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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票研究|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的法律合规性和实践价值探讨

供票研究|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的法律合规性和实践价值探讨 瑞轩供应链服务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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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的法律合规性和实践价值探讨作者:江 山 赵伟喆摘 要随着我国供应链金融的深化发展与金融数

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的法律合规性和实践价值探讨

作者:江 山  赵伟喆

摘  要

随着我国供应链金融的深化发展与金融数字化进程的加速,票据作为连接产业与金融的关键工具,其功能升级需求日益迫切。传统票据的追索机制在保障票据信用、流通和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传导不可控、企业报表负债虚增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票据特别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与应用。为满足新时期票据结算的切实需求,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是票据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能够有效解决优质商业汇票承兑、流转过程中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该模式的法律合规根基,探讨其如何依托数字化手段破解传统汇票的应用痛点,并评估其对激活票据结算功能、优化供应链生态的实践价值,以期为票据市场从“粗放担保传递”向“精准信用控制”的健康发展与规模化应用提供理论支撑与路径参考。

关键词

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法律合规性;数字化;票据结算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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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着力维护产业供应链安全稳定、金融资源“精准滴灌”实体经济的政策背景下,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性越发凸显。票据作为一种兼具支付、结算、融资等多种功能的传统金融工具,在供应链场景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然而,一个长期存在的矛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权益而设计了票据追索权机制,但在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链主却因担忧被牵连而慎用商业承兑汇票,现实中存在大量国企和实力民企明令禁止接受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同时,因背书既可能形成或有负债而难以实现会计上的“出表”,抑制了票据结算、流通功能的充分发挥,也与供应链金融力求降低整体融资成本的初衷相悖。

数字化转型为摆脱这一困境提供了技术可能。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试点推出的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正是借助数字化手段,在传统票据规则基础上的创新。该模式利用电子系统可溯源的技术属性,让各方参与主体自愿加入、平等协商并共同立约,对传统票据追索权行使范围进行选择性区分,即区分为“无限追索”和“有限追索”。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将追索权范围限定于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本文的核心论证在于:这一创新是在《票据法》的框架内,基于商事意思自治原则,是票据电子化形式的现实应用,更是其适应数字化供应链交易逻辑的内在要求。本文将系统分析其法理正当性、数字化实现路径及其对票据结算功能的激活作用,以期为该模式的健康发展与规模化应用提供理论支撑与路径参考。


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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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供应链票据及其有限追索机制,既有研究已从不同侧面进行了研究,但观点较为分散,主要围绕法律基础、政策依据、会计处理等方面展开,尚未形成系统性的分析框架。为此,本文试图梳理相关研究脉络,重点聚焦有限追索模式产生的现实动因、围绕其法律合规性的核心争论、当前的实践进展及其面临的障碍,进而发现现有研究的局限,以明确本文的研究出发点与探索方向。

(一)有限追索权的法律基础与合规性探讨

关于有限追索的法律合规性,现有文献主要从法理基础、国际立法比较进行了探讨,共识与争议并存。

1. 法理基础:从“法定连带责任”到“意定责任限制”的范式转换

传统票据法研究的基石在于追索权的法定性与连带性。根据《票据法》,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法定权利,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进行无限追索,各债务人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设计的初衷是最大化保障票据流通性与持票人利益,但也因其可能引发的风险链条式传导而备受诟病。有限追索模式的出现,实质上是在承认追索权法定属性的基础上,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在(2021)最高法民申5052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追索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其行使与处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限制或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已明确,通过协议方式放弃追索权不构成对票据背书行为的附条件,为其提供了关键的司法支持。这标志着票据责任理论从强调刚性担保的“法定连带责任”范式,向兼顾效率与风险分配的“意定责任限制”范式演进。

2. 国际立法比较:提供了合规性参照系

英国《1882 年汇票法》第16 条、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15 条以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第44 条,均明确允许当事人通过票面记载或协议排除自身的担保责任。这些规定表明,有限追索并非我国独创,而是与国际票据立法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信用风险精细化管理”的主流趋势相契合的。我国在《票据法》框架下探索有限追索,是对国际先进经验的合理借鉴与本土化创新。

