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而言,《建工解释二》的核心不是简单增加诉讼规则,而是把建工合同管理中的“灰色操作”进一步转化为明确的法律后果。未来,合同是否有效、价款能否调整、工程款如何结算、质量责任如何承担、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都将更加依赖全过程证据和合规管理。
一、招投标风险:先谈后招、先定后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建工解释二》明确,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通过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且该投标人最终中标的,相关中标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发包人与承包人先协商订立施工合同,再通过招投标程序“补流程”的,也面临同样风险。
这对企业影响很大。过去部分项目存在“先锁定施工方、后走招标程序”的做法,甚至以会议纪要、战略协议、框架合作等方式提前确定价格和范围。新规之下,这类文件可能成为认定串通投标或实质性谈判的关键证据。
合规要点是:必须招标项目应先完成合法招标程序,再进行合同实质谈判;招标前沟通应限于技术咨询、市场调研、方案了解,不得提前锁定价格、范围、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企业应统一管理招标前会议纪要、邮件、微信记录和补充协议,避免形成“先定后招”的证据链。
二、资质借用风险:挂靠费不受保护,名义施工企业责任加重
《建工解释二》继续严厉否定资质借用、挂靠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相关合同无效;施工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管理费、使用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更值得注意的是,资质出借企业并非“只收管理费不担责任”。借用资质的人以施工企业名义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如构成表见代理,材料商、租赁商仍可能要求名义施工企业承担责任。若发包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存在借用资质情形,实际借用资质的人也可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合规要点是:施工企业不得以内部承包、项目合作、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出借资质;印章、账户、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证照必须集中管控;发包人在签约前应核查承包人真实履约能力、项目班子、资金流和管理关系,避免明知挂靠仍签约。
三、转包、违法分包及农民工工资风险:责任链条更加穿透
《建工解释二》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可以参照合同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请求折价补偿;但原则上不能直接要求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同时,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主体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此外,解释明确支持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承担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工程款结算尚未完成,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也可能先行触发。
合规要点是:总包单位必须建立分包准入、合同备案、实名制用工、工资专户、考勤和工资发放闭环;发包人应审查总包、分包及劳务安排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发包或工资支付监管缺失被卷入纠纷;分包单位应保存劳务合同、考勤、工资表和支付凭证,防止工资争议演变为工程款连带风险。
四、固定价与结算风险:价格波动、审计拖延、保证金返还都有新边界
在工程价款方面,《建工解释二》对企业影响尤为直接。固定价格合同中,当事人仅以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情势变更规则。
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但双方无法就已完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采用“比例法”确定价款,即参照相关计价标准确定已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再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资金项目常见的“以审计结果为准”条款,解释也划出了边界:如果审计结果或财政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没有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发包人不能单方要求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
合规要点是:固定价合同应明确材料价格波动调整机制、风险幅度、调价公式和适用期限;政府投资项目应约定审计资料提交、审计期限、逾期后果和争议处理机制;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并保留签收证据;发包人不能用长期审计、久拖不结作为付款抗辩。
五、质量修复与优先受偿权风险:权利行使更重程序和证据
《建工解释二》强调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价款保护和优先受偿权的重要基础。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原则上应先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至符合约定,发包人自行修复后,才可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解释要求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对应工程;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解释还对折价协议、债权转让、工程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后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情形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作出细化。
合规要点是: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前,应形成“质量问题通知、整改期限、复检记录、拒修或逾期未修证据、第三方修复费用凭证”的完整链条;承包人应重视退场交接、施工资料移交、质量验收记录和结算催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明确工程范围、价款本金、到期日、催告记录和行使期限。
几个典型类型的企业,典型建工场景的五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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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业企业的几点影响:新建厂房、仓库、研发中心;生产线安装与调试;技改扩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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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工与新材料企业的影响:反应装置基础工程、储罐区、管廊、安全环保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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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源与新能源企业的影响:电站土建、升压站、储能设施基础、送出线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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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企业的影响: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建设、公共服务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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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财政评审/政府补贴项目企业的影响:涉及审计结算、财政评审的产业落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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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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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诉讼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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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建工解释二》对企业的真正影响,在于推动建工合同从“结果管理”转向“全过程合规”。招投标阶段不能先定后招,签约阶段不能借资质、挂靠,履约阶段不能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结算阶段不能用审计久拖不付,争议阶段更不能缺少证据闭环。
对建设工程企业而言,未来的竞争力不仅来自施工能力和成本控制,也来自合同管理、招采合规、工程资料、资金支付和争议预防能力。谁能把合规前置到项目全周期,谁就能在新规则下减少无效合同、价款拖延、连带责任和诉讼损失。
参考来源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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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29日公布,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4221.html -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2026年6月29日发布。 -
《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表述,分别以"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表述。 -
《建工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陈宜芳答记者问,"四、废除'实际施工人'规则的原因",2026年6月29日。 -
《建工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建工解释二》第四条,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分别处理借用资质方的折价补偿请求。 -
《建工解释二》第四条第二款,发包人知情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 -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以"比例法"确定。 -
《建工解释二》第九条: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的,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情势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除外。 -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审计/财政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规则及12个月期限上限。 -
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发布案例四:"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某交通运输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准许审计结论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情形下的司法鉴定申请。 -
《建工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款:承包人主张停工、窝工等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建工解释二》第十八条:通过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四项必备条件。 -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承包人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三条: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