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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无人机等设备出口申报新规,6月30日起施行

管制|无人机等设备出口申报新规,6月30日起施行 CAST Legal国际贸易与进出口合规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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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进一步明确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具体要求。

Customs · Sanctions&Export Control · Trade

10/06/2026


2026年6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78号公告,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提出具体要求,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涉及上述产品出口的企业,建议提前梳理申报流程,避免因申报不规范导致货物被查扣。


海关总署2026年第77号公告,对车床、铣床、磨床及具有类似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的出口申报提出具体要求,CAST Legal 对此也进行了详细梳理,详见进出口|车床铣床磨床等设备出口申报新规,6月30日起施行一文。

01

适用范围


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涵盖一般贸易、C类快件和跨境电商申报。


02

核心申报要求


1、出口管制属性须明确标注 

无论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报关单备注栏均须作出明确表述。属于管制物项的,注明对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接近、或用途存疑的,同样须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两种情况均不得留白。


2、禁限管制申报要素须据实填报 

报关单的"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须对照规范申报类别据实填写,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模式,须申报完整税号。CAST Legal 此前已对禁限管制申报项目进行过详细解读,详见管制|关于海关总署2026年第40号公告新增禁限管制申报项目的解读一文。


3、境外收货人须填写全称 

报关单、C类快件报关单及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均须填写境外收货人中英文名称全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须填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不得以电商平台或电商企业名称替代。


4、随附单据要求因申报方式而异 

一般贸易报关单须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C类快件报关单可通过纸质或光盘方式提交随附单据;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5、申报信息须真实一致,否则货物不予放行 

所有填报信息须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03

填报内容示例


  1. 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外,还需按如下示例在“备注”填报:例如,“第1项货物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或者“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


  2. 对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应当先填报商品HS编码,然后按照“单一窗口”提示,逐项填报“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明确具体特性指标。

本文填报内容示例部分,直接引自《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解读 一文。

CAST Legal 将持续关注海关进出口与出口管制法律实务,并结合中国企业的交易结构与合规实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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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CAST Legal

图丨CAST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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