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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近期热点问答】5月13日~5月19日

【12366近期热点问答】5月13日~5月19日 桂林税务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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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如何判断是否应当勾选“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栏次?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 “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 择“是”。


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中所说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时间如何判定?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分别签订合同,并开始还贷款,在婚后尚未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是否属于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情形?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0,能否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 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四、企业发生哪些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三)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五、2025年12月购入单价未超500万元的设备,能在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答: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六、发票未进行入账标识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入账功能,可以对企业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

若纳税人自行做账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也可以自行做账,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入账标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编发:桂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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