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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马上施行!建工解释二出台后,建工合同五大新风险及合规要点

解读 | 马上施行!建工解释二出台后,建工合同五大新风险及合规要点 商业合规观察
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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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于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1]。该解释在合同效力、合同价格、合同结算、合同权利及诉讼救济五个环节均作出新的规定。本文将从几个典型的建工场景的影响,从合同角度出发分析法律风险。

对企业而言,《建工解释二》的核心不是简单增加诉讼规则,而是把建工合同管理中的“灰色操作”进一步转化为明确的法律后果。未来,合同是否有效、价款能否调整、工程款如何结算、质量责任如何承担、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都将更加依赖全过程证据和合规管理。

一、招投标风险:先谈后招、先定后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建工解释二》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通过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该投标人最终中标的,相关中标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先协商订立施工合同,再通过招投标程序“补流程”的,也面临同样风险。

这对企业影响很大。过去部分项目存在“先锁定施工方、后走招标程序”的做法,甚至以会议纪要、战略协议、框架合作等方式提前确定价格和范围。新规之下,这类文件可能成为认定串通投标或实质性谈判的关键证据。

合规要点是:必须招标项目应先完成合法招标程序,再进行合同实质谈判;招标前沟通应限于技术咨询、市场调研、方案了解,不得提前锁定价格、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企业应统一管理招标前会议纪要、邮件、微信记录和补充协议,避免形成“先定后招”的证据链。

二、资质借用风险:挂靠费不受保护,名义施工企业责任加重

《建工解释二》继续严厉否定资质借用、挂靠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合同无效;施工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管理费、使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更值得注意的是,资质出借企业并非“只收管理费不担责任”。借用资质的人以施工企业名义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如构成表见代理,材料商、租赁商仍可能要求名义施工企业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存在借用资质情形,实际借用资质的人也可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合规要点是:施工企业不得以内部承包、项目合作、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出借资质;印章、账户、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证照必须集中管控;发包人在签约前应核查承包人真实履约能力、项目班子、资金流和管理关系,避免明知挂靠仍签约。

三、转包、违法分包及农民工工资风险:责任链条更加穿透

《建工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可以参照合同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请求折价补偿;但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同时,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主体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此外,解释明确支持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承担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工程款结算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也可能先行触发。

合规要点是:总包单位必须建立分包准入、合同备案、实名制用工、工资专户、考勤和工资发放闭环;发包人应审查总包、分包及劳务安排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发包或工资支付监管缺失被卷入纠纷;分包单位应保存劳务合同、考勤、工资表和支付凭证,防止工资争议演变为工程款连带风险。

四、固定价与结算风险:价格波动、审计拖延、保证金返还都有新边界

在工程价款方面,《建工解释二》对企业影响尤为直接。固定价格合同中,当事人仅以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情势变更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但双方无法就已完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采用“比例法”确定价款,即参照相关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资金项目常见的“以审计结果为准”条款,解释也划出了边界:如果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没有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能单方要求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合规要点是:固定价合同应明确材料价格波动调整机制、风险幅度、调价公式和适用期限;政府投资项目应约定审计资料提交、审计期限、逾期后果和争议处理机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保留签收证据;发包人不能用长期审计、久拖不结作为付款抗辩。

五、质量修复与优先受偿权风险:权利行使更重程序和证据

《建工解释二》强调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价款保护和优先受偿权的重要基础。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原则上应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自行修复后,才可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解释要求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对应工程;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解释还对折价协议、债权转让、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后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作出细化。

合规要点是: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前,应形成“质量问题通知、整改期限、复检记录、拒修或逾期未修证据、第三方修复费用凭证”的完整链条;承包人应重视退场交接、施工资料移交、质量验收记录和结算催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明确工程范围、价款本金、到期日、催告记录和行使期限。


几个典型类型的企业,典型建工场景的五大风险

企业类型
典型建工场景
制造业企业
新建厂房、仓库、研发中心;生产线安装与调试;技改扩产工程
化工与新材料企业
反应装置基础工程、储罐区、管廊、安全环保设施改造
能源与新能源企业
电站土建、升压站、储能设施基础、送出线路工程
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企业
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建设、公共服务配套
涉及财政评审/政府补贴项目企业
涉及审计结算、财政评审的产业落地项目


