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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电动摩托车具有灵活便利的特点,因此被很多员工用来当作通勤的交通工具。但同时,因驾驶电动摩托车通勤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普遍存在。为了降低此类事故对员工造成伤害的几率,有些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员工骑电动摩托车上下班,并会对员工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给与相应的处分,甚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对于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能否得到支持呢?
本期
案例
因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下班被解雇 员工主张违法解雇赔偿金未获支持
案件结果
2016年5月5日,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不予支持杨某要求宁波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案情回顾
2011年5月,杨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10日,杨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某公司得知杨某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当日,杨某的上司对其进行了教育,要求其纠正并提交检讨书。2015年9月11日,杨某提交检讨书,写明“保证不会再无证驾驶无牌车,如再有类似事情发生,任公司领导处罚”。2015年11月9日,某公司抽查员工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通勤情况时,发现杨某再次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下班。2015年12月3日,某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杨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仲裁请求未获支持,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仅损害自身安全,也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杨某在某公司对其进行教育后承诺不会再无证驾驶无牌车,否则任公司处罚,但在两个月后,杨某再次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下班,违背自己的承诺,也违反了诚信原则。某公司就杨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依据公司《就业规程》中的《员工惩罚实施细则》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安纳思点评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禁止员工骑电动摩托车通勤的问题,曾经在网上引起过热议。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果员工依法取得了驾驶证,其驾驶的车辆也依法进行了登记备案,且员工不存在酒驾醉驾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用人单位单纯禁止员工骑电动摩托车上下班的,涉嫌限制了员工的通行权利。即使用人单位将禁止员工骑电动摩托车通勤的内容写进就业规则等内部规定中,并经过了民主程序,该项规定仍有无法得到支持的可能。
从我们查询到的司法审判案例等相关信息来看,用人单位如需禁止员工骑电动摩托车,在以下情形有被支持的可能:
1、公司提供了可替代的出勤手段(例如,班车),或支付了通勤补贴等。
2、公司在自己的厂区或园区内,基于自主经营权实施禁止行为。
3、对任何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驾驶行为予以禁止。
总之,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禁止员工骑电动摩托车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相比较禁止驾驶而言,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彻底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却显得更为重要,这也是真正值得用人单位反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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