(二)供应链票据的市场功能与政策驱动

既有文献普遍认为,供应链票据是票据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深耕产业场景的必然产物。自2020 年试点以来,相关政策持续“加码”。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于2025 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77 号),明确提出“研究推动……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其政策合法性,并鼓励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

(三)会计处理:终止确认的难题与实践

有限追索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能否实现票据资产的终止确认,是决定其市场吸引力的核心实务问题,也是当前研究最为薄弱的环节。由于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是2025 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因此并未检索到专门讨论其会计处理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关键判断在于“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在票据场景下,核心在于对追索权风险实质的评估。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2018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问题被提及。《2018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指出:根据《票据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如果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附追索权,即便商业承兑汇票被贴现、背书或者保理,依然存在与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不能终止确认。根据这一表述,票据的有限追索符合会计终止确认的条件,从监管层面为出表提供了支持。

此外,《上海证券报》称,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分行采取“有限追索供应链票据+ 粤科融再贴现”新模式,支持有限追索供应链票据流转,有限追索供应链票据有利于供应链上企业与承兑人信用风险的相互隔离。有限追索供应链票据的出表,已实现实践应用。

(四)研究评述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已在有限追索的法律逻辑、政策支持、会计处理等方面展开了探索与分析,但整体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理论,未能形成系统性的整合研究。


供应链票据与有限追索的概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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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链票据的定义与特征

供应链票据是依托于真实供应链交易背景,通过票交所及相关供应链平台签发、流转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它超越了传统票据所扮演的孤立支付工具的角色,呈现出以下三大核心特征。

一是场景嵌入式。票据的生命周期与供应链上的订单、物流、验收等环节紧密绑定,是实现“四流合一”的理想载体。

二是流程数字化。全流程线上操作,不仅提升效率,更关键的是确保了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为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是信用穿透性。旨在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沿着交易链条进行拆分、流转和共享,缓解多级供应商的融资压力。

(二)有限追索:风险分配的精准化重构

有限追索是指在供应链票据业务中,参与各方通过事先签署标准化协议(如《关于接受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承诺书》),明确约定持票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出票人、背书人等前手的追索权,其追索对象仅限于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

这一安排的适用边界清晰,体现了严谨的商业设计,完全符合《民法典》相关要求与规定。

主体边界:仅限于自愿加入票交所“白名单”管理的票据当事人。

关系边界:严格限定于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避免脱离实体经济的空转。

程序边界:必须通过票交所系统进行明确标注和登记,确保约定的公开、公正与不可否认性。

传统的无限追索在复杂的、多级的供应链网络中,造成了风险责任的模糊化与无限扩散化。有限追索则是将风险进行归集与定位,使信用风险主要绑定于信用等级最高、风险承受能力最强的核心企业(承兑人),从而使票据在供应链上的流通更加顺畅和可预测。


法律合规性分析:在既有法律框架内的创新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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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基础:民事权利处分原则

有限追索的核心法理基础在于“权利可以放弃”这一基本民事法律原则。从法律性质上分析,票据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其本质仍属民事权利的范畴。

根据《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和权利处分规则,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身意志行使或处分其民事权利。追索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持票人可通过自愿签署协议的方式,明确放弃对除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这完全符合民事权利处分的基本法理。此种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权利的处分并非对《票据法》相关规定的背离,而是对其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票据法》在保障票据流通安全的同时,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自身权利进行合理限制。《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也是基于意思自治的权利处分,恰恰体现了商事活动中对风险分配和权利边界进行自主安排的内在需求。

(二)最新监管政策的明确指引与司法实践的支撑

1. 监管层面的积极倡导与制度保障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模式给予了明确支持。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这一政策表述从顶层设计上赋予了有限追索的政策合法性,为该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票交所随后出台的《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业务规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构建了具体操作的合规框架,明确了有限追索业务的参与主体、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要求,为业务的规范开展提供了详细指引。

