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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河南自然人田某第9类“明珠视光中心”商标复审胜诉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河南自然人田某第9类“明珠视光中心”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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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家不必把商标驳回等同于“品牌不合格”。


大家不必把商标驳回等同于“品牌不合格”。商标局初审采用机器筛查+标准化比对的模式,审核规则严谨且刻板,只看标识近似度、词条规范度,不会参考企业的品牌故事、市场使用情况、行业差异化优势。这也就造成了大量优质商标被“误判驳回”。有的是因为字形轻微近似被驳回,有的是因为词语通用性被驳回,有的是因为审查尺度收紧被驳回,这些都不是商标本身没有价值,只是初审机制无法完整识别品牌的真实价值。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6116401号“明珠视光中心”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引证商标1注册人已于20190527日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吊销执照,且经申请人市场查询,引证商标1权利人已不再开展市场经营活动,退出相关市场。同时,也并未有授权使用或转让引证商标1等处分商标权益的动态,引证商标1的商标已不在市场上发挥效用已久,并在将来其权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真实的利用,其名下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6116401号“明珠视光中心”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明珠视光中心”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复审存在的意义,就是打破机械化初审的局限,给优质商标一次人工复核、专业举证、深度申辩的机会。复审阶段不再是简单的机器比对,而是由专业评审人员结合证据材料、品牌使用情况、行业属性、市场辨识度综合判定。只要证据充分、逻辑完整、答辩专业,大量看似无望的驳回商标,都可以成功翻盘、顺利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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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本公司已在北京商标局,北京版权局,北京工商总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备案。主营:商标注册,极速注册,转让,续展,更正,宽展,驳回复审,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各类版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发布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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