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频发,尤其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呈现多发态势。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力,起到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作用。此外,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为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导。
01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上海欧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8650万元及利息,法院判决特莱维公司支付欧宝公司86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法院经再审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经审查发现,欧宝公司主张借款数额前后矛盾;对借款时间、地点、经办人员等细节语焉不详;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循环转账;借款流向与合同约定用途相悖;诉讼及执行中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等。对上述矛盾和违背常理之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欧宝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其以虚构债权为基础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因此,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决定对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02
(一)如何认定
1.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条文注释
构成虚假诉讼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骗取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书(以实现其非法目的);(2)以捏造的事实提出诉讼;(3)提起的是民事诉讼;(4)实际上妨害了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3.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假如行为人误以为自己享有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即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如下:
首先,行为人必须捏造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无真实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实成分,部分捏造。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 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 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 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其次,行为人提起的必须是民事诉讼。即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提起的诉讼。
最后,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刑事诉讼(自诉案件或者通过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则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诬告陷害罪定罪处罚;对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刑事责任,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情形,则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这时应当择一重罪定罪,从重处罚。
4. 既遂认定
【最高法观点】 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具备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并不一定要求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司法机关已经实际完成了裁判文书制作、送达,裁判文书完全符合行为人的意愿等。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综上,本罪中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但因为只要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就必然妨害司法秩序,就此而言,本罪属于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行为犯。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即使还没有开庭审理,也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既遂。
但是,就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而言,则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特点分析
1.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多发生于离婚、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假借诉讼以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权益;
2.当事人间关系特殊,双方当事人多存在亲属、朋友、生意伙伴等较为密切关系,或属某种利益共同体;
3.当事人多是采取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方式,法庭陈述细节出现多处不清或矛盾,特别是当事人对义务自认的较多,原被告间缺乏实质性对抗;
4.当事人在本院或他院有关联诉讼或执行案件,标的相互关联;
5.证据材料单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虽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存异议,但事实、理由往往不合常理;
6.双方当事人对诉请、事实、证据均争议不大,依据常理本可自行解决,却极力要求法院快审快结,出具调解或判决。
(三)常见高发案件类型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结语
虚假诉讼罪的设置对于近年来呈高发态势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无疑是一种震慑,大家在遇到相关案件时,应当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及团队的意见和帮助;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留痕”,例如文本、照片或者聊天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