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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AI幻觉到AI投毒再到AI分身:AI正进化人类认知免疫系统(法律风险)

从AI幻觉到AI投毒再到AI分身:AI正进化人类认知免疫系统(法律风险) 电商法萧寒数据知识产权师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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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3·15关于AI投毒中始作俑者就是GEO,但其实从人工智能的演进,正从替代体力到简单脑力劳动,深入到干扰乃至挑战人类认知的核心过程,从AI自身的幻觉,到AI投毒,再到AI分身,这一风险升级路径不仅关乎技术安全,更直指人类大脑处理信息、辨别真伪、建立信任的根本机制。而我们身处这个AI世界,又该如何无所谓不予理会还是任其为所欲为又或者建立规则法治保障?
一、AI幻觉:挑战事实与虚构的辨别屏障
AI幻觉指模型生成的文本内容看似合理、连贯,但实则包含事实性错误、编造不存在的信息或引用不实来源。这并非出于恶意干扰,而是模型在知识边界外或处理复杂、模糊信息时的自然表现。然而,这种不确定性极易被用户误认为是准确信息,若应用于医疗咨询、法律建议、新闻撰写、学术研究等严肃领域,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虚假信息的传播,进而引发名誉侵权、专业责任甚至人身财产损害。AI幻觉是当前大预言模型基于其概率生成本质固有的技术局限。
人类大脑在进化中形成了一套依赖经验与逻辑进行事实校验的机制。然而,AI幻觉——即自信地声称看似合理但完全错误的内容——正系统地冲击这套机制。AI幻觉是其技术固有特性,输出“不等于100%准确”或“权威结论”。当用户,尤其是非专业人士,面对一个逻辑自洽、表述权威的AI答案时,大脑天然的认知捷径倾向于接受它,而非启动高能耗的深度验证程序。这使得“格曼-安德森认知反射测试”所区分的快思考(直觉)与慢思考(理性)天平发生倾斜。AI幻觉巧妙地利用了人类依赖权威、追求认知一致性的心理,让虚假信息绕过慢思考的审查,直接融入用户的认知图谱,污染其知识储备。
法律风险:当因依赖AI的幻觉输出而产生损害时,责任界定往往非常复杂。用户、模型开发者、服务提供方、以及集成AI工具的应用方之间如何划分责任,目前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定。这给受害者的维权和风险分配带来了巨大挑战。近年来相关案件颇多, 具体举证责任、裁判宗旨属于个案分析,并未有确定的规则可言。
二、AI投毒:挑战信息源与真实性的根本认知
AI投毒通常指通过有组织地污染模型的训练数据、或大规模投喂虚假及误导性信息,旨在系统性影响AI模型的信息抓取、学习与输出逻辑,使其产生有偏差甚至完全错误的回答。其动机多为商业利益驱动,例如部分GEO(生成式引擎优化)服务商将商业广告伪装成“标准答案”,干扰消费者决策;也可能出于恶意竞争、散布虚假信息等其他目的。
如果说AI幻觉是AI无心的错误,那么AI投毒则是有预谋地对人类集体知识源发起的攻击,AI不满足于利用单次错误,而是旨在系统性污染信息生态。如3·15晚会曝光,部分行为者通过GEO等手段,将商业广告或虚假信息伪装成标准答案投毒给AI。这导致AI模型在训练和学习阶段被植入了偏见和谬误。人类大脑建立信任基于对信息可靠性的长期观察与验证。传统上,我们通过学习辨别权威媒体、专家意见来建立信息源梯队。然而模型投毒使得AI这个信息聚合和再处理器本身变成了一个不可靠的污染源,大脑过往的信源评估经验在此失效,用户不得不对AI输出的每一个事实都保持警惕,这极大提升了认知负荷,并可能最终导致普遍信息虚无主义——不再相信任何数字信息。
法律风险:AI投毒行为可能触及多层次的法律责任,当然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方式、主观目的及危害后果进行判断,以下仅供了类型参考。
(1)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商业场景中,通过向AI模型“投毒”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或误导消费者的,可能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罚款、吊销执照、承担民事赔偿等责任。
(2)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该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多项罪名。如虚假广告罪:利用AI模型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此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诈骗、非法集资),仍为其提供模型投毒服务或技术支持的,可能构成此罪;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或非法经营罪等。
三、AI分身:挑战身份与真实性的根本认知