2. 司法实践中的共识

在司法层面,有限追索的法理基础已得到司法机关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052 号票据纠纷案中的判决具有重要意义。该案虽未直接针对票交所模式,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票据追索权系持票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放弃该项权利”,并且“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放弃追索权不属

于票据的背书行为,不违反票据背书不得附条件的规定”。这一案件明确了有限追索的法理依据,为基于协议安排的权利限制提供了司法支持。同时,在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2024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2023)沪民终593 号判决书》也指出“根据《票据交易主协议》的约定,持票人作为主协议签署方已放弃对山西某银行行使追索权,故原告无权对被告山西某银行进行票据追索”,这是对协议放弃追索权的直接支持判决。

3. 符合国际票据立法的通行规则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追索权是国际票据立法的通行规则。

第一,英国《1882 年汇票法》第16 条规定汇票不得指示付与来人的权项——(1)汇票发票人或任何背书人可在汇票上列入明文规定—

(a)否定或限制他对持票人的义务;

(b)放弃他自己关于持票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该条款明确允许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载明“无追索权”文句以否定或限制其自身责任。背书人通过在签名旁加注“without recourse”字样,即可依据本条排除其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这赋予了当事人通过票面记载精准管理风险的灵活性。这种通过在票面上直接记载来排除责任的方式,是一种标准化的、透明的有限追索安排。它给予了票据当事人在参与流通时精准管理自身风险的工具,与我国通过票交所系统进行有限追索标注在功能和效果上高度相似。

第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第3—415 条中明确规定了背书人的担保责任,同时在(b)款中明确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背书载明是无追索权或以其他方式否认背书人责任,则该背书人将不承担前述的担保付款责任。这为实践中通过记载“without recourse”来实现有限追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下,放弃追索权是一种常规的、被明确允许的商业行为。背书人可以通过简单的词语实现责任限制,其法律效果确定。这与英国《1882 年汇票法》的精神一致,都强调了当事人意图的优先性。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追索权,并未损害票据的流通性,反而使得信用风险的责任归属更加清晰,促进了信用等级不同的主体能够更安全地参与票据活动。

第三,《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旨在协调各国票据法,为国际票据交易提供统一规则,其规定更具现代性和灵活性。

公约第44 条第1 款首先确立了背书人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但该原则的适用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除背书人已用‘无追索权’……排除其责任外”。这实际上是以例外条款的形式,明确承认了背书人可以通过无追索权的记载来排除其担保责任。第2 款更进一步,允许背书人针对特定类型(如承兑风险)排除责任。这为实施有限追索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框架。

公约条款清晰地表明,允许票据当事人(尤其是背书人)通过明确的记载或约定来限制或排除自身的追索责任,是国际商事法律体系中一项成熟且普遍的制度安排。这为我国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比较法支持和国际惯例依据。我国在《票据法》框架下,通过系统化的协议实现有限追索,既是解决本土现实痛点的必然选择,也体现了对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的吸收与借鉴。

(三)对《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合理解释:有限追索不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一个必须回应的法律争议点是,有限追索的安排是否违反了《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的规定。对此,无论是从法理逻辑还是司法实践来看,答案都是否定的:有限追索本质上并非“附条件的背书”,而是独立的合同安排,与票据背书行为分属不同层面。

首先,从行为性质上区分。票据背书是一种单方的、要求式的票据行为,其核心功能在于转移票据权利和提供信用担保。而有限追索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等)通过签署独立的协议或在票交所系统内达成合意,所形成的独立的民事合同关系。它并非在背书栏内记载“若……则不予追索”此类条件,而是对所有参与方追索权范围的整体性、事前界定。背书行为本身仍然是完整的、无条件的,票据权利的转移也是无瑕疵的。

其次,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来看,这一问题已有明确结论。在(2021)最高法民申5052 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放弃追索权不属于票据的背书行为,不违反票据背书不得附条件的规定”。这一判决要旨清晰地划定了界限:将限制或放弃追索权的约定,定性为独立于背书行为的合同行为,因此不受《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制。这为有限追索模式的合法性扫清了最关键的法律障碍。

