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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能否被追缴或责令退赔?

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能否被追缴或责令退赔? 刑民交叉实务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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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超干货,详解追缴和责令退赔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前段时间,我们处理了一个房地产公司关于「责令返还」的案子。


在这个案件中,房地产公司可以依据判决书中“责令返还”的判决并通过提供财产线索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其实,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份涉财产犯罪的刑事判决都是如此表述,也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能依据判决书有效追回自己的损失。
 
“追缴”和“责令退赔”不同于“罚金”和“没收财产”,后者是刑罚种类,前者是维护被害人权益的一种执行方式,但非刑罚种类。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获利,故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应当没收,但对于被害人的权益应优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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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缴和责令退赔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追缴和责令退赔较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部分法条中涉及到了追缴和责令退赔的适用,整理总结如下: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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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区别
 
1. 追缴适用于赃款赃物尚在的情形,责令退赔适用于赃款赃物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情形。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形势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


2. 追缴是一种程序性措施,责令退赔属于最终的实体处置。

追缴只是对违法所得的暂时性处理,而非实体处分。追缴并未确定违法所得最终如何处置,只表示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至于违法所得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还要按照违法所得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责令退赔强调对原财物债权人的赔偿,系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不存在时的处置,属于最终的实体处置。

3. 追缴的财物,应系经过刑事裁判确认的非法财物;责令退赔的财物,可以是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财物;在非法所得被犯罪分子挥霍、消耗、灭失等情况下,无法退赔被害人的,也可以拍卖、变卖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物进行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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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和责令退赔司法适用现状
 
在目前司法判例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判决,主文部分对“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表述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造成执行中的困惑,有损司法权威,需要进一步的统一和完善。例如“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15万元予以追缴,责令退赔给被害人赵某15万元”,将“追缴”与“责令退赔”混为一谈,并未厘清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又如“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对于数额未作出确切表述,无法执行。再如“赃款人民币7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之后怎么办,是返还被害人还是收缴国库?这些判决中对于“追缴”和“责令退赔”部分的表述,充分说明司法实践中对“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概念是模糊的,对两者关系的认知也是不明确的。

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能否充分有效执行,直接关系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故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主文应当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执行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已经做出了规定。

举一个例子,假设甲诈骗乙100万元,其中甲将20万元与案外人丙合资设立丁公司,甲持有50%股权;甲将20万元购买汽车一辆;将20万元用于吃喝消费;20万元用于归还亲戚戊的债务;20万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扣押。甲名下再无其他财产,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如何做出“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裁判?

1. 在案扣押的20万元,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并且在裁判中应当注明。

2. 甲用20万元与丙设立丁公司,以及甲用20万元购买的汽车,属于追缴范围。对该两宗财产侦察机关无权直接处分发还被害人,应予以查封、扣押并移交法院,由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追缴。

3. 甲吃喝消费的20万元,由于已经被甲挥霍,属于责令退赔的范围。

4. 甲偿还给亲戚的20万元,应分情况处理。如果甲的亲友构成善意取得,这20万元不应追缴,而应纳入责令退赔的范围。如果甲的亲戚不构成善意取得,则该20万元应当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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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范围
 
关于追缴的范围,上述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即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主要有三种情况:

  • 自己占有未被挥霍或损毁涉案财物;

  • 转移、隐匿的涉案财物;

  • 第三人并非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


由此可见,追缴的范围仅限于违法所得部分,不包含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而责令退赔,则是需要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退赔的。

《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的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上述这则批复,表明了最高院对于责令退赔的两个态度:第一,退赔是被告人的义务,必须履行;第二,被告人应用其个人合法财产进行退赔。

因此,追缴是对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而言,责令退赔是在追缴不能偿还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需要用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继续赔偿被害人。

并且,在责令退赔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是能够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根据该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对于判决或者可能判决责令退赔的,人民法院是有权力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并在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可以直接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进行处分。

总的来说,追缴和责令退赔,对于涉财产犯罪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来说,是挽回损失、保护财产权益的两种手段;对于被告人来说,则是针对犯罪所得的一种强制措施,且责令退赔可以强制执行个人的合法财产。但人民法院如何准确适用追缴和责令退赔,司法实践中还有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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