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2日,“北京辰之晖五金销售中心”委托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第80001934号“百利隆”商标的异议答辩案件。在“百利隆”VS“百隆”商品类似的情况下,高沃律师和代理人团队精准辨析商标差异,成功助力“百利隆”商标准予注册。
案件介绍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针对被异议人北京辰之晖五金销售中心申请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 期《商标公告》的第80001934号“百利隆”商标提出商标异议。高沃接受客户北京辰之晖五金销售中心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答辩工作。
被异议商标“百利隆”指定使用在第21类“调味品架;餐具用沥水架;刀架”等商品上。异议人援引其多件在先注册商标作为权利依据,包括第1061422号“百隆 BLUM”、第6089396号“BLUM 及图”、第8319052号“百隆”等第6类商标,以及第22750392号、第40392611号“百隆”等第21类商标,同时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BLUM”商标予以保护,并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百利隆”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多项规定,请求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异议答辩核心观点
接受代理后,高沃对“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进行深入研究,出具答辩方案和策略,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以挖掘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方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提出核心答辩观点,围绕商品类似性和商标近似性两大商标异议审查核心要点展开全面辩驳,同时对异议人其他无事实依据的主张予以回应:
1、异议人第6类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非类似商品:异议人第6类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小五金具;锁;马口铁器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为第21类厨房用具类商品,二者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消费场景、目标受众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分属不同商品类别,不存在商品类似的情形,自然不会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异议人第21类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便异议人部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百利隆”与异议人引证的“百隆”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区别。“百利隆”为三字商标,相较于二字的“百隆”多了“利”字,文字组合的读音、含义、整体结构差异明显,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清晰区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主办律师撰写的法律文书节选如下:

3、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主张无事实基础:异议人主张对其“BLUM”商标进行跨类或同类保护,但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不存在误导公众、损害异议人商标权益的情形,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4、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其他条款的主张无依据:异议人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八) 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属于无事实依据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国知局裁定
(2025)商标异议第0000099330号第80001934号“百利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被异议商标“百利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调味品架;餐具用沥水架;刀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1422号“百隆BLUM”、第6089396号“BLUM及图”、第8319052号“百隆”、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获得保护的第598611号“BLU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小五金具;锁;马口铁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750392号、第40392611号“百隆”、第54817214号“百隆BLUM及图”、第13327411号“BLU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玻璃瓶(容器);陶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BLUM”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八) 项、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01934号“百利隆”商标准予注册。
办案心得
本次“百利隆” 商标异议案的成功办结,为我们处理商标异议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实务经验,也让我们对商标法的适用和商标审查标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核心办案心得总结如下:
1.紧扣商标异议审查核心,精准击破异议要点:商标异议案件的审查核心在于商品/服务类似性和商标标识近似性,同时需判断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办案过程中,应紧扣这一核心,对异议人引证的商标逐一梳理,结合商品分类表和审查标准,分析商品之间的关联度,对比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读音、整体效果等要素,形成条理清晰、依据充分的答辩意见,精准辩驳异议人的不合理主张。
2.全面梳理证据,强化答辩意见的事实支撑:在商标异议答辩中,证据是支撑答辩观点的关键。本案中,我们不仅对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进行了法律和事实分析,还针对异议人无依据的法律条款主张,逐一指出其证据缺失的问题,让答辩意见更具说服力。实务中,需全面收集、梳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申请资料、商品分类证明、商标标识对比材料等,确保答辩意见有事实和法律双重支撑。
3.精准理解商标法立法精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同时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商标申请权利。本案中,异议人试图通过其在先商标扩大保护范围,我方始终坚持以商标法规定和审查标准为依据,辨析商标与商品的实际差异,最终让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性。这要求办案律师精准理解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平衡商标专用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商标权益。
4.专业高效的沟通与文书撰写,提升案件办理效果:商标异议程序中,答辩文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审查机关的判断,而与委托人的高效沟通则是掌握案件事实、明确办案思路的基础。本案中,我们及时与委托人北京辰之晖五金销售中心沟通案件细节,结合委托人的经营实际和商标使用规划,撰写了逻辑严谨、重点突出的答辩文书,清晰传递答辩核心观点,为案件的成功办结奠定了基础。实务中,需注重文书撰写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同时保持与委托人的密切沟通,确保办案思路与委托人需求高度契合。
商标异议案件的处理考验着律师的商标法专业功底、实务分析能力和证据梳理能力,唯有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紧扣审查核心,才能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商标权益。本次“百利隆” 商标的成功注册,不仅为委托人的市场经营提供了商标品牌保障,也再次印证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专业的答辩策略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的重要性。
律师:崔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