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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恶意投诉”当事人,我没有那么好的脾气

对待“恶意投诉”当事人,我没有那么好的脾气 我要给他一束光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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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侯志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阅卷门”风波再起:侯志远律师再陷调查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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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远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阅卷门”风波再起:侯志远律师再陷调查迷局


近日,因“将卷宗发给当事人”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训诫的侯志远律师,再次遭到调查。


侯志远律师之前之所以被处分,起因是其代理的案件当事人李夫凯以“不尽责”为由对侯志远律师投诉。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协联合调查了半年,发现投诉事项均不成立,却于查案途中“意外”发现侯志远律师曾以微信传递卷宗于当事人,据此认定该行为“超出了核实有关证据的合理范围和必要限度”,构成违规,给予了侯志远律师训诫处分。


再次遭受调查,令侯志远律师始料不及。本以为总算尘埃落定,可以居一隅,舔舐伤口,重整旗鼓再出发。没想到当事人卷土重来,再次投诉。真应了那句古话——树欲静而风不止。


然而,这次启动调查的却是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本次投诉理由毫无新意,仍然是认为侯志远律师一无是处。言语之间,恨不得杀死那个把他从看守所救出来、帮他省下40万赔偿金、为其争取到缓刑建议的律师不可。


不过,本次投诉事项却已升级换代。已从昔日投诉索要全额律师费,演变成连差旅费亦不肯放过,更破天荒地要求赔偿法院对其判决的50万罚金。




以我为鉴:警惕律师行业的“恶意投诉”


李夫凯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森马旗下巴拉巴拉童装,案值逾百万)被刑事追究。本人作为其辩护人被其以“不尽责”为由反复投诉。观其投诉书行文格式及文风,断然不是出自其低学历者之手,背后恐有专业人士教唆之嫌——此说并非凭空臆断,本人已将投诉书发至北京及全国律师群,众同仁皆表示认同。


李夫凯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投诉,这亦是笔者久欲陈情之弊:当下已有不法“法律服务公司”,专以教唆当事人“恶意投诉”为业,诱使当事人索取退费后抽成牟利,这已成侵蚀行业生态之毒瘤。更有甚者,竟有当事人以律师“开庭未穿律师袍”为由要求退费,后在司法部门的介入下得逞!


所幸“恶意投诉”之现象,全国已有省份关注。202583日,陕西省律师协会率先发布《陕西省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通知,为行业及时吹哨。




扣问海淀:投诉是否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人不擅行政,今有一惑:行政机关所辖之协会组织,既已对投诉事项作出终局处理,面对重复投诉,行政机关是否仍要调查一番?本人不才,诚邀全国法学家能够著文阐析,以飨公众。  

   

     本人观李夫凯此前投诉目的,无非是“退费”二字。如今,其重复投诉更是变本加厉,不仅索要律师费、差旅费,更是要求赔偿法院对其判决的50万元罚金,其荒诞之举,令人哭笑不得。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作为首都司法部门,应当高瞻远瞩,对“恶意投诉”现象引起高度重视,切勿墨守成规、机械执法,而应将本案作为规制“恶意投诉”之典型样本,进而制定相关应对细则,不负北京首善之地的司法担当。

     

     本人希望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能够跳出重复调查之窠臼,基于打击“恶意投诉、护航律师权益”之根本,以“一事不再理”为行政铁律,直接不予立案。至此,方显司法清明,方能赢得民心。




对待“恶意投诉”当事人,我没有那么好的脾气



     一、关于李夫凯称本人消极拖延、拒不履行代理职责、电话不接、信息不回的说明

    

     本人会见李夫凯均会与家属积极沟通相关会见情况。李夫凯被刑事拘留期间,本人还积极与森马集团代理人徐律师多次协商赔偿、多轮斡旋,最终将50万元索赔额10万元,为李夫凯节省赔偿金40万元办案机关凭赔偿谅解书将李夫凯取保候审,其家属亦对本人赏有加。(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后因本人代理广州中院一涉黑案出庭近一个月,其间无法接打电话,但本人每日休庭后必以电话或微信回复,本人亦有大量回电及回信记录为证。