对制造业企业的几点影响:新建厂房、仓库、研发中心;生产线安装与调试;技改扩产工程

风险维度
该场景下的具体影响
应对要点
①合同效力
厂房、仓库等土建工程中,为压缩工期或降低成本,存在施工单位"挂靠"大型建工企业的可能。发包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将作为三方诉讼当事人参与审理,并面临第二十二条线索移送风险。
发包前核查施工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项目经理、安全员是否与中标单位一致;合同中设置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条款及违约责任。
②合同价格
厂房、研发中心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环评未获批准、用地调整、设备进口迟延等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施工部分按比例法折算,结算金额可能与原节点款存在差异。钢材、混凝土价格波动原则上不得主张调价。
合同中设置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调价条款(如约定±5%以内不调,超出按指数调差);明确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确认规则与计价标准。
③合同结算
制造业自建厂房一般不涉及审计结算,但通过政府补贴拿地、入园协议中约定"以审计为准"的,适用第十三条12个月期限规则。
排查入园协议、拿地文件中是否含"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条款;如含,应当配套12个月时限机制及替代结算安排。
④合同权利
厂房、研发中心资产价值较高,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时,发包人可就停工、窝工损失部分单独抗辩。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须"经催告",发包人未收到书面催告的可以此对抗。
工程款与停工、窝工损失在合同及结算文件中分别列明;建立催告签收与回复机制,全程留痕。
⑤诉讼结构
生产线安装与调试通常涉及土建、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多层分包,合同链条较长。代位权诉讼中,各层级均可能成为审查对象。
分层建立分包合同台账,掌握各层合同相对方、债权债务状态及已付款节点;发函、催告、起诉等行为全程留痕。

对化工与新材料企业的影响:反应装置基础工程、储罐区、管廊、安全环保设施改造

风险维度
该场景下的具体影响
应对要点
①合同效力
反应装置基础、储罐区等涉特种工程,分包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如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存在资质借用或超越资质承揽的,合同无效,并触发第二十二条行刑衔接机制。
核查分包单位是否具备对应特种工程资质;对安全环保设施改造工程,应当核查其是否有同类业绩;留存书面审查记录。
②合同价格
化工装置工程工期长、材料品种多(钢材、特种钢材、混凝土、防腐材料等),固定总价合同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显著。合同解除后比例法折算对结算金额影响较大。
对长周期项目设置分期结算与节点验收机制;明确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调价条款及材料价格依据来源;约定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确认规则。
③合同结算
化工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可能涉及财政评审;企业自建装置工程一般不涉及审计结算。
区分园区配套基础设施与企业自建装置工程,前者排查"以审计为准"条款是否配套12个月时限;后者按一般结算规则审查。
④合同权利
化工装置资产价值极高,且因安全环保搬迁、产业升级涉及征收时,征收补偿金可能被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亦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涉及征收或搬迁谈判时,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纳入补偿金分配方案前置评估;工程保险安排中关注保险金受益人条款与优先受偿权的协调。
⑤诉讼结构
化工装置工程通常分土建、钢结构、设备安装、管道、电气、仪表等多专业分包,合同链条长且各专业之间存在工序依赖,代位权诉讼中各层级均可能成为审查对象。
对各专业分包合同分别建立台账;明确各专业间的工序交接与付款节点关联;发函、催告等行为全程留痕。

对能源与新能源企业的影响:电站土建、升压站、储能设施基础、送出线路工程

风险维度
该场景下的具体影响
应对要点
②合同价格
新能源项目多采用EPC总承包或固定总价合同。光伏组件、储能电池等核心设备价格波动较大,固定价格下原则上不得主张调价。因用地调整、指标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施工部分按比例法折算。
合同中就核心设备价格设置调价机制(如约定价格波动超过±5%按市场价调整);明确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确认规则;对EPC合同约定分期结算与节点验收。
③合同结算
新能源项目常涉及政府补贴、财政评审,合同中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为准"的情形较多。第十三条12个月期限规则对发包人约束直接——逾期未出具审计结论,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
排查EPC合同及补贴协议中"以审计为准"条款;建立内部审计节点管控制度(竣工结算文件签收日、审计启动日、终审日等关键节点留痕);审计效率不足时主动推动替代性结算安排。
④合同权利
电站、升压站资产价值高,因用地调整、生态红线划定涉及征收时,征收补偿金可能被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经催告"为前提。
涉及征收谈判时,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纳入补偿金分配方案前置评估;建立催告签收与回复机制。
⑤诉讼结构
EPC总承包模式下存在设计、采购、施工多层分包,合同链条较长。代位权诉讼中各层级均可能成为审查对象。
对EPC合同下各分包合同建立台账;明确设计、采购、施工各环节的付款节点关联;发函、催告等行为全程留痕。