最后,从法律效果上分析。《票据法》第三十三条旨在维护背书的单纯性和确定性,保障票据的流通安全。如果允许在背书时附加条件,将导致票据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后手持票人的利益。而有限追索协议,通过标准化的方式在票据流转前即对所有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明确、统一的限制,其结果恰恰是增强了票据权利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避免了后续的权责纠纷,与《票据法》保障票据流通的立法目的并无冲突,而是通过新的机制更好地实现了这一目的。

因此,有限追索的创新模式,通过将权利处分安排于独立的合同层面,与“背书附条件”存在本质不同,是在深刻理解《票据法》法理基础上的一次合法的、合规的、合理的数字化应用。


数字化赋能:从意思自治到可执行合约的技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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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模式下意思自治的实践困境

尽管“权利可以放弃”在法理层面清晰明确,但在传统票据业务模式下,这一原则的实践应用面临显著障碍。

第一,合意形成机制复杂低效。在纸质票据和传统电子票据系统中,如需实现有限追索,需要各方当事人逐一签订书面协议。在涉及多重背书的供应链场景中,这种点对点的协商成本极高,且难以确保所有参与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第二,权利状态公示性不足。在传统模式下,放弃追索权的约定以分散的协议形式存在,缺乏统一的公示平台。后续持票人难以知晓前手之间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容易因信息不对称引发争议。约定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也完全依赖各方的个别信用,缺乏权威的第三方验证机制。

第三,合约执行缺乏保障。即使当事人签署了有限追索协议,其实际执行仍完全依赖各方的自觉遵守。一旦发生争议,只能通过事后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缺乏有效的事中约束机制。这种“软约束”特性使得有限追索在传统模式下难以真正落地。

(二)数字化赋能的创新解决方案

供应链票据平台的数字化建设,为摆脱上述困境提供了技术支撑,使意思自治从理论走向实践。

技术架构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多个层面。票交所构建的统一业务系统为有限追索提供了标准化的操作平台;数字签名和时间戳技术确保了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不可否认性;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应用增强了交易记录的可靠性与透明度。

业务规则的系统嵌入是关键创新。平台将有限追索约定直接嵌入票据的数字化属性中,形成智能合约。出票人在签发时即可选择有限追索模式,该选择成为票据的固有特征并在流转过程中持续展示。收票人在签收前必须明确知悉并同意该约定,否则无法完成交易。

流程控制的自动化执行确保了约定的刚性约束。系统可设定业务规则,从操作层面拒绝向已被放弃追索权的前手发起追索。这种“代码即法律”的实现方式,将法律约定转化为技术规则,极大提升了合约的执行力。

通过上述数字化手段,有限追索完成了从“理论上的可能”到“实践中的可行”的转变,真正实现了意思自治与技术赋能的深度融合,为票据市场的创新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径。


有限追索的价值:解决传统汇票流通的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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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封堵数字化流通的风险敞口,基于司法数据的分析

在纸质票据时代,追索的物理成本与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无限追索权的滥用,其负面影响尚属可控。然而,在票据全面电子化、实现秒级流转的今天,传统追索机制引发的风险在数字化的高效率下被成倍放大。任何一个核心节点的信用风险都可能通过背书链条光速传导,形成“多米诺骨牌”式的系统性冲击,这一点已被近年来的司法数据所证实。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公开裁判文书,全国范围内“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判决数量从2015 年的618 件飙升至2022 年的17866 件,7 年间增长了近28 倍,并在2022 年达到历史峰值(见图1)。这一惊人的增长曲线,与部分房地产企业商业承兑汇票集中爆雷的时间点高度吻合,直观地揭示了在数字化背景下,单一核心企业信用风险如何通过无限追索链条被急剧放大,最终演化为席卷整个产业链的“诉讼海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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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深层的问题体现在“票据再追索纠纷”的数量变化上(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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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风险在票据链条中持续传导和扩散的直接证据,票据再追索纠纷案件从2021 年的451 件迅速攀升至2023 年的1960 件。这一数据表明,初始的兑付危机并未因第一次追索而终止,而是像击鼓传花一样,在众多前手企业之间不断追偿、连环诉讼。这不仅导致单个信用事件被多次卷入司法程序,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使得大量原本健康的上下游企业因卷入无妄之灾而面临现金流枯竭,导致经营陷入困境。

