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的热点问题,我们整理了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的通知工会义务,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调整新政策相关的问题,希望能对企业的用工管理提供一些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成立了工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是否还需要通知上级工会呢?
对此,在国家层面,尚无强制性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用人单位还需按照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知上级工会。例如,江苏省和四川省分别在2013年和2023年做出相应规定。北京市也在即将于2026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对此做出明确要求。因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即使企业尚未成立工会,也需在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先行确认所在地是否有需要通知上级工会的要求,以免产生争议时被认定为解除程序不合法。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事先通知义务,可以及时补正有关程序,避免争议产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原文链接🔗】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13/1/15/art_57532_1514.html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24条
https://www.scspc.gov.cn/jyjd/202307/t20230727_44618.html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0条
https://www.bjrd.gov.cn/rdzl/dfxfgk/dfxfg/202603/t20260327_456841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7条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2121.html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6年3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明确,员工个人可以自愿选定高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2%)。
该项调整政策主要针对员工,对深圳市企业没有实质上的不利影响(不影响企业的用工成本)。由于住房公积金缴费金额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会影响购房贷款的金额,因此,希望减少纳税或者增加贷款额度的员工,可能会向公司提出调整个人缴费比例的要求。
根据我们近期开展的简易调查结果,参加调查的企业中,大部分都有通过邮件、群消息或口头通知向全员告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新政策的内容,并主动向员工收集个人缴费比例调整意愿,统一进行调整。多数企业选择在4月开始为员工进行调整。对于尚未明确具体实施计划的深圳市企业,建议尽快商讨对策并落实新政策。
安纳思咨询
安纳思咨询是一家专注于人事劳务领域的咨询公司,在香港及华东、华南地区拥有30多年的实务经验,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从法律和人事管理的角度为您提供人力资源及劳动法相关咨询、量身打造绩效、薪酬等级制度,搭建人才培养体系、协助处理解雇及裁员等专业咨询服务。
【联络方式】
E-Mail:infocn@anaxis.cn
安纳思咨询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