对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企业的影响: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建设、公共服务配套

风险维度
该场景下的具体影响
应对要点
②合同价格
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招商进度调整、用地规划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施工部分按比例法折算。钢材、混凝土价格波动原则上不得主张调价。
合同中设置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调价条款;对标准化厂房约定分期结算与节点验收机制;明确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确认规则。
③合同结算
园区基础设施(道路、管网、公共服务配套)多涉及政府投资或财政评审,合同中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为准"的情形普遍。第十三条12个月期限规则对发包人约束直接。
排查园区基础设施合同中"以审计为准"条款是否配套12个月时限;建立内部审计节点管控制度;审计效率不足时主动推动替代性结算安排(如约定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参考价)。
④合同权利
园区资产价值较高,标准化厂房、公共服务配套在转让、处置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可能影响交易安排。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经催告"为前提。
资产处置前评估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状态;建立催告签收与回复机制;工程款与停工、窝工损失在合同及结算文件中分别列明。
⑤诉讼结构
园区基础设施涉及土建、管网、绿化、配套等多个分包,合同链条较长。代位权诉讼中各层级均可能成为审查对象。
对各分包合同建立台账;明确各分包间的工序交接与付款节点关联;发函、催告等行为全程留痕。

对涉及财政评审/政府补贴项目企业的影响:涉及审计结算、财政评审的产业落地项目

风险维度
该场景下的具体影响
应对要点
③合同结算
(重点)
此类项目合同中通常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第十三条明确:审计结论应当自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内作出,逾期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配套案例四已支持承包人在审计结论长期未作出时的司法鉴定申请。"审计未完成即不付款"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层面将难以获得支持。
排查合同中"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为准"条款是否配套12个月时限机制;建立内部审计节点管控制度(竣工结算文件签收日、审计启动日、初审反馈日、终审日等关键节点留痕);审计机构效率不足时主动推动替代性结算安排。
②合同价格
政府补贴项目可能同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因补贴政策调整、指标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施工部分按比例法折算。
合同中设置调价机制及情势变更条款;明确已施工部分工程量确认规则。
④合同权利
项目资产在补贴退坡、政策调整时可能涉及处置或征收,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影响资产处置安排。
资产处置前评估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状态;建立催告签收与回复机制。
①合同效力
⑤诉讼结构
视具体工程类型而定,参照前述各场景对应规则。
参照前述各场景对应应对要点。


结语

《建工解释二》对企业的真正影响,在于推动建工合同从“结果管理”转向“全过程合规”。招投标阶段不能先定后招,签约阶段不能借资质、挂靠,履约阶段不能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结算阶段不能用审计久拖不付,争议阶段更不能缺少证据闭环。

对建设工程企业而言,未来的竞争力不仅来自施工能力和成本控制,也来自合同管理、招采合规、工程资料、资金支付和争议预防能力。谁能把合规前置到项目全周期,谁就能在新规则下减少无效合同、价款拖延、连带责任和诉讼损失。


参考来源与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26年6月29日发布。
  3. 《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表述,分别以"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表述。
  4. 《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陈宜芳答记者问,"四、废除'实际施工人'规则的原因",2026年6月29日。
  6.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建工解释二》第四条,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分别处理借用资质方的折价补偿请求。
  8. 《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发包人知情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10.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以"比例法"确定。
  11.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的,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除外。
  12.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审计/财政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规则及12个月期限上限。
  13. 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案例四:"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准许审计结论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情形下的司法鉴定申请。
  14. 《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等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 《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通过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四项必备条件。
  16.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承包人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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