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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经执行后未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应予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经执行后未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应予先行支付 新疆合同及公司律师张盛春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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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案情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某的丈夫徐某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






基本案情


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某的丈夫徐某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某通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没有为徐某缴纳工伤保险,经仲裁程序后,谭某向属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地法院于2025年3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4月28日,谭某向该地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提供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社保中心以执行裁定书显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是“中止执行”,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谭某是否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是否获得、部分获得相关款项无法证明,且根据上述裁定书显示,该公司名下尚有可供执行车辆,可继续申请执行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解纷过程


本院受理后,经查阅人民法院案例库,结合案件庭审情况认定,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律效果等同于中止执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据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认为执行不当,可向执行法院反馈,并不影响职工或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超出了规章规定的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向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并出具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被告自行撤销本案被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撤回本案起诉。该案生效后,原告谭某依法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适用对象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设立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受到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济。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认定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工伤职工及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法律效果等同于中止执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据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芗城法院充分运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化释法说理,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





1.2024-12-3-008-003林某增诉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1.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自始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2.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民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情形,工亡职工家属可以据此申请先行支付。

2.2024-12-3-008-001刘某启等诉平邑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裁判要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文书的,应视为“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先行支付。







转载于公众号: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张盛春律师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股权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律师从业25年。

  现任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风险控制与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政府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2010年5月至2015年5月 新疆公廉章程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副主任、主任,党支部书记;

  2008年5月 与他人合伙在乌鲁木齐市创办新疆章程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主任;

  1993 年 3 月至2008年4月 阿瓦提县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新疆多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重大民商事纠纷、 公司诉讼、 建设工程及房地产诉讼、 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行政诉讼、国企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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