AI分身(或称数字人、深度伪造)技术,通过语音克隆、视频合成等手段创建高度逼真的特定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普通用户)的形象、声音及行为,其风险正急剧上升。

深度合成技术创造了AI分身,将挑战从信息内容层面,提升到了信息载体(人)的层面,直击人类认知中最底层、最依赖生物本能的部分。AI分身技术能未经授权克隆肖像、声音,用于诈骗或诽谤,侵犯人格权。这已远超信息真伪范畴,涉及身份冒用。人类大脑在数百万年的进化中,形成了通过面部特征、声音、举止快速识别同类、判断意图的强悍本能。“眼见为实”、“听音识人”是刻在基因里的认知捷径。AI分身以极高的逼真度,直接攻击了这一生物本能。当至亲的“面容”和“声音”通过视频通话向你求助转账时,大脑中负责社交认知和情感反应的杏仁核等区域会率先被激活,而负责理性分析和风险控制的前额叶则可能被压制。这种技术成功“劫持”了人类最原始的信任建立机制,使得基于生物特征的“真实性”认知根基发生动摇。

法律风险:近期我发现上述咨询激增,从某种程度来看已经开始威胁人类。我国《民法典》已明确保护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规也对深度合成服务的技术管理、标识义务等提出了要求。刑法中的诽谤罪、诈骗罪等罪名也可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行为。然而,该技术迭代迅速、鉴定难度大、追查源头困难,给监管和执法带来了现实挑战。

(1)人格权侵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声音制作AI分身,直接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声音权益。制作或传播带有侮辱、诽谤性内容的AI分身视频,将严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财产与安全风险:利用AI分身进行精准诈骗(如冒充亲友或领导要求转账)、虚假代言、传播虚假言论扰乱市场,不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害公共秩序与社会稳定。

(3)身份冒用与认证安全:足以通过生物识别验证的深度伪造技术,对基于人脸、声纹的身份认证体系构成根本性威胁。

四、结论:AI与人类认知免疫系统的进化竞赛(如有雷同,人类该何去何从)

从AI幻觉混淆真伪,到AI投毒污染信源,再到AI分身伪造本体,AI技术的风险链条正在逐一攻破人类大脑赖以理解世界的认知防线。这不再仅是法律或技术问题,更是一场关于人类集体“认知免疫系统”的进化竞赛。

1、对AI使用者而言,则需要强化风险意识,深刻认识到AI输出可能包含AI幻觉、AI投毒,其结果不等同于100%准确或权威结论。对于关键信息,尤其是来自AI建议、数据或引用,则务必通过多个权威信息源进行交叉核实,注意查看AI工具提供的引用来源,并仔细阅读AI服务商提供的使用协议和风险提示公告。对于个体而言,谨慎上传个人清晰肖像、声音生物特征信息,降低被用于制作AI分身的风险。

2、对技术提供方与企业而言:完善使用协议,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AI投毒、滥用深度合成等行为,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强化技术智力,投入资源研发和应用有效的训练数据清洗、生成内容溯源、深度伪造检测技术等。对于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提示用户注意AI内容的局限性。

3、对立法与监管层面而言:我个人认为必须要持续跟踪技术发展,适时对现有法律(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刑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或修订,明确新型AI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边界。推动建立适应AI时代的内容认证、溯源和问责机制。

人类大脑的适用性与创造力才是我们身为人类的核心优势。从AI幻觉的客观局限,到AI投毒的主观恶意,再到AI分身的技术滥用,AI侵权风险的谱系正在快速扩展。在拥抱技术红利的同时,我们必须建立与之匹配的风险认知、防范能力和法律规范。这是一个需要技术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广大用户、法律界和监管机构共同参与的持续进程,目标是在促进创新与保障安全、自由与责任之间找到动态平衡。唯有这样,必须通过正视挑战、升级工具、强化理性,我们有望在与AI的共生中,构建起更为坚韧的认知防御体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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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萧寒数据知识产权师
ECLAW研究院创始人,首个数据和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辽宁数字法治团团长。拥有律师,知识产权师和数据经纪人等资格,超十年的电商数字经济实务营运经验,帮助数百家企业实现O2O数字化转型,致力于大数据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产业方向助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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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萧寒数据知识产权师 ECLAW研究院创始人,首个数据和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辽宁数字法治团团长。拥有律师,知识产权师和数据经纪人等资格,超十年的电商数字经济实务营运经验,帮助数百家企业实现O2O数字化转型,致力于大数据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产业方向助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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