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生物领域,专利保护与药品研发、上市紧密相连。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请求的审查要点,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深入剖析这一制度!
START
一. 我国 PTE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020 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和专利链接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源于新药研发的特殊性 —— 新药上市前需经过漫长的临床实验和行政审批,这会大大缩短专利的有效保护期,影响药企研发动力。PTE 制度正是为了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为药企 “挽回” 部分专利保护期限。
2021 年 6 月 1 日,包含 PTE 制度的专利法正式生效。但由于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直到 2023 年 12 月才发布,并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生效,再加上缴费政策等后续安排,我国 PTE 制度真正运转起来是在 2024 年 11 月 —— 当时首发了两件授予期限补偿的审批决定。截至 2025 年 5 月 11 日,已有五件专利获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其中还包括一件中药专利。
二. 国外 PTE 制度实践情况
1. 美国 PTE 制度发展及特点
美国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制度起源于1984年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补偿法案》(Hatch-Waxman法案)。该法案旨在平衡药品审批延迟对专利保护期的侵蚀,激励原研药创新。其核心逻辑是:新药研发需经过严格审批(如FDA的安全性、有效性审查),导致专利实际可用期限缩短,通过补偿延长专利期,保障原研药企的市场独占时间,回收研发成本并维持创新动力。
美国PTE制度的特点显著,补偿范围明确,仅针对因FDA审批占用的时间(需扣除申请人自身延迟),补偿期最长5年,且药品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期(含补偿)不超过14年;适用对象严格,仅限活性成分首次商业化的专利(如化合物、盐或酯形式),剂型、适应症等改进不单独补偿;程序设计周密,需提交审批延迟证据,经FDA与USPTO联合审查,确保补偿的合理性与透明度。这一制度既保护了原研药企权益,又通过“专利链接”等配套规则促进仿制药竞争,成为全球药品专利保护的标杆模板。
自 1984 年建立制度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美国共有 1015 件专利获批补偿,平均补偿期限为 2.9 年。其中 771 件涉及人用药,这些药品上市后平均有效专利期为 8.82 年,补偿后达到 11.72 年。有专家指出,12 至 14 年的市场垄断期能使创新者达到收支平衡并获得利润,而美国 60% 的新药在上市后获得了专利期限补偿,可见其对新药研发的激励作用。
不过,美国 PTE 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近十年,专利补偿期限持续下降,这与 FDA 加快药品审批速度有关。同时,随着制度漏洞显现,美国国会更倾向于加快 HBA 审批药品速度而非专利补偿。
2. 日本 PTE 制度发展及特点
日本在 1987 年建立了类似制度,并经历了一系列演变。从最初仅保护活性成分,到后来涵盖剂型、适应症等多方面,最终取消首次许可要求。日本的制度更倾向于给予改良型新药期限补偿,补偿条件门槛相对较低,相应的保护范围也较窄。其补偿期间药品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专利中涉及当前药品的技术方案及上市许可证中规定的具体适应症,整体逻辑自洽。
3. 欧洲 PTE 制度特点
欧洲在 1992 年建立了相关制度,主要条款体现在 469/2009 号法规中。但具体审查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由于法规规定相对简单,不同国家可能对同一情形有不同判断,出现争议时可提交欧盟法院解释。
欧洲 PT 制度强调活性成分或其组合,要求产品受有效专利保护且首次获得上市许可。同时,欧洲引入了药品储存豁免和出口豁免,以提升仿制药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储存豁免允许企业在补偿期到期前六个月生产专利药品用于储存,出口豁免则允许为出口到第三国而生产专利药品,这些生产行为均不视为侵权。
基于国际经验,各国PTE制度的设计均立足本国医药产业发展需求,我国在借鉴国际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实际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三、我国 PTE 制度规则与审查
(一)适用范围
根据药品注册分类及创新特性,以下改良型新药可申请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具体涵盖五大类别:
(二)补偿条件
其中,“一个药品” 的判断很关键。通常一个批准文号对应一个药品,但不同规格的同一药品(如 10 毫克和 20 毫克的同一种药)视为一个药品;新增适应症的药品可能视为不同药品。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 3.1 节、第 3.5 节规定,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的核心审查标准之一为:
请求补偿时指定的专利权利要求,必须涵盖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相关技术方案
(三)实体审查:权利要求与新药技术方案的匹配
实体审查主要判断指定权利要求是否包括新药相关技术方案。
- 确定指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解释,考虑所有特征。
- 认定新药相关技术方案:依据新药的结构组成、含量、生产工艺、适应症等,主题类型与专利权利要求一致,且与活性物质相关。
- 判断是否 “包括”:若两者特征表述相同、实质含义一致,或权利要求特征是新药技术方案特征的上位概念,则视为包括。
(四)补偿期专利保护范围
补偿期间,专利保护范围限于获批上市的新药及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例如,专利权利要求保护通式化合物,新药是其中一种具体化合物且用于特定适应症,补偿期保护范围就限于该具体化合物用于该适应症。
(五)请求时机与证明材料
请求时机:
1.专利权人申请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须自药品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交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
2.对于获附条件上市许可的药品,应自取得正式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不过补偿期限计算以附条件上市许可之日为基准。
(六)审查程序
审查遵循保密、请求、听证原则。先进行形式审查,再由实体部门进行实体审查。若不符合条件,会通知请求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审查通过后,进行公告并登记。
(七)补偿期限计算
举例:某专利申请日为 2013 年 7 月 10 日,药品上市批准日为 2021 年 6 月 22 日。按公式计算补偿期限后,需检查是否符合两个限制条件,若总有效期限超过 14 年,需重新核定补偿期限。
四、总结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制度,堪称中国医药创新的 “护航利器”—— 它像一双精准的天平,一边稳稳托住创新药企的研发回报,让巨额投入有了合理收益的底气;另一边又悄悄守护着公众用药的可及性,不让专利保护变成高价壁垒。
对药企而言,吃透它的审查逻辑,就像拿到了打开权益宝库的钥匙,能在创新与市场间找到最优解。而随着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打磨完善,它必将成为新药研发的 “强心剂”,推着中国医药产业向着更高水平的创新赛道加速奔跑!
如果您感兴趣或者希望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欢迎关注植众德本的后续活动和分享。我们将提供更多专业、实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助力您的企业发展。
温馨提示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北京植众德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卓越、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自成立以来,我们已迅速发展成为一家在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高端制造、芯片半导体及人工智能等领域具有深厚实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我们的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并延伸至全球,为超过200家行业先进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