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云:2026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自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这部法律已陪伴我国国资国企改革走过近17年历程,为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此次全面修订,是新形势下顺应改革浪潮、回应时代需求的关键举措,更是以立法引领和保障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布局,对“十五五”时期乃至更长阶段国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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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背景
此次《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并非简单的条款调整,而是立足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实际,结合新时代国企改革实践,对原有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升级。
当前,我国国有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数字化转型提速、跨境经营常态化等新场景不断出现,原有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已难以适配新的发展场景,亟需通过修订完善,让法律更好地适配改革需求、规范发展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此次修订始终坚持“以国企发展为核心、以法治为引领、以实效为导向”的原则,核心导向清晰明确:
一是将过往经过实践检验、成熟可行的改革做法,通过法律条文,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将改革成果固化下来;
二是聚焦国企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完善监管规则、优化激励机制;
三是兼顾合规性与灵活性,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充分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推动国有经济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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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核心
此次修订草案共九章109条,修改71条、新增32条,对现行法律作出全面系统性修订,贴合实践需求,核心变革集中在六大关键领域,为国企改革划定清晰法治路径。
1、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此次修订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首要任务,从产权、治理、机制多维度发力,构建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约束有效的治理体系。
一是明晰产权权责,优化经营机制。
草案明确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核心原则,进一步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推动形成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同时,鼓励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调整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引入战略投资者,打造股权多元、股东规范、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的经营模式,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二是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解决所有权虚置难题。
总结国企改革实践中外部董事、专职董事、派出董事等经验,草案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保障其依法独立履职,要求其定期向委派或提名机构报告履职情况。
这一制度设计,从法律层面打通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意志传导通道,有效解决国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权责脱节、监管缺位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监管要求精准落地。
三是细化公司治理规则,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草案结合国企治理实际,在衔接《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履职边界和议事规则,推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同时,草案细化审计委员会履职要求,明确人员构成、履职报告、保障机制等关键内容;针对规模较小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允许设一名审计委员行使监事会职权,兼顾治理效能与运营效率。
此外,草案聚焦采购领域合规管理,明确国企采购需坚持公平竞争、合规透明、降本增效、绿色发展原则,建立全流程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制度,筑牢廉洁防线。
2、优化国资监管体制
科学高效的监管体制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此次修订立足“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全面优化国资监管体制,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明确集中统一监管原则。草案明确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和投资运营机制,从法律层面避免国有资产监管分散、权责交叉等问题,确保监管全覆盖。
二是厘清监管权责边界。结合“三定”职责与实践经验,草案进一步明确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机构国资监管职责;同时规范地方国资监管工作,明确其需遵循统一监管规则、落实监管要求,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发力的监管格局。
三是拓展监管覆盖范围。针对政府投资基金中国有资本权益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草案将政府投资基金纳入规范范畴,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其的监管职责。
同时,强化国企境外经营监管,明确要求境外投资依法合规、尊重当地习俗、维护国家形象,严防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发生。
3、确立分类管理原则
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多元、发展目标各异,“一刀切”监管难以适配发展需求。此次修订在法律层面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为国企精准施策、分类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草案根据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原则上划分为功能类、公益类、商业类三大类型,并明确差异化考核方向。
其中,功能类企业聚焦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考核侧重战略任务完成情况;公益类企业聚焦公共服务、民生保障,考核侧重服务质量与社会效益;商业类企业聚焦市场竞争、提质增效,考核侧重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
同时,草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实际,允许国企对所出资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充分激发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企业发展活力。
4、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国有资本收益是国有资产价值的重要体现,也是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载体。此次修订与《预算法》有效衔接,全面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推动国有资本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草案明确国有资本收益使用需兼顾企业发展与全民共享,一方面保障企业留存足够资金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另一方面,通过将部分国有资本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让国有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同时,草案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需划转一定比例国有资本,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持续运行,进一步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此外,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监督全流程管理,确保收益管理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5、完善重大事项管理
国企重大事项管理直接关系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此次修订聚焦关联交易、资产交易、参股权益管理等关键领域,完善重大事项管理规则,强化风险防控。
一是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一步完善关联方定义,细化关联交易审批、披露、管控要求,严防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优化资产交易规则。将“国有资产转让”专节修订为“企业资产交易”,将增加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注册资本纳入调整范围,覆盖国企资产交易全场景。同时,针对法定评估范围过宽、影响交易效率的问题,明确评估例外情形,兼顾合规性与效率性。
三是规范参股权益管理。针对国企参股经营投资日益增多的实践,草案通过专节对参股权益管理作出规范,明确参股企业治理参与、权益维护、风险防控等要求,确保国有参股权益安全可控、保值增值。
四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草案明确国企承接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需加强风险防控,及时确认新增权益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避免国有资产账实不符、监管缺位等问题。
6、完善激励约束与容错机制
国有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离不开激励约束与容错纠错制度协同发力。
此次修订秉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思路,实现激励、约束、容错三者有机统一,既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又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一是健全正向激励机制。结合分类管理原则,草案明确不同类型国企的差异化激励导向,完善与经营业绩、战略任务、公益贡献相挂钩的激励体系。
商业类国企可建立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适度引入中长期激励工具。
功能类、公益类国企聚焦核心任务,对重大项目、科技创新、公益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专项激励,同时激励机制的制定需履行规范决策程序、接受监管监督。
二是强化刚性约束机制。草案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权利,明确其在核查违规线索、事实、损失情况时,可商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协助,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细化责任认定、追责标准、追责程序,实现违规经营投资“零容忍”,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三是建立科学容错制度。草案明确建立国企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制度,细化不予追究责任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这一制度设计,有助于缓解企业管理人员“不敢为、不愿为”的顾虑,用好“三个区分开来”标尺,为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的国企干部职工吃下“定心丸”,充分激发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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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启示
此次《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改革理念、治理逻辑、监管模式的全面升级,为新时代国企改革提供了三大核心启示。
一是坚持法治引领,筑牢改革制度根基,国企需强化法治思维,将法治建设贯穿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改革重组全过程,以法治护航改革行稳致远。
二是立足分类施策,激活企业发展活力,依据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管理,让各类国企明确发展方向,避免“千企一面”,充分释放发展动能。
三是平衡严管厚爱,凝聚改革合力,健全激励约束与容错纠错机制,既强化合规监管、筑牢风险防线,又通过科学激励激发活力,鼓励创新担当,凝聚国企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
展望未来,希望各国有企业以此次《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为契机,强化法治思维、坚守合规底线,持续深化改革、提质增效,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更大国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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