解协议公布于OFAC官网。


一、背景概览

本案所涉制裁法律为《伊朗交易与制裁条例》(ITSR,31 C.F.R. part 560)。

OFAC认定,印度集团甲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6月,通过一家迪拜贸易商(以下简称“迪拜供应商甲”)购入32批次液化石油气(LPG)货物,并借助美国金融机构处理了合计约1.921亿美元的美元结算付款,上述货物实际源自伊朗

OFAC认定本案属于“恶意违规”,且印度集团甲未主动自我披露,最终依据执法准则确定的基准民事罚款上限为3.842亿美元,和解金额2.75亿美元反映了OFAC综合考量加重与减轻因素后的折减结果。


【涉案主体】

  • 印度集团甲:印度上市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业务涵盖能源、基础设施等多个板块;2023年6月新设LPG业务单元,首次以自有账户开展LPG进口业务。

  • 印度港口运营方乙:印度集团甲关联方,负责运营印度西海岸Mundra Port,为本案LPG货物的到港地。

  • 迪拜供应商甲:总部位于迪拜的贸易商,对外自称主要供应阿曼及伊拉克来源LPG,实为伊朗LPG流入市场的中间渠道;通过旗下多个关联实体开展交易。


【关联方制裁】

2023年3月:迪拜供应商甲的一家关联实体,被OFAC依据E.O. 13846列入SDN名单,原因为曾向伊朗境内SDN实体购买LPG转售。

彼时印度集团甲尚未与迪拜供应商甲建立业务关系,执法公告指出印度集团甲对此制裁事实似乎并不知情。

2025年12月:向印度集团甲介绍迪拜供应商甲的中间人,其关联实体依据第13902号执行令以在伊朗石油经济板块从事经营活动为由被列入SDN名单。

违规前后均存在关联受制裁实体,印度集团自业务关系建立之初所处的交易网络,即与伊朗受制裁行业存在关联。


二、违规事实梳理

在本案中,印度集团甲的违规行为集中在违反了美国《伊朗交易和制裁法规》,其核心行为及相关的严重过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以美国金融机构处理涉伊朗货物的结算

2023年11月至2025年6月,印度集团甲通过迪拜供应商甲或其关联实体购入35批次LPG,其中32批次付款经由美国金融机构处理,合计约1.921亿美元。付款以美元或阿联酋迪拉姆,经阿联酋或印度银行账户以跟单方式结算。上述全部货物实际来源为伊朗,而非航运单据所载明的阿曼或伊拉克。

2. 忽视交易中的原产地红旗信号

  • 装货地与基础设施存疑:首批货物载明装货地为阿曼苏哈尔港,但是苏哈尔并非阿曼LPG出口的主要来源地,且当时不具备出口全冷冻LPG所需的低温储罐及装载基础设施。

  • 单据造假迹象:迪拜供应商甲提供的交易单据存在原产地证书编号不合逻辑且非连续、货物发运后单据出具反复延迟、以及使用过时单据模板等异常。

  • 价格不合理:迪拜供应商甲的报价显著低于市场主流水平,综合货物声称来源、合理运费及港口费用估算,该价格在商业上难以自洽;在中东LPG来源中,几乎只有伊朗才能提供如此幅度的折扣。

  • 第三方预警: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间,印度集团甲至少4次收到第三方关于迪拜供应商甲货物可能源自伊朗的质疑,其应对措施仅限于审查航运单据并向迪拜供应商甲索取书面保证。

原文翻译节选:

“自首批货物起,多项迹象已表明货物并非来自原产地证书所载明的司法管辖区。2023年11月首批全冷冻丙烷的装货地被载明为阿曼苏哈尔港,然而苏哈尔并非阿曼LPG出口的重要来源地,阿曼LPG出口主要来自萨拉拉港;此外,苏哈尔港当时并不具备出口全冷冻LPG的基础设施条件。迪拜供应商甲提供的交易单据亦存在造假迹象:

(1)原产地证书编号不合逻辑且非连续;

(2)货物发运后单据出具反复出现不明延误;

(3)使用过时单据模板。

印度集团甲在表观违规持续期间,似乎未就上述任何红旗信号采取充分的应对措施。”


3. 船舶可疑行为核查缺失

承运迪拜供应商甲货物的船舶持续存在AIS操纵(船载广播系统欺骗性位置播报及长时间无故关闭)、非商业性或不合逻辑的航行路线及挂靠港口、以及频繁更换船名、所有权、船旗国等可疑行为。

