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其合同形式不是通常情况下由许可双方协商签订的许可合同,而是通过要约模式达成协议。由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实施开放许可专利意愿的书面通知,以及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视为备案手续要求提交的合同文件。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达成专利实施许可3个月内,凭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主体,可以是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专利权人(即许可人);也可以是向专利权人书面通知实施开放许可专利,并按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已经支付了许可使用费的被许可人。
(一)请求人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1.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与普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共用同一制式表格。需注意的是:一个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申请表只能填写一个专利号。
2.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可自行办理备案手续,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将相关信息填入代理人一栏,申请表可以仅由代理机构签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在表格相应位置签字或盖章。
(二)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
1.如果办理许可备案的请求人为专利权人,则应当以由被许可人发出且专利权人确认收到的书面通知为准;如果办理许可备案的请求人为被许可人,则该书面通知应当经专利权人确认。
2.该书面通知可以为纸质方式通知,也可以是电子方式通知;请求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为电子件的,应当对该电子件的发出、接收、下载等具体相关信息进行说明,并附具必要的佐证材料(例如电子邮件的截屏打印件)。
3.该书面通知及其佐证材料应当记载有准确的日期。
(三)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
1.支付使用费或者收到使用费的凭证,应当为正规支付方式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银行打款凭证、现金支付收条等。
2.备案申请为被许可人提出时,该支付使用费凭证应当经专利权人确认。
3.打款凭证上所记载的专利号和许可使用费,应当与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中的内容一致。
4.如果开放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并非一次总付的,仅需提交当事人支付第一期付款、入门费或者按照声明中其他支付方式支付首期费用的支付凭证或者收款凭证。
对入门费或者首付款为零的情形,若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不能提交打款凭证的,可以暂时不提交,但是当事人应当做出承诺,在首次打款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交经许可人确认的打款凭证。
5.使用费支付凭证及其佐证材料中应当记载有准确的日期。
6.声明专利开放许可为无偿使用的,无需提交支付凭证。
(四)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专利开放许可合同备案)、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并注明委托书签订日期。
被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一并提交其居民身份证明;被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具体办理专利开放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代理人姓名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例如,许可合同若超过合同生效日3个月办理备案需要提交合同仍有效的说明;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的,应附上由系统提交人员签章一致性声明,声明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线上办理合格之日起尽快补交纸件原件、愿意承担失信带来的一切后果和全部责任。
备案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对于通过互联网线上提交许可备案请求的,备案部门一般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