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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丨关于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管理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政策丨关于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管理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昊源环能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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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办发〔2022〕303号

发改委:关于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管理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各重点功能区管委会:

为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中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管理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我委及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管理措施实施意见》,请结合项目立项和工作实际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2日


新建供热项目

1. 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或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耦合常规能源供热。

2.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热源包括地热能(含浅层地热和中深层地热)、 再生水(污水)源热能、 空气源热能、 城市和工业余 热(含数据中心余热、 燃气锅炉和燃气热电厂的烟气余热、 其他 工业产生的余热)、 生物质热源(含垃圾焚烧供热和其他生物质供热)、 绿电(含蓄热)和太阳能等。

3. 耦合常规能源供热方案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施装机占比不小于项目总装机的60%, 常规能源作为调峰或辅助热源。

4. 常规能源包括既有的燃气锅炉房和热电联产热源。

5. 常规能源优先考虑周边既有的热电联产热源。



改(扩)建供热项目


1. 优先采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

2. 不具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实施条件,距离周边现状供热设施较近的, 可优先考虑接入现状供热设施,但应同时对周边现状供热设施进行低碳改造。

3. 不具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实施条件,也不具备并入周边现状供热设施的, 经过论证后, 可按改(扩)建需求增设或 保留燃气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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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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