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广州市促进新型演艺空间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演艺中心,优化城市演艺空间布局,我局组织编制了《广州市促进新型演艺空间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0月2日前反馈给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邮件发送至:zjgzly@gz.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州市促进新型演艺空间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2、信函寄至: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警安街1号1903室,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产业发展处(邮编:5102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广州市促进新型演艺空间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广州市促进新型演艺空间发展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演艺中心,拓展演出场景,丰富演艺供给,促进文旅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根据营业性演出、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演艺空间是指以营业性演出为主营业务,通过对城市存量空间改造,开展常态化营业性演出的室内演出场所,主要演出形式为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戏剧、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包括:
(一)非传统剧场式的营业性演出场所,非体育场(馆);
(二)在相关建筑内开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包括商业综合体、公共文化设施、办公楼等);
(三)在旅游载体内开办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包括景区、景点);
(四)其他符合本标准相关条件的新型演艺场所。
第三条 新型演艺空间不得设置在以下区域:
(一)违法建筑内;
(二)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地下空间;
(三)房产性质为工业、住宅的建筑内。
第四条 在新型演艺空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市场化运营特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演艺市场繁荣发展。
第五条 鼓励新型演艺空间在演出场景、剧目制作、表演形式、观演关系、演出体验、内容供给、消费业态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打造演艺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品牌,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创新,更好满足群众多元文化需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型演艺空间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能承担监管职责。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新型演艺空间认定和管理;按审批权限做好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组织推动新型演艺空间品质提升;加强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型演艺空间建设工程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
(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新型演艺空间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审批权限负责做好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工作,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新型演艺空间设置应符合公安、住建、消防、卫生等相关规范标准,依法从事各项经营活动,成熟一批认定一批。
第八条 从事新型演艺空间运营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营业性演出经营范围;
(三)应为固定场地,单个演出厅室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设置座位的,座位数不小于50座。
(四)年度举办营业性演出不少于50场;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认定流程
第九条 市级新型演艺空间认定原则上一年一次。
(一)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下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提出申报意向,准备相关材料;
(二)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推荐;
(三)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自行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对申报对象的情况进行评审。
(四)经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无异议的申报对象予以授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型演艺空间应配备结构合理、岗位齐全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并制定相应运营、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公共安全、文化安全、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
第十一条 新型演艺空间应在主要通道、出入口和演出场地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完整清晰记录服务管理及舞台演出情况,相关数据应保存120天以上。
第十二条 新型演艺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程序;
(二)建筑面积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第十三条 新型演艺空间的演出设施和设备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质量标准,舞台搭建、舞美设施配置、演出设备安装和电气设施使用等均须符合相关安全质量和消防技术标准,以保障演出安全和效果。
第十四条 新型演艺空间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消防安全标识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型演艺空间授牌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对存在以下违纪违法情况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摘牌处理。
(一)营运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演出内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文化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演出、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处罚的;
(三)擅自更改空间布局、演出设施设备,导致空间、硬件不符合新型演艺空间营运标准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经营资质被取消的;
(六)经营异常,导致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等应予摘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利用不同空间资源,定制化打造演艺内容,创新空间运营理念,充分活化利用空间。
第十七条 支持开展宣传推广,打造广州新型演艺空间整体品牌形象。
第十八条 鼓励新型演艺空间开展公益性艺术普及和公共文化活动,结合自身情况组织艺术讲座、艺术辅导、艺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新型演艺空间推出惠民演出票,吸引更多观众走进新型演艺空间,拓展消费群体,培育文化消费习惯。
第十九条 鼓励新型演艺空间合理利用非演出时段为各类文艺表演团体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排练场所,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壮大新型演艺空间主体,支持优秀新型演艺项目,培育演艺经济新增长点,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
(一)对自有产权或签订5年及以上租赁协议、改造用于巡回演艺项目的新型演艺空间,租金、装修等总成本不低于400万元且上年度举办营业性演出超100场的,择优按照不超过场地核定实际投资成本20%、最高200万元给予场地运营方补助。
(二)对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首次在穗新型演艺空间演出的驻场演艺项目,项目的租金、装修、制作等总成本不低于200万元且上年度营业性演出场次超100场的,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成本20%、最高200万元给予项目运营方补助。
(三)对上年度同一演艺项目在同一新型演艺空间营业性演出场次超过150场,每场售票不低于80张且设置固定座位的上座率不低于60%的,超过的场次按照每场最高1000元给予项目运营方奖励。每年单个演艺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个运营方的多个演艺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型演艺空间消防设计及监督管理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广州市新型演艺空间消防设计及监督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广州市新型演艺空间消防设计及监督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消防设计技术要点
(一)平面布局
1.新型演艺空间可布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当布置在办公建筑内时,不得与同一楼层的办公用房共用安全出口。
2.新型演艺空间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0h的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新型演艺空间中的房间疏散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房间开向走道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二)安全疏散