在此背景下,有限追索机制的价值得以凸显。它如同一道精准设置的“防火墙”,将风险的影响范围严格隔离于风险源头—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环节。通过事先的协议约定,从根本上切断了风险向后手背书人无序外溢的传导路径。这使得持票人的权利预期变得稳定,有效防止了因恐慌性、防御性的连环诉讼所导致的司法资源挤兑和供应链生态的恶性循环,为票据在数字化时代的高效、安全流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稳定器”。

(二)实现权责关系的算法化界定与执行

票据市场的数字化转型,其意义远不止于实现业务流程的“无纸化”,更深层次的变革在于通过技术架构对复杂的法律规则进行重塑。有限追索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原本依赖书面协议和司法裁量的权责关系,转化为系统内可自动执行的数字规则,实现了风险管理范式的根本转变。

这一转变依托于多重技术架构的协同作用。在数据层面,票据的基本属性、参与主体资质以及“有限追索”的合约条款都被转化为标准化的数字信息,构成票据唯一的、不可篡改的数字身份标识。在规则层面,复杂的业务逻辑被转化为确定的系统算法。当票据在供应链中流转时,系统不仅会向每一手持票人清晰地展示其权利边界,更重要的是通过内置的风控机制,对各项操作的合规性进行校验。

最具突破性的是执行层面的创新。系统在此扮演着“智能合约执行者”的角色。举例而言,当持票人通过系统发起追索请求时,系统将依据预设的业务规则,自动将其追索对象限定于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从操作层面彻底排除向其他前手发起追索的技术可能性。

这种“规则嵌入系统、系统保障执行”的机制,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法律条文中的解释空间被转化为系统中明确的执行指令,权责关系不再依赖事后协商,而是成为业务开展的基本前提。这种安排不仅显著降低了后续纠纷的发生概率,更使得企业能够基于稳定、可预期的规则开展经营活动,有效减少了因不确定性带来的额外成本。有限追索的数字化实现,体现了法律逻辑与工程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动票据市场风险管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的转变。

(三)契合供应链数字生态的信用逻辑

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进程,要求建立一套信用风险可量化、可追踪、可管控的机制。传统商业承兑汇票由于信用在流转过程中不断叠加,风险责任随之扩散,导致最终的信用风险难以被准确界定和评估,这与数字化风控的要求存在明显矛盾。有限追索机制的出现,重新定义了票据信用的运行逻辑,使其与数字化供应链生态的内在需求相契合。

有限追索通过将信用责任明确限定于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如有),实现了两个重要突破:一方面,它使票据信用风险变得透明和单一。持票人面临的风险,本质上等同于对承兑人主体的信用评估,不再受到供应链上其他参与方信用状况的干扰。这种安排精准契合了供应链金融“基于核心企业信用构建风控体系”的基本原则,使得风险评估更加聚焦,风控模型更为简洁,风险定价也越发精确。另一方面,这一机制促进了信用价值的纯粹化和标准化。票据不再是一个信用成分复杂的混合体,而是转变为清晰、可标准化的核心企业信用凭证。其价值主要取决于承兑人的信用状况,这使得信用能够在供应链各环节顺畅、准确地传递和分配。

这一信用逻辑的重构在实践中已得到验证。以国新金服“企票通”平台为例,采用有限追索模式的供应链票据,使得优质核心企业的信用能够在其产业链体系内安全、高效地流动。所有参与者,包括多级供应商和金融服务机构,都在承认核心企业信用价值和接受有限追索安排的基础上,建立起了稳定的合作预期。由于各方权责清晰,风险边界明确,有效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摩擦成本,显著提升了供应链整体的协同效率和运行稳定性。因此,有限追索不仅是票据功能的优化,更是构建数字化供应链信用体系的重要制度创新。