    

      另外,本案改变管辖前,本人与浙江宁波警察沟通顺畅。本人所提“积极赔偿、化解矛盾”方案获宁波警方称赞,并促成李夫凯取保候审;案件改变管辖后,新办案警察未向本人打过电话,何来本人“拒接警察电话”一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本人亦与检察官针对涉案金额、建议缓刑事宜多番沟通,检察官对本人尽职尽责评价甚高甚至愿在李夫凯投诉本人一事为本人做证。李夫凯称本人拒接检察官电话纯属无稽之谈。

   

      二、关于李夫凯称要求线下见面本人以工作忙未见的说明


     本人在李夫凯取保候审后,一直与李夫凯及委托人卢秋凤保持电话及微信联系。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本人即刻前往阅卷,并向李夫凯发送本人抵达检察院门口的照片通报行程。然,李夫凯居所就在该县,其并未提出见面需求。本人也从未有消极避见之举。后因本人于20241223—2025117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涉黑案二审(期间法庭不允许请假),恰逢李夫凯案需要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人在开庭之前已向承办检察官反映了会在广州开庭的情况,检察官表示理解,并为李夫凯指派值班律师见证。李夫凯签署完毕后,旋即反目,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律师费。以至于本人已无必要与其见面。


     三、关于李夫凯称检察院阅卷阶段,本人未与李夫凯沟通案子的具体情况的说明


     20241216日,本人与承办检察官电话取得联系。本人在电话里明确提到对公安起诉意见书里的49万无异议,建议尽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建议缓刑。检察官称卷宗刚移送过来,还未看卷,答应阅卷后会及时联系本人。本人还于当日将卷宗交由李夫凯核对证据,让其对相关证据发表看法,也充分听取了李夫凯关于涉案数额之意见——此乃尽职尽责之举,却成了其笔下的“如果我们能看懂或者找到证据,律师还干什么?”的贬低评价。更成北京律协训诫本人之“罪证”。

     后辩护人继续跟检察官沟通,建议给李夫凯缓刑的建议,称本案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官表示同意。关于涉案数额问题,本人提到了后台数据虽有90余万销售金额,但存在刷单及销售其他品牌的情形,是否能以李夫凯的自认数额作为犯罪金额。检察官表示理解并称会依法以及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能减则减。后检察官研究后,告知本人不能按照李夫凯自认的数额,并建议我向公安提出疑问,由公安调查一下是否还有有利于李夫凯的证据。本人立即转告李夫凯,并立即与办案警官电话沟通。办案警官答应第二天让李夫凯到其办公室查找证据。李夫凯听从本人建议,次日果真找出几万元的刷单记录。本人心细如发、响应及时,何来“不尽责”一说?


     四、关于李夫凯称本人在其签认罪认罚时都没回来,其感到无助、失落,在检察院门口碰壁、无人理会、无人陪伴,迫于无奈又重新委托律师办理,并要求本人赔付后期委托律师费的说明


      如前所述,本人因参加广州涉黑案二审无法到场且提前向承办检察官报,检察官表示理解,并及时指派了值班律师见证,李夫凯权益并未受损。


      需特别指出:李夫凯投诉本人未能为其打掉涉案金额,却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认可该犯罪数额(大约90万元)——若其不认可,完全可以拒绝签署,亦可以在签署之后要求撤销,不能“既要又要”。(既要低犯罪数额,又要缓刑建议)


     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的作用是见证。律师不在场,值班律师可见证,不需要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从而多支付一笔律师费。李夫凯解除本人并自行委托律师所支付的费用,本人及律所无义务承担。

    