新型演艺空间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每个疏散门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且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
(三)疏散宽度
1.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新型演艺空间,应按演艺厅、室面积不小于0.5人/㎡计算人数或1.1倍座位数的最大值确定疏散人数;现场音乐表演(LiveHouse)新空间,应按表演厅、室面积不小于1人/㎡计算疏散人数。
2.脱口秀新型演艺空间集中观演座位采用短排法时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纵向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采用长排法时边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四)疏散距离
1.脱口秀、沉浸(环境)式新型演艺空间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7条有关“其他建筑”的规定执行。
2.现场音乐表演式新型演艺空间的(LiveHouse)厅、室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5.17条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21〕1 号)第二点规定执行。
(五)装饰装修
新型演艺空间设置在地上,每个厅、室面积大于400㎡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材料,地面应采用B1级材料,小于400㎡时,顶棚应采用A级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B1级材料。新型演艺空间设置在地下,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材料。
(六)防排烟设计
1.防烟系统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1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2.1条执行。
2.排烟系统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排烟系统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条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的房间;
(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总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区域。
防烟、排烟系统具体设置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4.空调通风系统应有防火措施,应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5、9.1.3、9.3.3条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9.3.14条要求。
(七)电气设计
1.新型演艺空间的消防负荷等级,应综合考虑城市存量空间改造的建筑性质及该建筑的消防负荷等级,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章要求来确定新型演艺空间的消防负荷等级。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2条第9款要求,新型演艺空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置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2章、《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章。
3.应急疏散照明系统
(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8条第3款要求,新型演艺空间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系统。
(2)新型演艺空间的应急疏散照明设置,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9条。
(3)建筑内应急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10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2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表3.2.5的要求。
(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置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13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6条。
(八)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5、8.1.7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章、《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执行。
2.自动灭火系统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8.1.11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执行。
3.特等和甲等新型演艺空间、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新型演艺空间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应设置雨淋系统,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的规定。
4.消防水泵接合器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12条。
5.新型演艺空间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规定。
(九)其他说明
1.除上述的消防设计要求外,其他消防设计标准,参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等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有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求执行。
2.为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为新型演艺空间的顺利进行,可按照《广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5〕3号)、《广州市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正面清单》(穗建消防〔2025〕241号)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会同场地管理单位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熟悉演练。
2.明确场地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进场装修材料应有型式检测报告,在场地搭建完成后进行电气线路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规范活动场所平面布置
1.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火灾避难空间等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展位、舞台等临时设施。
2.舞台搭设不应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内场设置要按照内场临时观众席布置方案审核意见,保证疏散走道净宽度和疏散距离,确保无可燃物和障碍物。
(三)执行活动场所装修搭建规范标准
1.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2.所有电气线路应使用阻燃电缆,变压器、镇流器等电器设备严禁直接安装在难燃材料上,敷设应有套管保护。
3.临时电线电缆应固定可靠,不应利用天花板和管道悬挂,通过通道的电缆、电线应设护桥保护。
4.明敷电气线路不得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层破损、线路受潮、水浸等问题,不得存在过热、锈蚀、烧损、熔焊、电腐蚀等痕迹。
5.临时LED显示屏应选用低功率、低温升产品,内部电气线路、发光发热芯片、整流变压装置,均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临时LED显示屏背面采用全封闭安装时,应预留散热孔和检修口;内嵌式LED电子显示屏应采取散热或降温措施;LED显示屏单元板背面应安装在A级材料上,灯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6.多功能移动式插座电源线应采用铜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软缆或软线的截面积应与插座额定值相匹配,长度不宜超过2m,不应放置在可燃物上或被可燃物覆盖,不得串接使用,不得超负荷使用。绝缘无磨损,导线无外露现象。
7.配电箱0.5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距离不应小于0.5m。
8.彩虹机、泡泡机、吹花机、喷纸机等特效道具应向空旷区域喷射,不应直接喷向电气设备,喷射物应为难燃或不燃材料,并在每场演出后立即清理。
9.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四)其他要求
1.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含志愿者、保安、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具备引导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2.施工期间,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每日施工前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告知提示,施工期间落实巡查检查,施工结束后组织全面清查。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3.排练和正式演出期间,应组织人员对活动区域不间断进防火巡查,针对舞台、重要电气设备的区域,应组织专职人员落实巡查看护。
4.正式演出期间,舞台底仓区域安排专人看护,落实与场地单位巡查检查和通讯畅通,舞台区域相关工作人员要责任到人,做到定人定岗。
来源: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报告:政府、行业、企业文旅市场统计与分析报告
规划:文旅演艺项目调研、定位、规划、运营方案
平台:院团与剧场宣传推广、文艺节庆策划与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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