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对票据结算功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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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锁强信用“链主”,激发结算活力

      强信用“链主”(如央国企、头部民企)是产业链结算的关键节点,但其不愿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核心顾虑是可能卷入未知信用风险、承担额外付款责任。有限追索机制精准消除此顾虑:接受方仅需关注承兑人信用,转让票据后或有负债大幅降低,甚至可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这促使“链主”主动参与票据结算,进而带动中小企业跟进,有效盘活应收账款,激活票据结算生态。

(二)优化结算体验,加速票据流转

      一方面,有限追索明确追索范围,从源头减少追索权争议纠纷,避免结算流程因法律争议卡顿,显著缩短付款周期;另一方面,“数字化+ 有限追索”让票据可灵活拆分,适配供应链末端小额、高频支付需求,且拆分后票据因风险归属清晰仍被市场认可,大幅提升了票据支付的灵活性与普及度。

(三)助力资产证券化,拓宽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需基础资产风险可控、现金流稳定,有限追索机制恰好为供应链票据提供了这一优势。其通过“仅向承兑人及保证人追索”的约定,将风险锁定于核心企业信用,脱离持票人及前手信用干扰,契合《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操作指引》要求。在实操中,标准化风险预期简化了证券化交易结构,降低了发行成本与尽调难度,解决了传统票据因追索权不确定难获审核的问题。带有有限追索属性的供应链票据已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推动融资从银行贴现转向直接融资,既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也为市场提供了优质资产,双向拓宽了票据融资渠道。

(四)回归服务本源,赋能实体经济

      有限追索使票据信用与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深度绑定,杜绝票据脱离实体经济空转套利。这引导票据业务回归本质—不再是单纯的融资工具,而是成为降低供应链交易成本、巩固产业合作、润滑产业链运转的核心结算工具,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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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模式具备坚实的法律合规性基础,是顺应数字化潮流的必然产物,并在激活票据结算功能、优化供应链生态等领域具有显著的实践价值。它代表了票据市场从“粗放担保传递”向“精准信用控制”演进的重要方向。然而,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模式的成功落地并非一蹴而就,其规模化推广仍面临三重关键阻碍,需针对性地破解。

其一,“类票据”电子凭证的市场侵占问题亟待化解。此类凭证凭借电子化确权便捷、突破传统票据监管约束等特点,已大量渗透至商业承兑汇票原本覆盖的结算场景。据不完全统计,“类票据”累计交易规模已突破5 万亿元,但由于缺乏统一监管框架及《票据法》的明确保护,其在信用背书、风险处置等环节存在显著合规隐患,不仅分流了供应链票据的市场需求,更对票据市场的标准化发展形成了实质性替代冲击。

其二,供应链票据的宣传推广与政策保障力度需进一步加强。近年来,监管机构已出台多项聚焦供应链票据的专项政策:早在2020 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将供应链票据作为提升应收账款标准化与透明度的核心工具,提出“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票交所已升级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并发布了《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接入规则(试行)》。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中小微企业对有限追索功能认知模糊、部分区域存在跨平台流转壁垒等问题,需以最新政策为抓手强化精准宣传,同时完善跨区域协同支持措施,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参与意愿。

其三,有限追索的法律风险转移效力与会计处理标准需进一步明确。从法律层面看,有限追索通过锁定核心企业信用实现风险隔离,在司法实践中已具备风险转移的法律效力,可支撑票据资产达到会计“出表”(终止确认金融资产)条件,这为统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中“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标准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当前监管文件(如票交所相关业务通知)多聚焦业务操作与法律关系界定,尚未出台权威、统一的会计处理指引,导致部分企业因会计处理不确定性不敢贸然参与,制约了模式的推广。为此,需要相关部门适时发布专项应用指南或解释公告,明确会计处理标准,消除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

展望未来,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这一创新模式实现从“试点成功”到“规模化应用”的跨越。相信随着配套规则的不断完善和市场认知的深化,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必将在中国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中扮演越发重要的角色。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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