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律师费可以由被告承担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费,是否由败诉方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这几条规定中的“等费用”和“等其他合理费用”,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为律师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 “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这几条规定中的“等费用”和“等其他合理费用”,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为律师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原告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其他情形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胜诉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用,除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于对方支付律师费用的几种情形: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一类合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2、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侵犯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法律援助类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除了上述提到的债权类合同纠纷外,其它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律师费都无法律规定。但根据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判决由违约方来承担。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约定了违约金,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请求,一般法院不予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