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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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核查申报价格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低报或高报情形,是否以规避税款为目的; -
完整性:核查申报价格是否包含法定应计入计税价格的相关费用(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是否依法扣除不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 -
合理性:核查申报价格是否与同期、同规格、同类型货物的市场公允价格基本一致,无明显偏离情形。
二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第八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计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纳税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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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价格显著低于同期、同规格、同类型货物的市场行情(如低于行业均价30%及以上); -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共同持股公司等),且未在申报环节主动说明; -
申报货价中未包含佣金、包装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法定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 -
货物属于高价值、高税率品类(如奢侈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或属于海关重点监管品类(如化工品、农产品); -
申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如合同条款模糊、发票金额与付款凭证不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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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核对通知书内容,明确海关质疑的核心要点(如价格偏低、未包含某类法定费用、特殊关系影响价格等); -
立即同步采购、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如关务部门负责对接海关、采购部门负责提供交易相关资料、法务部门负责审核证据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
若确需延期提交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如资料需跨部门核对、需向境外卖方索要补充资料等),并确认延期期限,避免逾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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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进出口合同(中英文对照版本,若为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明确约定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 -
商业发票(发票金额需与申报价格一致); -
付款凭证(如银行汇款单、信用证、承兑汇票等),用于证明实际支付金额与申报价格、合同金额一致; -
提单、装箱单,用于证明货物的运输情况、装载数量,确保与申报信息一致; -
报关单,用于核对申报信息与补充提交资料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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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海关质疑“价格偏低”:需提供同期、同规格、同类型货物的成交记录(如与无特殊关系卖方的交易合同、发票等);提供境外卖方出具的货物生产成本说明,明确原材料、人工、运输等各项成本构成;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行业价格调研报告;说明价格偏低的合理理由(如批量采购优惠、长期合作优惠、货物存在轻微瑕疵等),并同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若海关质疑“未包含法定应计入费用”:需提供佣金协议、包装合同、特许权使用费协议等资料,证明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申报价格中;若相关费用未包含在申报价格内,需补充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计算应计入计税价格的金额,主动申请调整申报价格。 -
若海关质疑“特殊关系影响价格”:需提供买卖双方的股权结构文件、合作协议等,明确特殊关系的具体情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如与无特殊关系卖方的同期同类货物成交价格对比资料、货物定价机制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定价合理性审计报告等),参照《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举证成交价格与同期无特殊关系交易价格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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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
按“基础资料→针对性证明资料”的顺序整理归档,编制详细资料目录,标注每份资料的名称、用途,便于海关查阅; -
所有资料需留存原件,提交复印件(海关若要求核查原件,需及时提供); -
资料需真实、完整,严禁伪造、篡改(伪造、篡改资料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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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前准备:关务人员需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款,全面熟悉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明确沟通核心要点(如价格偏低的合理理由、特殊关系未影响价格的证据等);提前预判海关可能提出的疑问,制定针对性应对方案; -
磋商沟通:按照海关要求的时间、方式(现场磋商、线上磋商、电话磋商等)参与价格磋商,保持专业、诚恳的态度,主动陈述企业观点,清晰、准确地解释相关资料;对海关提出的疑问,及时、准确回应,若资料存在不足,立即补充完善,不拖延、不推诿; -
重点注意:若海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意见,企业应认真核对调整依据,若调整意见合理,应主动接受;若调整意见不合理,应精准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据理力争,明确说明调整意见的不当之处;磋商过程中,及时记录海关的要求与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便于后续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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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价结果确认:仔细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中审定的计税价格、税款金额,确认其与企业申报价格、磋商意见一致;若对审价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税款缴纳:若对审价结果无异议,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 -
资料归档:将所有与本次审价相关的资料(包括海关通知书、补充提交资料、磋商记录、税款缴纳凭证等)整理归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
后续改进:总结本次审价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问题(如申报资料不规范、价格核查不细致、特殊关系未提前说明等),优化企业内部进口申报流程,避免后续再次遭遇海关审价质疑。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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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质疑识别:海关本次质疑的核心为“特殊关系+价格偏低”,担忧双方特殊关系导致申报价格虚假,进而规避税款缴纳义务; -
资料收集:
基础资料:进出口合同、商业发票、银行汇款单、提单、报关单,确认交易真实有效,实际付款金额与申报价格、合同金额一致;特殊关系证明资料: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结构文件、母子公司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特殊关系的具体情形; 价格合理性证明资料: 1) 提供A公司与其他无特殊关系境外供应商(以下简称“C公司”)同期进口同规格电子产品的交易合同、发票,显示成交单价为98-102美元/台,与本次申报价格基本一致; 2) 提供B公司出具的该批电子产品生产成本说明,明确原材料、人工、运输等各项成本合计90美元/台,本次申报价格100美元/台,符合合理盈利水平; 3) 提供批量采购相关证明资料,说明本次采购数量为1000台,属于大额采购,享受5%的批量采购优惠,明确价格偏低的合理理由; -
价格磋商:A公司关务人员携带所有补充资料,与海关开展现场磋商,重点陈述以下核心观点:
1) 虽A公司与B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特殊关系,但本次交易价格严格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与同期无特殊关系供应商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2) 本次申报价格已包含所有法定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且符合“生产成本+合理盈利”的定价逻辑; 3) 批量采购优惠为行业常规定价方式,本次价格偏低具有充分合理性。 -
应对结果:海关对A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后,认可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确认双方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本次申报价格真实、合理,决定维持原申报价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告知书》,A公司足额缴纳税款后,顺利完成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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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企业应在进口申报环节主动说明,提前准备相关证明资料,主动规避海关质疑; -
应对“特殊关系+价格偏低”类审价质疑,核心是举证“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其中,同期无特殊关系同类货物交易价格对比资料是最具说服力的证据; -
批量采购、长期合作等价格优惠理由,需提供明确、有效的证明资料,方可获得海关认可。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