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8月1日起,专利局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优先审查服务。
优先审查的适用情形,即以下六个方面的专利申请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 请求办理的条件:
(1)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如果专利申请是纸件申请,则必须提前将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4)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对于其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除优先审查适用情形第5项的情形外,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对于相关专利文献,请求人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首页。对于相关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者书籍等,请求人需提供非专利文献首页+相关页。
(3)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igital Access Service,简称DAS)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建立和管理、通过专利局间的合作、以电子交换方式获取优先权文件的电子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3月1日起开通DAS,并于2013年4月15日升级为DAS2.0。申请人可以利用DAS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并利用DAS向已经加入DAS的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受理机构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以替代传统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服务。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DAS获取其他局制作的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
| 请求办理的条件:
DAS仅适用于电子申请用户。请求人应当为案件申请人(申请人已经委托代理机构的请求人为被委托的代理机构)。
| 请求办理的手续:
请求人应当通过电子申请客户端提交《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请求书》。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勾选“交存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其他局制作的电子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应当勾选“查询请求”。
提交查询请求时,在先申请受理机构、在先中请日、在先中请号均应当准确填写。
发明优先权号NNNNNNNN(N)(例.16000312 (3) )
或者NNNNNNNN. N (例.16000312. 3 )
发明优先权号YYYY-NNNNNN(例.2010-001234)
新型优先权号YYYY-NNNNNN U(例.2010-001234 U)
外观优先权号YYYY-NNNNNN D(例.2010-001234 D)
发明优先权号 NN-YYYY-NNNNNNN(例.10-2011-0123456 )
新型优先权号 NN-YYYY-NNNNNNN(例.20-2011-0123456 )
外观优先权号 NN-YYYY-NNNNNNN(例.30-2011-0123456 )
发明优先权号NN/NNN,NNN(例.98/012,357)
外观优先权号NN/NNN,NNN(例.29/010,907)
发明优先权号PCT / IBYYYY / NNNNNN
外观优先权号WIPONNNNNN(例. WIPO78879)
或 NNNNNNNNN(例.123456789 ) ''
外观优先权号NNNNNNNNN(例.003335363 )
或NNNNNNNNN-NNNN(例.000232323-0001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开通了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申请人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已经在中国提出的发明专利和/或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优先权的,可以免除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并向专利受理机构提交的手续。
(一)专利事务服务办理方式及注意事项
到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办理的,面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上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专利局初审流程部服务处),邮编:100088。在信封上注明办理事务服务业务的种类。
专利事务服务的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cnipa. gov. cn) “表格下载”中下载。
对一次办理10件以上单项事务服务(比如,一次办理10件以上的文档查阅复制),需提交办理理由的情况说明。
咨询电话:010-62086383
咨询邮箱:cpquery@cnipa. gov. cn
(二)缴纳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注意事项
办理各类文件副本和证明文件的请求人缴纳费用时,缴费人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一致。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收费窗口面缴。
(1)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录http://cponline.cnipa.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2)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代替地址邮编)。
(3)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录http://www.cnipa.gov.cn查询。
咨询电话:010-62086383
咨询邮箱:cpquery@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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