     另外,关于李夫凯因在检察院未被充分关注而心生无助、失落之情,本人只是一名律师,不是医生,难以体恤及顾及。建议其及时前往医院就诊或咨询心理医生。检察院不是抚慰犯罪嫌疑人身心的地方,医院才是;律师也不是诊疗心理问题之人,医生才是。


     五、关于李夫凯称本人辱骂其及家人的说明


     202512日,李夫凯签署具结书获得缓刑量刑建议后,突然以本人到场见证为由发难。指责本人“无用”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律师费。其在与本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内容中并未有不满之处,此番变脸,令本人错愕委屈。本人多次申明已尽职尽责,劝其恪守契约精神,不能过河拆桥、背信弃义,情急之下使用汶上乡土方言称其“孬种”(意为耍赖),绝非辱骂。


     近期,本人在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辩护时,对方诉讼代理人恼羞成怒,在法庭内持续称谓本人“孬种”多达近百次,也未见法官对其司法处罚,足见“孬种”并非侮辱性用语。借乡土方言“孬种”要求退费,与某当事人拿“律师开庭不穿律师袍”退费,有异曲同工之妙”,但皆属无理取闹。

    

     六、关于李夫凯要求退还律师费的说明


     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一审终结之日止。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合同系双方友好协商,自愿一致达成。李夫凯单方撕毁协议,本人及律所均无退费义务。


     七、关于李夫凯不认可犯罪金额、要求赔偿法院对其罚金50万元的说明


     李夫凯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具结书认可犯罪金额,获缓刑建议;审判阶段认同具结书内容,获缓刑及罚金判决。如今诬告本人不尽责导致其“错失最佳处理时机,最终发展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从而损失了50万元的罚金,何其荒谬!?试问“最佳处理时机”在哪?又是如何认定“错失”?怎么成了“无法挽回”?


     据此,其虚与委蛇、欺骗法官判其缓刑之行径昭然若揭。其属于典型的“认罪不认事、不认罚”,意图借认罪骗取缓刑。建议贵局将其投诉书邮寄至山东济宁市嘉祥县人民法院,建议启动再审,撤销缓刑、改判实刑。本人亦将以公民身份监督此案,申请撤销其缓刑,维护司法公正。


     八、关于本人未去法院开庭的说明


     李夫凯在公安侦查阶段得到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得到缓刑建议后,单方撕毁协议,明确解除本人。(本人有录音留存)故本人已无法参加后续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工作,错不在本人。即便如此,本人仍为其书写了一份一审辩护词,足见本人之尽职尽责态度。李夫凯罔顾事实,欺瞒司法机关,其心可诛。


     九、关于李夫凯认为网络称其“农夫与蛇”不实言论对其造成影响的说明


     首先需要澄清:网络并未称李夫凯为“农夫与蛇”,而是称其“蛇”,本人才是“农夫”。夫凯当然不配当“农夫”。

     

     再者,天道昭彰,任何人皆需为其行为负责。李夫凯多年销售假冒儿童贴身衣物,案值百万,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为其争取缓刑已是竭尽全力;其家人既已签委托协议却背信弃义,连同乡之情亦不顾及,反满世界控告本人近一年,更是无情无义。如此目无国法、践踏契约人伦,岂能禁止网民批评?网民对丑恶现象发声,恰是民主社会之应有之义,何来“影响”之说?其挨全国网民之骂,岂不是求锤得锤、咎由自取?


     综上,李夫凯满口谎言,混淆视听;践踏国法,应予严惩;撕毁契约,徒增笑耳;背信弃义,令人不齿;骗取缓刑,应予监督。其频繁投诉,更是浪费司法资源,伤害本人感情。本人认真负责、勤勉专业,北京市律师协会在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书》中亦对本人工作有充分肯定。本人坚决不同意退费,亦不同意调解,同时对李夫凯反复纠缠、恶意投诉之行为一并向贵局维权贵局充分调查、依法处理后将该人拉入黑名单,并通报辖区律协、上报全国律协,提醒全国律师未来拒绝为此人提供任何法律服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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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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