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目的港出现收货人失联、弃货等情况时,相关的滞港费、滞箱费、仓储费及处置费用,往往由承运人向境外收货人追偿。
货代作为中间协调者,大多只需协助沟通,无需直接兜底。
而新规明确将责任主体
从“收货人”转向“托运人”
核心原则变为“谁订舱,谁负责”
特别是在FOB模式下,这种风险会被无限放大,很多货代习以为常的操作方式,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责任陷阱。
此外,弃货产生的费用远超想象,滞港费按天累积,滞箱费日费率高昂。
而船公司的追偿路径也将变得异常顺畅,无需跨境维权,直接在国内即可通过法律程序执行。
以下几个关键要点为货代人
提供了风险防御的抓手
首先是承运人的及时通知义务,若船公司未及时告知无人提货情况导致损失扩大,货代有权拒绝承担扩大部分费用。
其次,只有当收货人实际行使了提单换单、指示改港、提出索赔等运输合同权利后再弃货,责任才会转移给收货人,仅查询货物信息不构成“行使权利”。
新规第96条赋予托运人合同变更权,发现客户有弃货苗头时,可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退运或变更收货人,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那么,货代企业有哪些应对策略?
应从“粗放操作”转向“精细风控”
对弃货风险较高航线的业务,要提高准入门槛,可收取高额保证金或要求全款预付。
针对在途及待出运订单,尤其是5月1日后到港的货物,需提前与收货方确认提货意向,一旦发现客户失联、付款延迟等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这次《海商法》的修订
本质上是行业从“拼价格、拼渠道”
向“拼风控、拼服务”转型的倒逼信号
在此提醒,距离新规生效仅剩最后一个月,正是梳理业务、修订合同、优化流程的关键窗口期,货代人需用专业与谨慎应对变化,将风险转化为提升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