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云
在当前国家深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国有企业正面临着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关键时期,但随着人才流动,一个棘手的实务问题摆在了国有企业的面前:当科技成果的发明人、完成人离开原企业后,其在职期间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如何处置?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在实践中,我们常会听到类似情况:科研人员去了别的企业工作,但又提出希望企业推动他之前申请的专利转化。
其实这一问题并不少见,面对前员工的这种要求,企业要怎么处理?要不要去推?如何推?转化了要不要给他奖励?
有的企业会按现有的政策,不区别地进行统一转化;也有的企业认为,科技成果是企业的,要不要转化,怎么转化,是企业说了算;还有些企业,怕转化后的“奖励麻烦”,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转化。
那么,这个问题何解呢?我们可以从三点来明确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
一看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
二看科研人员的贡献程度;
三想离职人员提出转化要求的处理逻辑。
判定离职人员是否有权对其原企业成果提出转化建议,首先必须厘清该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
《促科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企业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怎么理解呢?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标准:一是“职责标准”,即执行企业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二是“资源标准”,即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一般来讲,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取决于谁投资与谁研发两个因素,并据此判断科技成果的权利归企业还是个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1:科技人员自行投资并进行研究开发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非职务科技成果,归投资并研发该成果的科技人员所有。
情形2:企业组织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
当投资者是企业,研发者是与企业有聘用关系的个人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归企业所有。
如,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企业。”
情形3:有约定从约定。
有时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是模糊的,是否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清晰。
在遵循《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下,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职工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我们要明确,尽管科研人员可能已经离职,但其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度”并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根据《促科法》第44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企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可见,判断是否应当发放奖励的依据为是否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而非“在职与否”的法定身份。
因此,无论人员是否在岗、在编,甚至是已经退休或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只要其实质性地参与了成果的创造过程,其获取奖励的权利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理上来说,职务发明奖酬具有明显的劳务报酬属性。由于科技成果产出的不确定性和长期性,奖励的发放往往滞后于研发过程。
而在司法实践中,以“已离职”为由单方面免除支付义务的条款也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作为前企业要不要去推动发明人离职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又要如何推动呢?
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当一项科技成果有多个发明人,其中一个发明人离职了,而其他的发明人还留在企业时,建议还是一视同仁地去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以保护留在单位的其他发明人的积极性。
但是,为减少管理成本,企业应尽量不要去涉及股权方面的奖励,而是以现金的奖励为主。
在发放奖励前,企业应要求离职人员配合完成奖励方案的签字确认及税务申报材料的提交。而还留在企业的发明人则要配合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奖励方案的确定、奖励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然而,如果某项成果的所有发明人都已经离开原企业,那么转化则需更加审慎。
这是因为,科技成果转化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买卖,它通常伴随着后续的技术交付、参数调试和持续的技术支持。在核心研发团队整体缺失的情况下,企业往往难以履行合同中的技术服务义务,容易产生问题。
当然了,实践中如果还是有意向购买方愿意购买,建议要把实际情况告知对方,在对方能接受的情况下,严格履行资产评估、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或拍卖程序等定价程序,再以转让或许可等方式去转化,以规避后续的技术开发违约风险。
此外,企业还需注意在转化方案公示期间应当赋予离职人员表达意见的权利。如离职人员对协议定价具有异议,那么企业则需要仔细评估,必要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二次评估。
而涉及到转化之后的奖励,则要看企业自己内部的规定以及企业和离职人员的约定。如果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也可以后续根据发明人的诉求及发明人之间商量确定的方案,再去决定。
最后,企业可以在与科研人员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处置和奖励进行必要约定,例如可以约定权利归属重申、奖励标准预设、后续协助义务、知识产权隔离声明等,这样就可以避免后续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科技成果只有在转化中才能实现创新的价值,国有企业应当以开放的心态拥抱流动中的人才红利,通过严谨的合规流程,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保持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保持技术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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