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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审判——从杭州“美个朋友”网络交友公司被控诈骗案看“端州模式”

“三无”审判——从杭州“美个朋友”网络交友公司被控诈骗案看“端州模式” 我要给他一束光
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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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侯志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5年11月26日上午,备受全国关注、被坊间称为“远洋捕捞”的杭州“美个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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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志远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5年11月26日上午,备受全国关注、被坊间称为“远洋捕捞”的杭州“美个朋友”网络交友公司涉嫌诈骗案,因绝大多数辩护人提出关键证据未到案、公诉人涉嫌隐匿重要电子数据,被叫停。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再开。原定于11月24—28日审结的安排,不再作数。


笔者旁听两天有余,最直观的感受是,这是一家发展势头很好的年轻人创业的网络科技企业,根本不是所谓的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大量年轻被告人只是打一份工,领取固定工资,明显不构成犯罪。


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属于互联网企业,主要从事社交软件开发及运营。公司在国内运营期间,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公司在杭州、沈阳每年纳税金额达数百万元,是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司还拥有软件著作权等数十项知识产权,是一家以科技驱动的互联网公司。


遗憾的是,一名60岁的男子在平台上与主播聊天时,因打赏4万余元未能与主播交换联系方式,遂以诈骗罪报案。广东肇庆市端州区公安机关不远万里,将浙江杭州的这家公司一网打尽,众多年轻员工纷纷被抓、被捕,高管人员流亡海外。


该案之所以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缘于该案是一起中央三令五申、严令禁止的对民营企业的“远洋捕捞”行为,同时也是对当前经济下行、就业压力巨大背景下年轻人谋生的无情摧残。众多年轻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泪如雨下,不知为何被抓,不少旁听家属也悲愤不已。该案可谓既犯了天条,又惹了众怒。


笔者作为旁听人员,经过两天旁听,发现本案属“三无”案件,肇庆市端州区公检法正在开创刑事审判的“端州模式”。



一、无关键证据开庭:电子数据缺失,庭审成“无源之水”


“美个朋友”公司作为一家网络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通过网络交友聊天,日常工作中必然存在大量电子数据。且电子数据是还原案件事实的核心载体——交友 APP 的运营日志、用户充值记录、后台数据交互信息等,既是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的关键依据,也是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的检材。


若无完整电子数据,案件审理便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该电子数据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始终未提交到法庭。无论一众辩护人如何在庭前会议提、在庭前提还是在庭上提,公诉人始终三缄其口,合议庭亦充耳不闻。




二、无被害人到庭:程序严重违法,指控成“空中楼阁”



     本案既然指控诈骗,必然有被害人。然而,开庭两天有余,不仅未见一名被害人参加庭审,连最初报案的60岁男子也未现身,这着实是一桩怪事。


     须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交证据、当庭发问、刑事和解等权利,但实践中常被法院忽视。


     朱明勇律师当庭询问合议庭是否通知了被害人参加庭审,得到的答复是本案卷宗显示的被害人均已获通知。合议庭甚至自信满满地向辩护人提供通知被害人开庭的短信记录。


    朱明勇律师接着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而且,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此,端州区人民法院使用短信通知被害人的方式是严重的程序错误,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被害人送达开庭传票,而不是短信通知。


     此外,笔者认为,法院根据卷宗中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通知开庭,却不辅以电话确认,也是严重不负责之行为。案发近一年半,接收短信的一方是否为被害人,手机号码是否已经更换,只能通过电话确认来明确。


     然而,更令笔者惊讶的是,本案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书竟未列明被害人名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既然没有列明被害人,视同本案没有被害人。那么,涉及被害人的指控全部坍塌。如有被害人,检察院则应当变更起诉书,列明所有被害人。然后,法院再根据起诉书上列明的被害人名单发送传票,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告知其是否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对起诉书发表意见、是否对管辖提出异议、是否需要回避、是否需要提交新证据、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等,这里面其实包含大量程序事项。


