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民法典宣传月 | 从3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宣传月 | 从3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合同编 甘陇铜产业链
2026-05-29
1
导读:1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我的债务人吗?2019年5月13日,小张找小明借款5000元,承诺在6月30日归还。

1

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我的债务人吗?

2019年5月13日,小张找小明借款5000元,承诺在6月30日归还。看到小明犹豫不决,于是小张告诉小明,第三人小王还欠自己5000元,就在5月31日到期,到时候肯定有钱还小明。于是,小明将5000元借给小张。到了2019年7月18日,小张仍未向小明还款,小王也没有还款给小张。小明联系小张还钱,小张表示没钱可还。于是,小明提醒小张找小王还钱,但是小张却表示反正找小王讨了钱还是要还给小明,自己一分钱也捞不着,何必自找麻烦。


请问,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要钱吗?

解读

《民法典》法条

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则上不能要求第三人还钱。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简单来说,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至于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代位权的主张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对于赌债等不法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如果是专属于第三人的债权则不能主张代位权。通常来说,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如赡养费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债权。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未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第三人行使到期债权,同时由于债务人的不作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清偿。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对小张的债权以及小张对小王的债权均是合法且到期的债权。一方面,小张无力偿还欠小明的5000元借款;另一方面,小张又怠于行使自己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这一不作为致使小明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当然,如果小王欠小张的款项不是5000元,而是10000元的话,那么小明也只以自己债权数额为限,要求小王向自己偿还5000元,剩余的债权由小张自己找小王主张。

2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派小明到西北某城市工作一年。面对陌生的环境,正当小明为居无定所苦恼之际,他通过朋友结识了小李。小李表示可以将自家闲置已久的老房子租给小明居住。小明和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押一付三”。小明入住4个月后当地发生地震,租赁房屋受损,凡下雨必漏水,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小明请求小李对房屋予以修缮,但是小李才用积蓄购买了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不想提前取出损失收益,加之小李也不想再对老房子有所花费, 于是拒绝了小明。一段时间后,因长期失眠,小明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明不堪忍受,决心另寻他处。

小明可以解除与小李的租赁合同吗?

解读

《民法典》法条

第562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严重背信弃义,拒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按照此前约定的事由解除合同。此外,《民法典》第563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权。
对于房屋租赁,承租方的目的是使用租赁的房屋。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承租小李的住宅是为了居住。随后,房屋在地震中遭到功能性损坏,已严重影响到小明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房屋漏水并非不可修缮,除小明和小李另有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小李作为出租人应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小李拒绝履行该义务,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小明无法在该出租屋内正常生活。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小明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方式上,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小明可以通知小李解除合同。若小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此外,小明也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

3

定金还是订金?

小明工作两年后决定购买一辆汽车。在4S店精挑细选后,小明看中了某款小轿车。经过试驾,小明对该车十分满意,当即决定购买。然而,销售员告诉小明,该款车型十分火爆,店里已无库存,需小明支付一定费用后才能为其调货,约一个月后即可提车。为了爱车,小明欣然接受,并按照要求支付了5000元。4S店收款后向小明出具了“订金”收条。两个月后,小明仍未接到提车通知,便向4S店询问。销售员告诉小明,他订购的此颜色的该款车产量少,要等待厂家生产,还需要等6个月,若小明不愿意再等,可以原数退还订金。随后, 小明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被拒。    

请问,小明的主张有道理吗?

解读

《民法典》法条

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着实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在购买机动车、不动产等高价值商品时,卖方多要求买方支付一部分款项以作“订货”之用。这部分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呢?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定金”是金钱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功能。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即便当事人出具的是“订金”收条,只要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如“交付订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订金;收取订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订金”,当事人仍可主张定金权利。
具体到本示例中,4S店出具的是“订金”收条,若小明与4S店约定了定金性质,小明有权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否则,小明不能主张定金权利。
      来源:法治通山
图片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图片
编辑 钱   璐    制作 | 李晶晶
责编 | 李晶晶    监制 | 张金龙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甘陇铜产业链
甘肃铜产业链由甘肃省工信厅评定,白银集团为链主企业,涵盖采矿、选矿、冶炼和下游加工等。未来,甘肃铜产业链将坚持高质量发展,推进资源增储上产、点亮科技树、全产业链提质增效,实现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我们期待着和志同道合者携手并肩跨越山海!
内容 78
粉丝 0
甘陇铜产业链 甘肃铜产业链由甘肃省工信厅评定,白银集团为链主企业,涵盖采矿、选矿、冶炼和下游加工等。未来,甘肃铜产业链将坚持高质量发展,推进资源增储上产、点亮科技树、全产业链提质增效,实现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我们期待着和志同道合者携手并肩跨越山海!
总阅读68
粉丝0
内容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