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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浙江汇臻电子商务第35类“汇臻优农”商标复审胜诉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浙江汇臻电子商务第35类“汇臻优农”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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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5768793号“汇臻优农”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2646626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何况,引证商标权利人是一家海产品加工企业,并未涉及广告宣传、销售服务等行业,引证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仅作为商标的保护,并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


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差异明显,服务的指向性存在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在同一市场共存,不会造成误认,何况,引证商标并未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使用,其注册本身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援引四个举证商标,商标文字均完整包含“汇臻”,且各举证商标词汇结构均为“汇臻*”,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情形相同,且各举证商标均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汇臻”一词在商标文字中的显著性较弱,与其他文字结合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恳请贵局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予以申请商标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布局商务服务领域,积极推广、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行业实力,并且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企业发展未来可期。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5768793号“汇臻优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汇臻优农”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注册失败,复审是扭转局面的关键一步。通过充分准备证据、制定针对性策略,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在复审中取得成功。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面对驳回,切勿轻易放弃。借助专业力量,积极应对复审,才能为品牌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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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视频非上述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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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在北京商标局,北京版权局,北京工商总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备案。主营:商标注册,极速注册,转让,续展,更正,宽展,驳回复审,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各类版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发布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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