     笔者认为,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水平堪忧,不会撰写法律文书,起草的《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书》完全不合格,只能重新制作、重新送达、重新开庭。试问,如果被害人参加庭审,之前被害人未参加的庭审部分如何处置?公诉人造成严重的庭审事故,直接导致两天多的庭审归于无效,难辞其咎。


     最后,法庭自行通知的50余名被害人这一人数亦有错误。既然公司全部收入3.2亿元全部被指控为诈骗数额,那么,根据公司交友平台注册的男用户有约400万人这一客观事实来看,凡是刷过礼物的男性用户均是被害人。本案的被害人实际应为400万人。公诉人未来重新制作起诉书时,应当列明400万名被害人名单,否则其指控逻辑将自相矛盾。




三、无诚信司法:回避申请被拒,公信力成“易碎品”



      26日上午,法庭出现非常滑稽的一幕。在对15名被告人讯问、发问结束,即将进入举证、质证环节,众多辩护人举手提出异议。有辩护人提出电子数据至今未能到庭,究竟如何处理,法庭必须明确。法庭只好要求公诉人提供。然而,公诉人竟称电子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向法庭及辩护人提供。众多辩护人纷纷反对,称只要是证据就应当交由辩护人查阅。有的律师甚至承诺如果出现泄露隐私愿意承担责任,可见对阅卷权争取之决心。朱明勇律师甚至拿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举例。其称,“即便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从来没有说不让辩护人查阅的,更何况个人隐私的案件。”


      面对辩护人的不断反对,公诉人随即改变了说辞,称公安未移送过来,公诉人手中没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仍在公安机关。这随即又引来了辩护人的一番质疑。有的辩护人问,既然公诉人手中没有电子数据,为何却称电子数据里涉及个人隐私?还有辩护人称,既然电子数据公安未移送,公诉人是如何审查证据的?是如何提起公诉的?公诉人无法回应。有的辩护人甚至以公诉人隐匿证据,符合回避理由,申请公诉人回避,甚至当庭提交书面回避申请书。法庭只好宣布休庭,针对回避及电子数据到庭问题合议。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漫长休庭后,审判长再次要求公诉人对电子数据情况作出回应。此时,公诉人又说出了第三个版本——公安机关委托了鉴定机构提取了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也未在公安机关,而是在鉴定机构。这随即引起全场哗然。旁听群众有人议论,公安机关是调查取证的责任主体,怎么可能让一个鉴定机构取证、保管?如果证据灭失或者篡改,对办案人员是要追责的。此时,法庭好像已对公诉人的连番撒谎失去了耐心,决定不再给公诉人解释的机会,直接明确要求公诉人3日内提交,并采纳多数辩护人休庭的建议,宣布休庭。


     笔者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短短一个小时,关于电子数据的情况,公诉人就三易其口。从一开始以电子数据涉及个人隐私拒不提供到改口电子数据并未移送,再到电子数据在鉴定机构。这种谎话连篇、信口开河的行为,让旁听人员观感极差,也影响了端州区检察官在辩护人及旁听人员心中的形象。


     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交证据是公诉人天然的职责。公诉人长期不提供电子数据的行为显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公诉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或依申请回避之条件。


      需要提醒法庭的是,本条的立法目的显然在下半句“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非“公诉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公诉人连电子数据的基本情况都无法说清,甚至涉嫌隐匿证据,本身就符合“可能影响公正” 的回避条件。审判长不解其意,径行以辩护人未能说出公诉人与本案当事人有何关系驳回回避申请,其理由显然站不住脚。







写在最后



      “三无”产品令消费者怨恨,它伤害了客户体验;“三无”审判令全社会憎恨,它破坏了公平正义。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当“端州模式”推广为“端州经验”,将是一个又一个年轻创业者和打工人的灾难。愿端州司法能够正视问题,及时纠错补偏——要么补充核心证据、重新认定被害人,要么及时撤诉或对这些年轻被告人取保候审,还企业与员工一个公道。毕竟,法治的尊严,从不容许“三无” 审判的践踏。



      是为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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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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