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大数快讯
大数活动
服务超市
文章专题
出海平台
流量密码
出海蓝图
产业赛道
物流仓储
跨境支付
选品策略
实操手册
报告
跨企查
产业带
导航
知识体系
工具箱
产业园
更多
百科
找货源
跨境招聘
DeepSeek
首页
>
柳林骑电动车的注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柳林骑电动车的注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柳林亿泽源
2020-12-15
0
导读:向上滚动浏览全文↑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向上滚动浏览全文↑
吕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逾期未注册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二)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
(三)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
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注册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交证明、凭证齐全有效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提交证明、凭证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转移登记。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三)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
(四)
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
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撤销登记,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二)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三)擅自拼装、改装、加装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不按规定停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收缴拼装、改装、加装装置。
第三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
(一)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驾驶时牵引动物。
第三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列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三)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四)饮酒、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后驾驶。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第四十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吕梁日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柳林亿泽源
柳林亿泽源
内容
1766
粉丝
0
关注
在线咨询
柳林亿泽源
柳林亿泽源
总阅读
303
粉丝
0
内容
1.8k