印度集团甲的制裁合规程序未覆盖上述海运层面的风险核查,执法公告指出,本案所涉多数船舶此后已被OFAC列入制裁名单。


4.付款受阻后未终止交易

2024年2月,迪拜供应商甲的银行以“内部政策”为由中止了一笔货款处理,引发货物是否来自伊朗的质疑;迪拜供应商甲随即指示印度集团甲改由另一家迪拜银行的特定支行及特定员工处理付款,并在提交了疑似伪造的补充单据后令原银行最终放行

原文翻译节选:

“印度集团甲同样未能开展进一步的尽职调查,而这些调查本可以揭示承运其液化石油气货物的船舶存在常规性的可疑行为,例如:操纵自动识别系统、不具经济性或不合逻辑的船舶航行或港口停靠,以及频繁变更船名、所有权和船旗国。此外,正如印度集团甲当时已有的制裁合规计划所认定的那样,该集团明知导致美国主体违反美国对伊制裁的行为(例如发起由美国金融机构清算的付款),可能会使其依据美国法律面临民事或刑事处罚。”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本案共构成32项表观违规,OFAC认定本案属于恶意违规且未主动自我披露,适用基准民事罚款为法定最高额3.842亿美元,最终和解金额为2.75亿美元。

【加重因素】

  1. 鲁莽行事,理应知悉违规风险。印度集团甲面临多重红旗信号却未就船舶可疑行为开展额外尽职调查;且依据其既有制裁合规计划,印度集团甲知悉致使美国人违反伊朗制裁的行为可能引发民事或刑事处罚。

  2. 对制裁项目的目标造成实质性损害。印度集团甲的行为客观上为伊朗能源出口提供了收入来源,而伊朗当局将该收入用于核计划、支持恐怖主义代理活动及国内镇压。

  3. 主体规模与成熟度。印度集团甲系大型成熟跨国企业,在能源与基础设施领域拥有多条业务线。


【减轻因素】

  1. 5年内无违规记录。在最早一笔涉案交易发生前5年内,印度集团甲未曾收到OFAC的处罚通知或违规认定。

  2. 涉案业务规模有限。违规期间印度集团甲的LPG业务尚处初创阶段,占集团2025年合并营收比例不足1.5%。

  3. 提供实质性配合。印度集团甲自主开展全面内部调查、及时响应OFAC信息请求并提交大量数据材料。

  4. 实施重大整改措施(印度集团甲)包括:

    • 停止进口LPG;

    • 制定基于风险的美国制裁合规政策及书面尽职调查规程,由集团合规主管统筹;

    • 将强化后的合规政策适用于全集团业务单元,将油气海运风险纳入制裁风险评估框架;

    • 部署专项海事情报技术解决方案。


四、OFAC的建议

以下内容摘录自执法公告"Compliance Considerations"板块,本文按原文归纳呈现,不代表作者意见

    (一)非美国企业使用美国金融体系仍有执法风险

    非美国企业在涉及高制裁规避风险地区能源产品交易时,如使用美国金融体系进行结算,仍可能触发 OFAC 管辖并面临执法风险。

    (二)原产地核查不能止于单据和保证
    能源进口商应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尤其是涉及阿曼、阿联酋、伊拉克等存在掩盖伊朗来源风险的司法辖区时。仅依赖交易对手提供的单据、声明或合同保证,通常不足以有效降低制裁风险。

    (三)“影子船队”风险应持续监控
    企业应关注不具商业合理性的连续船对船转运、AIS 船舶定位异常、虚假船舶身份、船龄较高且维护较差、船舶管理或所有权结构不透明等风险信号,并持续更新筛查和尽调标准。

    (四)异常低价和第三方指控应触发强化尽调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能源交易,尤其是由公开信息有限或交易历史较短的主体提出时,应触发强化尽职调查。对于第三方关于制裁规避的指控或警示,企业亦不应简单搁置,而应及时开展核查。

    (五)及时披露和配合仍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即使未达到 OFAC 自愿披露的完整条件,企业如能及时披露、快速调查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仍可能获得较大幅度的罚款减免。


    原文翻译节选:

    “能源进口商须熟悉并监控与伊朗依赖影子船队出口能源相关的惯用手法。常见的影子船队活动包括:非商业性连续船对船转载、蓄意操纵船舶位置信息、虚假船舶身份声明、使用老旧失修船舶,以及通过不透明的船舶管理和所有权结构与受制裁行为人或活动建立关联。能源进口商应持续关注制裁规避新动向,并主动调整合规规程以防范违规。”


    “本案亦印证了一句常言:‘如果一笔交易好得令人难以置信,它很可能确实存在问题。’……制裁合规不是一项机械性的核查作业;对于交易对手涉嫌参与制裁规避的指控,应当迅速、彻底地开展调查。”


    “本案表明,即便未能达到自愿自我披露的信用门槛,OFAC在当事方及时披露、迅速调查并提供重大配合的情况下,仍愿意给予实质性的从轻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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