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两类人员自主创业,同时满足下方基础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妇女群体给予重点支持:
1.国家规定重点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广东省补充群体:省内中职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港澳台青年。
基础申请条件: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已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
3.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2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
(二)非重点扶持对象
不属于上述重点扶持对象的自主创业人员,除满足以上3项基础条件外,还须符合:提交贷款申请时,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在3年内。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含3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
(二)对符合个人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500万元。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的形式进行贷款,仅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鼓励经办银行开发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产品,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贷款”组合贷,优化业务流程。
(二)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三)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实际利率超过LPR+50BP的部分不予贴息;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四)续贷与展期: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和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鼓励实施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暂时还款困难,且信用记录、还款意愿良好,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提前1个月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五)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仅限用于创业生产经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用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将停止贴息并依法收回贷款,追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
(六)反担保优惠:以下情形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要求: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30万元以下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营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省级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项目、市级及以上荣誉的创业人员/项目/企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申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